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生公司再被曝25万支疫苗不合规,除了344万罚款有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吗?

纤指十三玄_


作为一名亲身体验过问题疫苗的,从一个医生的角度,说说我的看法。

1.问题疫苗引发的后果:轻则接种无效,过敏反应,重则本来用于预防的,减毒的微生物原型疫苗,转变变成能致病的微生物,直接感染。如减毒的脊髓灰质炎病毒疫苗或流感疫苗还原成能导致脊髓灰质炎、流感的病毒。

我同学的孩子,在2017年1月份,现在证实,正是问题疫苗出现进入的这个阶段。孩子当时3个月大,注射了百白破疫苗,打完没几天,就总是咳的难受。

问我,结合刚注射过百白破疫苗,我有点怀疑是不是感染百日咳了。


当时大冬天,3个月的孩子,咳的难受,当地人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都不能检测是否是百日咳感染,那么小的孩子也不能随便用药。没办法,从当地转战济南齐鲁医院,果然是百日咳。

当时只是怀疑,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这次爆出问题疫苗,才更加证实了问题存在。

2.这不是长生生物第一次出现问题了,之前狂犬疫苗已经出现过问题。


这次再度爆出百白破疫苗问题。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问题,皆源于对待问题疫苗的处罚不重。

3. 处罚,虽然是法律依据,三倍处罚300多万。但25万支问题疫苗,仅剩186支。这么多家庭,不同程度的影响,有多少个家庭因为这次疫苗,出现各种各样的后果。

这个处罚对于市值上亿的公司来讲,不痛不痒,无足轻重。应该按照公司市值的比例处罚,加大处罚力度,打蛇打七寸,感到疼,才不敢一而再再而三的,生产问题疫苗,加大监管,成为不敢触碰的红线。

4.立法。凡是生产疫苗的公司,一旦出现问题严惩不误,拿出反腐倡廉的力度,一经发现,没收公司财产,不仅经济处罚,也要对涉事负责人进行刑事问责。


侯艳娇医生


这种事情,可耻,可恨,但根据吉林食药监局的处罚结果,目前还难以构成犯罪。

但是如果这些疫苗造成了严重的人体健康危害,就会构成犯罪,有人要坐牢。

因为25万支不合格的疫苗,被食药监局的定性是“劣药”,而非“假药”。

何谓劣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而根据《刑法》第142条,生产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规定,不是只要生产了劣药,就构成犯罪,而是要求必须吃出问题、用出问题才能构成犯罪,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能达到刑事犯罪立案的标准,如果没有达到此结果,就只能行政处罚。

因此,本案目前就是行政处罚,依据吉林省药监局的处罚就是根据《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劣药,最高处以三倍以下的罚款;劣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长生生物的该批25万支劣药的违法所得共86万元,除了没收违法所得之外,长春长生还被处以3倍的罚款,也就是258万元。

什么是生产劣药罪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根据《最高院、最检察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如果造成死亡,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罪最低刑期是3年,最高是无期。

也就是说,如果未来发现这25万支疫苗造成了对儿童的严重危害,就会构成刑事犯罪。


有个相类似的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最高刑为死刑

如果是生产假药罪,就不需要这么复杂的条件,国家对于假药的打击,要远远严于对劣药的打击,只要故意生产、销售假药,就构成犯罪,该罪的最高刑是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比如电影《我不是药神》中的主人公陆勇,他去印度代买的要其实是抗癌药,其实就是被定义为没有国内批文的“假药”,电影中,徐峥扮演的药店老板最终被判销售假药罪。


生产不合格的疫苗被罚款,销售国内断供的外国疫苗被重判

而在上海,去年还真有一位名叫郭桥的医生因从非官方渠道购买进口疫苗为儿童接种,被定为销售假药罪,一审被判七年。

郭桥之所以被追究刑事责任,源于其所创立的美华丁香诊所在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间,通过非官方渠道采购了来自新加坡的11种儿童用疫苗,涉案疫苗中数量最多的是辉瑞公司生产的肺炎球菌结合疫苗,这种疫苗从2013年底曾在中国市场断供3年,美华门诊部购买使用的13价肺炎球菌疫苗,正是发生在官方渠道断供疫苗期间。尽管该门诊部私自购买的疫苗被新加坡官方批准进口和销售,都来自新加坡正规诊所,且都是由国际知名药企辉瑞生产、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疫苗,但是因为未经过中国药品审批部门批准,为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属于前文所述的未经批准而进口的,以及未经检验而销售的,以假药论处。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美华门诊部因销售假药,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郭桥因销售假药罪,获刑7年,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其他三名销售方参与疫苗销售的涉案人员也因相同罪名,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到6年不等,并处以罚金。

目前该案正在二审阶段。

生产不合格的疫苗被罚款,销售国内断供的疫苗被重判,当然作为法律人,也能够理解其中司法的尺度,所谓罪刑法定是最大的司法原则之一,一定要遵守。但也无不感慨:

是否应该对陆勇、郭桥这种带药救人的情形酌情处理,考虑不起诉或不予处罚?

对于生产劣药的企业是否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于责任人是否要加强责任监管?

是否需要建立更加透明,完善的监督制度?

