「調查研究」偵查監督有關問題研究

「调查研究」侦查监督有关问题研究

偵查監督科科長劉應選(中)與幹警張猛(左)、杜鴻斐(右)討論案情,查閱資料

一、偵查監督工作的基本情況

舞鋼市人民檢察院堅持“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改革背景下檢察工作主題,圍繞全市發展、改革、穩定大局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司法問題,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探索、創新、完善偵查監督工作機制,不斷加強檢察官隊伍建設,努力提高檢察官業務水平,嚴格依法辦案,在加大監督力度,提高監督質量等方面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使偵查監督工作力度不斷加大,質量不斷提高,效果更加明顯。

✦(一)認真履行審查逮捕職能

1、嚴把批捕案件質量標準。

(1)是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條件,認真把好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法律適用關;

(2)是突出加強對未成年人年齡、傷情鑑定等辦案中易出問題的“險點”防控,確保案件質量;

(3)是摒棄“構罪即捕”陳舊觀念,推行逮捕必要性證明和不捕說理制度,促使幹警提高審查、判斷證據能力,起到了釋法析理、定紛止爭、節約司法資源的積極效果,減少了誤解,提高了案件質量;

(4)是加大糾正漏捕力度,從審查批捕中查找追捕線索。2016年以來,全市檢察機關依法批准公安機關提請逮捕 311件383人,批准逮捕227件278人,不批准逮捕84件105人。對審查發現有逮捕必要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准逮捕的,決定追捕27人。

2、正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一是開展捕前刑事和解工作。對未成年人犯罪、過失犯罪、親友鄰里糾紛引發的輕傷害等案件,慎用逮捕措施,加大調解工作力度。2016年以來,共有22件案件進入刑事和解程序,不批捕31人。二是實行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推行審查逮捕案件繁簡分流、分類審查的工作模式,從快辦理輕微刑事案件,平均辦案時間由5天縮減為2-3天;三是加強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司法保護。圍繞“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每案提審,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品行調查制度,落實社會調查、法律援助、案後幫教等措施。2016年以來,共不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8人。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科,建立專門辦案機制,實行專人辦理,加大“未檢”工作力度。

✦(二)積極推進偵查活動監督工作

立足審查逮捕工作,將偵查監督向捕前和捕後延伸,積極糾正違法取證、捕後隨意變更強制措施、超期羈押等違法偵查行為,推動偵查機關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對決定不批准逮捕、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向公安機關發出《補充偵查提綱》30餘份。對批准或決定逮捕但尚需繼續收集證據的案件,發出《逮捕案件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56份。對公安機關存在嚴重違反刑訴法規定的案件,及時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進行糾正,對一些輕微違反刑訴法規定的案件,口頭糾正違法或者發出《檢察建議》。經嚴格審查,認為公安機關確需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均依法提請上級檢察機關批准通過。

平時,注意加強檢察偵監部門與公安刑偵部門的協調聯繫,主動參與公安機關的大要案討論、重大刑事案件的現場勘查,提前閱卷,形成了合力,提高了工作質量與效率。在全市公安機關成立四個駐所檢察室,將偵查監督前移,對派出所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和糾正了公安派出所偵查活動中違反刑訴法規定的一些偵查行為,提高了刑事訴訟的質量和效率。

✦(三)努力加強刑事立案監督工作

一是突出立案監督重點。以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為抓手,重點監督社會危害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追究相銜接的工作機制,挖掘線索,拓展案源。2016年以來,監督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5件,向偵查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35份,督促公安機關立案38件51人。對認為不該立而立的案件,監督公安機關撤案8件;二是注重監督實效。堅持以“捕得了、訴得出、判得下”為基本標準,加強對立案監督案件偵查、起訴、判決的全流程監督,強化跟蹤監督措施,提高案件有罪判決率和重刑率,確保立案監督質量。三是注意加強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相銜接工作,努力拓展立案監督的信息渠道。

二、偵查監督工作的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也應清醒地看到,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工作與新形勢的要求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期望,還存在一些問題和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查批准逮捕工作的質量存在不足。批准逮捕的案件,雖無經複議複核改變原決定和判無罪的案件,但還存在個別案件批捕後被決定不起訴、或者在公訴階段及法院被改變案件性質的現象。工作中還存在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製作不規範,證據分析不完整、說理不準確,社會危險性及逮捕的必要性闡述不正確等現象。許多辦案人員包括領導沒有真正從思想上認識到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重要性。

(二)偵查監督工作機制的創新和完善有待進一步加強。在檢察工作和公安工作中加強監督制約、協調配合方面未能與公安機關建立信息溝通共享機制,重大疑難案件的介入偵查引導取證缺乏制度保障,“何時介入、怎麼介入”沒有明確規定,對公安機關捕後變更強制措施情況缺乏知情和有效監督,對久偵不結、退回補充偵查案件的跟蹤監督不夠。偵查監督的措施不夠有力,檢察機關發出的《糾正違法通知書》和《檢察建議》具有權威性和嚴肅性,對被監督機關有時出現的“立而不偵”、“偵而不查”等現象,卻仍然沒有“硬化”措施,導致監督意見得不到充分落實,監督的剛性不足。

與行政執法部門的銜接機制尚不完善,聯繫不夠密切。涉嫌犯罪的行政執法案件移送機制尚未建立,對一些行政執法部門的聯繫監督工作相對薄弱,對一些行政執法部門查處的符合刑事立案標準而不及時移送的,檢察機關採取的措施有時不夠及時。

