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研究」侦查监督有关问题研究

「调查研究」侦查监督有关问题研究

侦查监督科科长刘应选(中)与干警张猛(左)、杜鸿斐(右)讨论案情,查阅资料

一、侦查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下检察工作主题,围绕全市发展、改革、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问题,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创新、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不断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检察官业务水平,严格依法办案,在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质量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使侦查监督工作力度不断加大,质量不断提高,效果更加明显。

✦(一)认真履行审查逮捕职能

1、严把批捕案件质量标准。

(1)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认真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

(2)是突出加强对未成年人年龄、伤情鉴定等办案中易出问题的“险点”防控,确保案件质量;

(3)是摒弃“构罪即捕”陈旧观念,推行逮捕必要性证明和不捕说理制度,促使干警提高审查、判断证据能力,起到了释法析理、定纷止争、节约司法资源的积极效果,减少了误解,提高了案件质量;

(4)是加大纠正漏捕力度,从审查批捕中查找追捕线索。2016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批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311件383人,批准逮捕227件278人,不批准逮捕84件105人。对审查发现有逮捕必要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决定追捕27人。

2、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是开展捕前刑事和解工作。对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亲友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慎用逮捕措施,加大调解工作力度。2016年以来,共有22件案件进入刑事和解程序,不批捕31人。二是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推行审查逮捕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审查的工作模式,从快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平均办案时间由5天缩减为2-3天;三是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围绕“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每案提审,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品行调查制度,落实社会调查、法律援助、案后帮教等措施。2016年以来,共不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8人。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建立专门办案机制,实行专人办理,加大“未检”工作力度。

✦(二)积极推进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立足审查逮捕工作,将侦查监督向捕前和捕后延伸,积极纠正违法取证、捕后随意变更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违法侦查行为,推动侦查机关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对决定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30余份。对批准或决定逮捕但尚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案件,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56份。对公安机关存在严重违反刑诉法规定的案件,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纠正,对一些轻微违反刑诉法规定的案件,口头纠正违法或者发出《检察建议》。经严格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确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均依法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批准通过。

平时,注意加强检察侦监部门与公安刑侦部门的协调联系,主动参与公安机关的大要案讨论、重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提前阅卷,形成了合力,提高了工作质量与效率。在全市公安机关成立四个驻所检察室,将侦查监督前移,对派出所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和纠正了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中违反刑诉法规定的一些侦查行为,提高了刑事诉讼的质量和效率。

✦(三)努力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一是突出立案监督重点。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为抓手,重点监督社会危害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追究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挖掘线索,拓展案源。2016年以来,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5件,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35份,督促公安机关立案38件51人。对认为不该立而立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8件;二是注重监督实效。坚持以“捕得了、诉得出、判得下”为基本标准,加强对立案监督案件侦查、起诉、判决的全流程监督,强化跟踪监督措施,提高案件有罪判决率和重刑率,确保立案监督质量。三是注意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工作,努力拓展立案监督的信息渠道。

二、侦查监督工作的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与新形势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的质量存在不足。批准逮捕的案件,虽无经复议复核改变原决定和判无罪的案件,但还存在个别案件批捕后被决定不起诉、或者在公诉阶段及法院被改变案件性质的现象。工作中还存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制作不规范,证据分析不完整、说理不准确,社会危险性及逮捕的必要性阐述不正确等现象。许多办案人员包括领导没有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重要性。

(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的创新和完善有待进一步加强。在检察工作和公安工作中加强监督制约、协调配合方面未能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重大疑难案件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缺乏制度保障,“何时介入、怎么介入”没有明确规定,对公安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情况缺乏知情和有效监督,对久侦不结、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跟踪监督不够。侦查监督的措施不够有力,检察机关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对被监督机关有时出现的“立而不侦”、“侦而不查”等现象,却仍然没有“硬化”措施,导致监督意见得不到充分落实,监督的刚性不足。

