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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斯分類中具體商品名稱間並非絕對排斥
黃璞琳
《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上,將“食用油”、“食用油脂”、“食用葵花籽油”一併列為第2908“食用油脂”類似群商品中的具體商品名稱。有人據此認為:《商標註冊證》上的“食用油脂”“食用油”未涵蓋“食用葵花籽油”,將“食用油脂”或者“食用油”上獲准註冊的商標,使用在食用葵花籽油上並標註註冊標記的,屬於冒充註冊商標行為。此觀點值得商榷,其理由並不充分。
首先,無論是《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即尼斯分類),還是《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均並未明確同一類商品(服務)中所列舉的具體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之間絕對地相互排斥、互不包容。
其次,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有關“申請商標註冊不再允許填報商品和服務類似群名稱,一律填報具體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的規定,並不能推論出“同一類商品中所列舉的具體商品名稱之間絕對排斥、互不包容(或涵蓋)”。
第三,使用商標的商品和服務以億萬計、非常繁雜,對其分類也是因時而異、因事而異、不斷變化。尼斯分類及《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上,同一類商品(服務)中所列舉的具體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之間互有包含關係,是非常正常的。
例如,平板電腦最早是微軟提出的概念,也叫便攜式電腦(Tablet Personal Computer,簡稱Tablet PC),是一種小型、方便攜帶的個人電腦,以觸摸屏作為基本的輸入設備,是無須翻蓋、沒有鍵盤、小但功能完整的PC。但是,商標局直到2013年初,才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新增“090724平板電腦” 商品名稱。在此之前,一般認為《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所稱的“便攜式計算機090707”就包括平板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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