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證監會敗訴!北京高院告訴你什麼是內幕交易

2018年7月17日下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蘇嘉鴻訴中國證監會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複議決定上訴案,以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為由終審判決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複議決定,一併撤銷此前駁回蘇嘉鴻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案情簡介

中國證監會認為蘇嘉鴻涉嫌內幕交易,決定對其進行立案調查,並對威華股份及相關人員進行了檢查、調查。經核查,中國證監會認為蘇嘉鴻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殷衛國聯絡、接觸,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其沒有提供充分、有說服力的理由排除其涉案交易行為系利用內幕信息,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2015年8月27日,中國證監會向蘇嘉鴻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並委託上海局於同年12月9日送達。同年12月11日,蘇嘉鴻表示需要陳述申辯並舉行聽證會。同年12月25日,中國證監會向蘇嘉鴻送達了《聽證通知書》。2016年1月19日,中國證監會舉行聽證會,聽取了蘇嘉鴻的陳述申辯意見。

中國證監會認為,蘇嘉鴻交易威華股份的時點與資產注入及收購銅礦事項的進展情況高度吻合,但是蘇嘉鴻沒有為其與殷衛國在涉案期間存在接觸聯絡以及其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形成過程高度吻合提供充分、有說服力的解釋。蘇嘉鴻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根據蘇嘉鴻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作出〔2016〕56號行政處罰決定:沒收蘇嘉鴻違法所得65,376,232.64元,並處以65,376,232.64元罰款。蘇嘉鴻不服被訴處罰決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中國證監會經審查作出〔2017〕63號行政複議決定,決定維持被訴處罰決定。蘇嘉鴻仍不服,訴至法院。

2018年7月17日下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重磅宣佈:

蘇某訴中國證監會一案,證監會徹底敗訴

證監會事實不清!程序違法!

撤銷證監會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複議決定!

並且,此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案非常經典,一波三折、蕩氣迴腸!

下面來為大家捋一捋:

第一波: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怒罰1.3億!

2016年,中國證監會認為,蘇嘉鴻交易威華股份的時點與資產注入及收購銅礦事項的進展情況高度吻合,但是蘇嘉鴻沒有為其與殷衛國在涉案期間存在接觸聯絡以及其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形成過程高度吻合提供充分、有說服力的解釋。蘇嘉鴻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蘇嘉鴻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作出〔2016〕56號行政處罰決定:沒收蘇嘉鴻違法所得65,376,232.64元,並處以65,376,232.64元罰款。

第二波:蘇某申請行政複議

蘇嘉鴻不服被訴處罰決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中國證監會經審查作出〔2017〕63號行政複議決定,決定維持被訴處罰決定。

第三波:蘇某訴至法院,一審判證監會勝訴!

蘇某行政複議失敗後依然不服氣,訴至北京某中院,法院一審判決:證監會勝訴!駁回蘇某全部訴訟請求!

第四波:蘇某不復一審判決繼續上訴,二審驚天逆轉!

二審中,北京高院全面否決了證監會、全面否決了一審判決結果!蘇某驚天逆轉,大獲全勝!

蘇某及其代理律師在二審中使用了兩大致命武器,招招斃命!

第一大招:釜底抽薪!

和被罰人蘇某頻繁聯絡的殷衛國,證監會認為屬於內幕信息知情人!

蘇某則主張證監會的這個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

關於殷某身份的認定,是整個處罰的基礎!

如果這個認定被推翻了,整個處罰決定就很難站不住腳了!

中國證監會認定蘇嘉鴻從事法律所禁止的內幕交易,其中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是關鍵的事實基礎,應當做到證據紮實充分。按照前述行政處罰調查收集證據的法定要求,中國證監會在認定這一關鍵事實的時候,應當遵循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調查收集有關證明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證據。

即:既調查收集有關“物”的證據,比如相關會議記錄,又調查收集有關“人”的證據,比如涉案的利害關係人,在調查收集有關“人”的證據的時候,既要向知道殷衛國是否參與內幕信息形成的其他人調查收集證據,也要向直接當事方的殷衛國調查收集證據,以確保調查的全面性;既需要向內幕信息其他知情人調查瞭解內幕信息知情人範圍以及殷衛國是否屬於內幕信息知情人,也需要直接向殷衛國本人調查瞭解其在內幕信息形成和發展乃至傳遞過程中的情況,通過證據相互印證並排除矛盾來確保據以定案事實的客觀性;