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机制尚不完善,联系不够密切。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机制尚未建立,对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监督工作相对薄弱,对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符合刑事立案标准而不及时移送的,检察机关采取的措施有时不够及时。

✦(三)侦查监督的质量和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侧重于对侦查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监督,而对侦查机关尚未纳入视野的该立没立的案件监督不够有力。个别案件,在捕后证据发生变化时,侦监部门跟踪监督不及时,导致案件被作撤案、不诉处理。立案监督重点不够突出,过于追求数量,对案件审查不细、把关不严,导致判缓刑、免于刑事处罚和单处附加刑的比例偏高。对侦查活动的全面跟踪监督还没实现。

(四)是侦查监督意识和能力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四重四轻”倾向。

1、是重审查逮捕工作,对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其他侦查监督职能,履行得不够充分;

2、是重配合、轻监督,尤其是对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上,过多地考虑侦查需要,强调支持配合,相互监督制约不够;

3、是重打击、轻保护,强调对各种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办案中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

4、是重结果、轻过程,与侦查人员沟通交流不够,局限于文来文往,不捕说理能力有待提高。个别干警监督意识不强,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侦查监督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检察官力量比较薄弱。目前我市各种矛盾的凸显,各类案件的高发,而我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只有2名入额检察官,难以适应大量的业务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侦查监督工作的建议

侦查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更新监督观念,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监督措施,在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准确性、实效性上下功夫,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一)创新侦查监督工作机制,拓展监督途径。

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机制创新上下功夫,在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上下功夫,在加强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协作上下功夫。建立联席会议和定期交流制度,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侦捕协作机制,完善信息报备管理,发挥驻所检察室作用,努力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移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运行。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在侦查监督各个环节实行动态监督,最大限度地保证信息的畅通,建立健全侦查监督工作的刚性反馈机制,进一步规范久侦不结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检察建议等的反馈期限、方式、途径。要在工作实践中,进一步完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机制、不捕说理机制、刑事和解机制、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特殊人群和特殊犯罪案件办理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协作配合机制、案件质量考评机制等,通过机制创新,进一步拓宽监督途径,确保司法公正。

(二)突出侦查监督工作重点,增强监督实效。要认真分析侦查监督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明确工作重点,增强监督实效。

一是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加强对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两抢一盗”案件、黑恶势力犯罪等社会影响大案件的监督,做到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依法从快作出批捕决定,确保案件从快、从严判决,在稳准狠和及时性上体现严打方针,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加强对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侦查监督。加强对另案处理案件的跟踪监督,及时掌握案外重要信息,坚决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加强对批捕案件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坚决予以纠正。加强对违法冻结、查封、扣押、滥收保证金、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违法侦查行为的监督,建立对在押人员立功的同步审查监督机制,防止以“假立功”逃避处罚;三是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和信访等相关部门的外部联系,切实加强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监所、控申、自侦等部门的内部监督配合,注重发挥律师、涉法涉诉信访等多种渠道的作用,扩大监督的案源,增强监督的实效。

(三)强化侦查监督工作意识,提升监督能力。

1、是侦查监督工作宣传的深度、广度要进一步延伸,通过检务公开和法制宣传,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责,提高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工作。要主动到社区、村(居)委会、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宣讲法律知识,开展预防犯罪工作。要让老百姓了解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积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地提出控告和检举,收集立案线索,共同营造良好的侦查监督工作氛围。

2、是要更新侦查监督观念,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树立全面侦查监督的观念,坚决克服“重配合、轻监督”的片面认识,正确处理好两者关系,增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实效,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加强内部管理,以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为目标,全面提升办案质量与办案效果。加强侦查监督队伍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通过专项业务和岗位技能培训,召开疑难案件评析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引导干警在办案中加强学习,积累经验,丰富知识结构,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以更加适应侦查监督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基层检察院的领导,大力推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提高基层检察院干警整体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努力实现检察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

3、是进一步规范检察业务考评方案,侦查监督的考评要把审查逮捕工作放在重点,加大对案件质量的考评,对工作中为应付考评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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