✦(三)偵查監督的質量和力度有待進一步提高。側重於對偵查機關移送案件的審查監督,而對偵查機關尚未納入視野的該立沒立的案件監督不夠有力。個別案件,在捕後證據發生變化時,偵監部門跟蹤監督不及時,導致案件被作撤案、不訴處理。立案監督重點不夠突出,過於追求數量,對案件審查不細、把關不嚴,導致判緩刑、免於刑事處罰和單處附加刑的比例偏高。對偵查活動的全面跟蹤監督還沒實現。

(四)是偵查監督意識和能力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四重四輕”傾向。

1、是重審查逮捕工作,對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其他偵查監督職能,履行得不夠充分;

2、是重配合、輕監督,尤其是對自偵案件的內部監督制約上,過多地考慮偵查需要,強調支持配合,相互監督制約不夠;

3、是重打擊、輕保護,強調對各種犯罪的打擊力度,在辦案中保護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有待提高;

4、是重結果、輕過程,與偵查人員溝通交流不夠,侷限於文來文往,不捕說理能力有待提高。個別幹警監督意識不強,不敢監督、不願監督、不善監督的現象還不同程度的存在。偵查監督隊伍建設有待加強,檢察官力量比較薄弱。目前我市各種矛盾的凸顯,各類案件的高發,而我市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只有2名入額檢察官,難以適應大量的業務工作。

三、進一步加強偵查監督工作的建議

偵查監督工作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是檢察機關落實“立檢為公,執法為民”宗旨的具體體現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現實要求。全市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增強做好偵查監督工作的使命感、責任感,更新監督觀念,拓寬監督渠道,強化監督措施,在增強監督的主動性、準確性、實效性上下功夫,努力維護司法公正。

(一)創新偵查監督工作機制,拓展監督途徑。

在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和機制創新上下功夫,在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上下功夫,在加強與公安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的聯繫協作上下功夫。建立聯席會議和定期交流制度,暢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偵捕協作機制,完善信息報備管理,發揮駐所檢察室作用,努力促進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移交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運行。積極探索運用信息化手段在偵查監督各個環節實行動態監督,最大限度地保證信息的暢通,建立健全偵查監督工作的剛性反饋機制,進一步規範久偵不結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案件、檢察建議等的反饋期限、方式、途徑。要在工作實踐中,進一步完善重大疑難案件提前介入機制、不捕說理機制、刑事和解機制、逮捕必要性證明機制、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特殊人群和特殊犯罪案件辦理機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檢察機關內設機構協作配合機制、案件質量考評機制等,通過機制創新,進一步拓寬監督途徑,確保司法公正。

(二)突出偵查監督工作重點,增強監督實效。要認真分析偵查監督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明確工作重點,增強監督實效。

一是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加強對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兩搶一盜”案件、黑惡勢力犯罪等社會影響大案件的監督,做到適時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依法從快作出批捕決定,確保案件從快、從嚴判決,在穩準狠和及時性上體現嚴打方針,維護社會穩定;二是加強對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的偵查監督。加強對另案處理案件的跟蹤監督,及時掌握案外重要信息,堅決糾正有案不立、以罰代刑現象的發生。加強對批捕案件隨意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對不符合變更條件的,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堅決予以糾正。加強對違法凍結、查封、扣押、濫收保證金、濫用強制措施、超期羈押等違法偵查行為的監督,建立對在押人員立功的同步審查監督機制,防止以“假立功”逃避處罰;三是主動加強與紀檢、監察和信訪等相關部門的外部聯繫,切實加強偵查監督部門與公訴、監所、控申、自偵等部門的內部監督配合,注重發揮律師、涉法涉訴信訪等多種渠道的作用,擴大監督的案源,增強監督的實效。

(三)強化偵查監督工作意識,提升監督能力。

1、是偵查監督工作宣傳的深度、廣度要進一步延伸,通過檢務公開和法制宣傳,讓社會各界更好地瞭解檢察機關偵查監督職責,提高自覺接受監督意識,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偵查監督工作。要主動到社區、村(居)委會、學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宣講法律知識,開展預防犯罪工作。要讓老百姓瞭解到檢察機關偵查監督是維護合法權益的重要渠道,積極鼓勵廣大人民群眾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及時地提出控告和檢舉,收集立案線索,共同營造良好的偵查監督工作氛圍。

2、是要更新偵查監督觀念,加強偵查監督能力建設。牢固樹立“三個至上”指導思想,努力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並重,樹立全面偵查監督的觀念,堅決克服“重配合、輕監督”的片面認識,正確處理好兩者關係,增強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的實效,做到敢於監督、善於監督、依法監督。加強內部管理,以嚴格、公正、文明、廉潔執法為目標,全面提升辦案質量與辦案效果。加強偵查監督隊伍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通過專項業務和崗位技能培訓,召開疑難案件評析研討會等多種方式,引導幹警在辦案中加強學習,積累經驗,豐富知識結構,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以更加適應偵查監督工作的需要。加強對基層檢察院的領導,大力推進基層檢察院執法規範化、隊伍專業化、管理科學化、保障現代化建設,提高基層檢察院幹警整體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努力實現檢察工作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有機統一。

3、是進一步規範檢察業務考評方案,偵查監督的考評要把審查逮捕工作放在重點,加大對案件質量的考評,對工作中為應付考評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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