在認定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且蘇嘉鴻對此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既需要讓殷衛國參與調查程序並陳述其所知曉的事實,還需要將該調查程序和方式以殷衛國以及受該認定影響的其他利害關係人看得見的方式展示出來,通過公開公平的程序確保調查的公正性。

簡而言之,中國證監會認定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除了相關會議記錄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證人證言外,還必須向殷衛國本人進行調查詢問,除非窮盡調查手段而客觀上無法向殷衛國本人進行調查瞭解。

這就是說,雖然有關會議記錄和其他涉案人員詢問筆錄均顯示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中國證監會還應當向作為直接當事人的殷衛國進行調查瞭解,除非窮盡調查手段仍存在客觀上無法調查的情況。

至於調查的手段,一般情況下是向當事人發送調查或詢問通知書,具體方式可以由中國證監會裁量;至於通知的方式,按照法律的規定和日常生活經驗,可以在當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以及當事人的工作場所等地方向當事人進行送達,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使用電話、傳真等便捷方式通知當事人接受調查或詢問,並做好相應的證據留存工作。

本案中,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向殷衛國進行直接調查瞭解,實際上也為尋找殷衛國接受調查採取了一定的實際行動,比如通過電話方式聯繫殷衛國,還試圖到殷衛國可能從業的單位進行調查瞭解,但是,中國證監會的這些努力尚不構成窮盡調查方法和手段,也不能根據這些努力得出客觀上存在無法向殷衛國進行調查瞭解的情況。

這是因為,中國證監會尋找殷衛國的相關場所,只是殷衛國可能從業的單位,並不是確定的實際可以通知到殷衛國的地址,而且看不出中國證監會曾到殷衛國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等地方進行必要的調查瞭解。

即使是便捷通知方式,在案證據顯示,中國證監會聯繫殷衛國的方式也並不全面,電話聯絡中遺漏掉了“1392091XXX9”號碼,且遺漏掉的該號碼恰恰是蘇嘉鴻接受詢問時強調的殷衛國聯繫方式,也是中國證監會調查人員重點詢問的殷衛國聯繫方式,更是中國證監會認定蘇嘉鴻與殷衛國存在數十次電話和短信聯絡的手機號碼。

執法中存在的上述疏漏,說明中國證監會對殷衛國的調查詢問並沒有窮盡必要的調查方式和手段,直接導致其認定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證據,因未向本人調查瞭解而不全面、因其他證據未能與本人陳述相互印證並排除矛盾而導致事實在客觀性上存疑、因未讓當事人本人參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認定並將該過程以當事人看得見的方式展示出來而使得公正性打了折扣。

據此,法院確認中國證監會在認定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時未盡到全面、客觀、公正的法定調查義務,中國證監會認定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蘇嘉鴻對該問題的主張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大招:程序正義!

學法律的都知道,法院支持的不是實體正義,而是程序正義。美國的辛普森為啥不能被判刑,就是因為證明他犯罪的證據是警察非法取得的,要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蘇某在二審也是大打程序正義牌!

蘇嘉鴻認為,被訴處罰決定程序不公正,不客觀,沒有按照法律要求客觀公正收集證據、認定事實!而且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了一份“涉密證據”,用以證明上訴人與殷衛國“45次通話記錄”“71次短信聯繫”的事實,該證據無論在庭前證據交換環節還是在開庭時都沒有進行質證,即使涉密也應當經過質證才能作為裁判的根據!

中國證監會認為,被訴處罰決定作出前依法對威華股份及相關人員進行了檢查、調查,告知蘇嘉鴻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享有的權利等,保障了蘇嘉鴻的陳述申辯權利,一審法院對其提交的涉密證據未在開庭時公開質證並無不當,符合法定程序。

不論是行政處罰程序,還是法院審理程序,均應當做到合法公正。

讓當事人在每一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絕非空洞的口號,很大程度上依賴於行政機關和法院在個案中通過當事人和公眾看得見、容易接受的法律程序來保障和實現。

中國證監會在行政程序中通過事先告知、舉行聽證會等形式保障了蘇嘉鴻的陳述申辯權利,且不存在蘇嘉鴻所主張的告知處罰依據和後續處罰決定依據不一致的情形,但行政處罰程序也存在前述未履行全面、客觀、公正調查收集證據職責的問題,而後者既是事實和證據問題,也是程序問題,因而也應確認行政處罰程序違法。

而且,對於蘇嘉鴻與殷衛國的通訊記錄,中國證監會以“涉密”為由不予保障蘇嘉鴻在行政程序中的質證權利,也構成對蘇嘉鴻合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的侵害,一審法院審理程序也存在同樣問題,一併指出並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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