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名单属于企业商业秘密吗?


问:

我与原同事去年成立了一家房地产营销咨询公司,近日,我原先的公司给我发来律师函,称我们拉走了他们原来的客户,认为我们两人违反了保密协议,利用在职期间获得的商业信息,拦截、窃取了原公司业务,致使咨询原公司丧失了本可以获得的商业利益。请问:我们这种行为属于侵犯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手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由此可见,如果你原公司有证据证明其与客户之间存在长期稳定交易关系或形成了独特的交易习惯等,以及为开发、维持这些客户其所耗费的人力、财力、物力、时间等内容,你就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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