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假公章簽合同工人死亡誰負責?

Zhu哥


兩件有關聯的事情,主責和次責的關係!首先,先要確定事故的性質,其後是確認各自在事故中應當承擔的責任包括法律責任。;這是第一件事。不應當再以死者為大這種思想說事,事先有過錯的一方他的過錯不是掩蓋後來造成事故一方過錯的理由,這個要分清!即便是他用假合同,已經觸犯到刑律!但這也不構成工人事故的條件和要素。因此這是兩件事,有關聯性,但不構成決定性因素或者說必然性!最後說下賠償責任,因為包工頭的行為會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包工頭暫時不能履行的則由發包商先行賠付,工人有重大過錯的也應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處罰!總之這件事說起來簡單,處理起來很複雜!


頭名大咖


你可以告建築商和包工頭。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勞動爭議的,以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當事人申請仲裁。工人死亡已經是工傷了,但包工頭假公章,沒有經營證,但存在勞動事實。就是工傷。趕緊已發申請仲裁吧!


songhua23


公司以實際工作為準,包工頭只是在為公司負責組織工人,承擔的責任應該在百分之二十,因為他是在為公司服務,工人死亡,是分原因的,意外事故,防護不到位,責任事故,所佔比例不一樣,


雄鷹飛舞4


可以要求上級或上上級有營業執照的發包商(或開發商、建築商)作為賠償主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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