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思維VS民事思維,誰勝誰負……

前幾天和一個同事討論某個案件,發現做刑事出身的人和做民事出身的人,在判斷一些東西的時候差異真的是非常大。遂記錄雙方觀點如下:

基礎案例

小王是一家個體戶的業務員,負責推銷貨物拉訂單。他向老闆虛構不存在的客戶要買貨,老闆以20元的單價把貨發至小王指定的地點後,小王私下將貨以22元對外向自己談好的真實客戶賣出,賺取2元的差價。客戶收貨後,將22元貨款匯入小王的私人賬戶,小王留下差價2元,再從自己的私人賬戶將20元貨款匯入老闆的賬戶。在客戶看來,自己就是和那家個體戶做生意,匯入的賬戶也就是那家個體戶的收款賬戶。

第一回合

我:

這個案件的問題很多。比如數額的認定也存在證據方面的問題。另外由於老闆是個體戶,不具備職務侵佔罪的單位身份,所以我們現在先不討論具體罪名,也忽略具體的入罪數額門檻,只討論這種行為的性質本身。有幾個備選項:詐騙,侵佔,以及一般民事行為。

這位做民事案件的同事,我們可以親切地簡稱她為“小民”。她用一種很不可思議的眼光看著我:

這麼簡單的案件也能作為刑事案件起訴?這不就是一般的低買高賣的民事行為嗎?

我:

公訴機關指控的是詐騙罪。主要的理由是,小王作為業務員,沒有經手收貨款的權限,也沒有發貨的權限。因此他在公司發貨和收款的過程中虛構了事實,從中截流了公司本應獲得的22元貨款中的2元。這個差價2元本不是小王應得的,他既無權控制,也無權將之佔有。所以是非法佔有,屬於詐騙。

小民:

小王的老闆對外的銷售價就是20元,固定的吧?他有沒有說多賣的錢歸誰?

我:

是的,老闆的銷售價是固定的,但他們也沒有說過多賣的錢歸誰。小王作為業務員,每銷售一筆都從中有業務提成。

小民:

小王又沒給老闆造成損失,怎麼能說多賣的錢就是老闆的錢呢?他自己憑能力多賣了2塊錢,老闆還眼紅了?

我:

作為一個業務員,其實可以視為廠方的代理吧?不管多賣了多少錢,這筆貨款都應該歸廠方所有。小王只能是在交易完成之後,每個月從中獲得提成。

小民:

這明明是兩個交易。第一個交易,小王向廠方買貨,拿貨後付款。第二個交易,小王買到貨後自己賣出去。

我:

小王作為廠方的代理,怎麼能自己和自己交易呢?這明顯不是個有效的買賣合同。

小民:

它有沒有效是一回事,但是小王從廠裡買到貨了,這個是事實。就算員工不能向廠裡拿貨自己出去賣,這也只能是事後追償之類的民事手段啊。

我:STOP!!!

第二回合

我:

我不要被你繞進去了。我們現在不是在討論買賣合同有沒有效,我們所討論的是,這是一個用“兩次交易”掩飾起來的“一次交易”。實際上的交易,就是廠裡把貨賣給客戶。因為客戶一直都認為自己是在與這個廠交易的,這並不存在兩次實質上的交易。

小民:

那麼你告訴我,廠裡的貨標價是20元,他也賣得了20元。你說他有沒有損失?

我:

當然有損失。廠的貨雖然標價20元,但是業務員實際上的賣價是22元,廠裡損失了2元。

小民:

這2元是業務員憑自己能力賺的!

我:

那我換個例子。

小王每次出差,廠裡都給他1000元的差旅費報銷額度。小王每次只花800元,但是拿1000元的發票回去報銷,自己賺了200元的差價。你說這裡面,小王省出來的200元是不是廠裡的損失?

小民:

你這不一樣。

我:

哪裡不一樣?

小民:

前面那個例子是未得利益,廠方已經獲得了他所主張的對價,溢出部分不是廠方應得的,所以廠沒有損失。而報銷這個例子,額度只是一種補償手段,在報銷之前,被報銷的那部分錢已經是廠的既有利益,而且報銷本來就應該實報實銷的,所以這個例子中200元是廠的額外損失。

我:STOP!!!

第三回合

小民:

那你聽我的例子。小王並不是業務員,他只是廠裡的一個一般員工,他跟廠裡說某甲要買貨,讓廠裡送貨到某處,但實際上這貨是小王拿了自己出去賣的。你覺得這個還成立嗎?

我:

這個就不成立了。因為這種情況下,小王並不具備代理廠裡去談業務的職責,這就真的是兩個交易,而不是一次交易了。

小民:

我很難接受。小王的身份是不是業務員,區別有這麼大嗎?

我:

這個時候,我可以掏出“社會危害性”和“法益”這種東西來擾亂你的思維了。小王是業務員的時候,他的職責要求他的行為利益歸於廠裡,他在這過程中不應該具備自己的個人利益,所以他違反這一職務義務的行為具備社會危害性。而小王不是業務員的情況下,他沒有這麼高的職務義務,就算他虛構他人名義買廠裡的貨,那也只是民事上的糾紛而已,上升不到“社會危害性”這種更高的層次。

小民:

所以你覺得刑事比民事層次要高?

我:

哪能呢。我們各有各的領域嘛(心裡狂點頭)。

第四回合

小民:

我還是覺得不對勁。就算這2元的差價利益歸廠裡,小王收了這2元,廠裡也完全可以通過民事手段追償,怎麼能說是詐騙呢?

我:

所以我還提供了侵佔的備選項啊。侵佔與詐騙的區別是,侵佔是正當佔有自己不該佔有的財物;詐騙是不正當佔有自己不該佔有的財物。

我:

By the way,我們刑事裡通常不管一個行為在民事角度是否有效無效,我們只管這對於他是不是正當利益。正當利益,即使仍然存在民事上的爭議或糾紛,那也只是民事行為;不正當的利益,他拿了就是非法佔為己有。然後考慮取得控制的時候是否正當,正當取得控制,是侵佔;不正當控制,是詐騙。

小民:

以我樸素的正義感,實在理解不了為什麼一個業務員賺點差價就是犯罪。來,你從頭給我再說一遍。誰被騙了?

我:

廠被騙了。

小民:

“騙”的內容是什麼?

我:

買家是客戶,不是小王虛構的那個人;價格是22元,不是20元;匯款的賬戶是小王的賬戶,不是客戶的賬戶。

小民:

不對。小王明明騙的是客戶。他對客戶隱瞞真實的價格,也隱瞞了廠裡用於收款的賬戶,還隱瞞了交易對象不是廠而是他個人。這是個欺詐的民事合同。

我:

你這個,就變成偷換商家用於收款的二維碼,到底受害者是商家還是顧客,到底是詐騙還是盜竊的爭論了。

小民大怒:

哪裡又冒出個二維碼出來了?

我:

……沒事了,你別管這個二維碼了。

小民:

你想做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

我:

無罪辯護啊。

小民:

那你跟我說這是詐騙罪?

我:

我站公訴人的角度跟你討論,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嘛。

小民:

知己知彼百戰不殆!沒文化!

然後小民像討論贏了一樣,得意洋洋地走開了,中午還敲了我一頓麥當勞。

刑事思維VS民事思維,誰勝誰負……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