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我县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现通告如下。
一、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房地产二级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松政办〔2006〕42号)。
二、部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宿松县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宿松县人民政府令〔2006〕第11号),将文件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将“宿松县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宿松县税务局”。
(二)《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和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异化征收政策的通知》(松政秘〔2016〕139号),将文件第三项奖励政策执行期限修改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时间暂定二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宿松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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