对于举报者,是否可以给予超高额的现金奖励,可以从企业的罚金划扣?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杰


根据公开报道,本案长春长生公司相关责任人员,显然应当并且极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可能定罪的罪名,就是生产销售劣药罪。接下来的关键工作,其实是相关的构罪证据搜集工作。

第一个层面,生产销售劣药罪。

综合最新的报道,食药监行政管理部门暂时对长生公司的最新一部分百日咳疫苗,认定为劣药,而非定性假药。

因此,想要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目前看起来缺乏足够证据支持,但是可能性目前较小。

刑法意义上的生产、销售劣药罪,是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4条的规定,所谓劣药是指:  

 (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  

 (二)超过有效期的;  

 (三)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本案中,长生公司生产的多批次、大批量问题疫苗,已经被定性为劣药,但是,究竟是否达到了构罪所要求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目前是本案定罪的最大争议。

在此,笔者认为,不论是狂犬病疫苗,还是百日咳等其他疫苗,均是国家战略性的防疫作用的基本疫苗,应当可以判定,劣药是无法起到应有的防疫药物作用。

换句话讲,已经注射了上述劣药疫苗的为数数十万甚至上百万人群,均未起到应有的免疫作用,这显然属于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法定情形,依法应当至少以非法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生公司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刑事立案,并抓捕主要嫌疑人,不容再等。

第二个层面,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基于此,上述《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进一步讲,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们先看“假药”的两种情形: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然后,再看“按假药论处”的六种情形: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我们再进一步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第二条规定,明确了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的几种情形: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五)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为了出售而购买、储存的。

综上,长生公司的狂犬疫苗和百日咳等其他疫苗,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假药,仍然需要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层面来针对性收集证据,据以准确定性。


刚刚猫律师


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有良知、有理智, 但是长春长生公司这家企业的股东、负责人,一次又一次地挑战人类道德的底线,为了利益为了赚钱,不仅狂犬疫苗造假,连给小孩接种的百白破疫苗也被查出质量不合格,要知道狂犬病的死亡率是百分之一百,百日破是可以帮助儿童预防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这三种疾病的,这两种关乎人的生命,关乎儿童身体健康成长的疫苗都有问题,那你让接种了疫苗的人该怎么办?

严惩!追责!反思!刻不容缓

目前,吉林省药监局对长春长生给予行政处罚:没收库存的剩余“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186支、没收违法所得85.88万元。同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58.4万元,罚没款总计344.29万元。

但是这个惩罚,对于一个年收入上十亿上百亿的上市公司来说,可谓是微不足道,不痛不痒,这样的惩罚实在是太轻了,相关部门应当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方面追究长春长生企业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的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于生产假药的企业,除了应当处以罚款,还应当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撤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而对于生产劣药的企业,除了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撤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这次的疫苗事件关乎人之性命,儿童之健康,涉及范围之大,影响之广泛,已经属于情节十分严重,因此对于长春长生公司生产假药、劣药的行为,不应当仅仅处以罚款,应当责令其停产停业,撤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

刑事责任

虽然目前还没有人因注射长春长生公司的疫苗导致身体健康受损,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3条规定,如果长春长生公司的疫苗被认定为假药,则只要有足以严重威胁他人健康的危险,就可以构成刑法上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即使认定为不构成假药,只是属于劣药,那根据刑法149条的规定,如果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未销售但是库存药品的价值在15万以上,也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只不过不能追究他们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只能追究他们未遂的刑事责任。

反思、追问

1.为什么事情过去了那么久,才曝光这个丑闻?为什么现在才查出疫苗造假?

2.为什么处罚那么轻?为什么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问题疫苗还有多少在市面上流通?该如何处理这批问题疫苗?

4.已经注射了疫苗的人们该如何处理?如何救济?


李钦宇


2016年的“山东疫苗事件”还历历在目,距今不过两年,又爆出吉林长春长生这个假疫苗事件。我想说,这种企业还有没有良心了,良心都给狗吃了吧。完全是至人的生命于不顾,在利益面前,视生命于无物,这种无良企业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必须坚决取缔,相关责任人必须给以严惩。


老何唠嗑


狂犬疫苗造假被证实,长春长生公司首先就是停产,然后就是赶紧全国范围内追回已经销售出去的药品,对于公司相关当事人根据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涉事企业承担法律责任,这毫无疑问,但具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首先要看已经销售出去的疫苗量,以及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药物造假,这无疑于谋杀,如果已经使用掉了部分疫苗,这对于使用疫苗的人来说,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


如果这种疫苗刚投产,尚未在全国各地使用,那么可能情节上要比使用稍微好点,但不管使用还是不使用,已经被查实造假,涉事企业都难辞其咎。

1、〈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2、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文: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和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对于药品造假,那对于涉事企业来说,那就是犯罪,这个公司需要承担全部的责任和损失。说点题外话,这个公司的行为真的太过于恶劣,在利益面前,不顾大众生命安危,太过于可恶,应该被彻底处理掉。


珞珈评论社


2017年11月长春长生被爆“百白破”疫苗25万支不合规,2018年7月16日又被爆狂犬疫苗25万支和合规,仅仅过了没有一年长春长生就被爆两次疫苗不合格,长春长生还有没有还有没有一点良心了。


造假疫苗跟杀人凶手没什么区别,长春长生公司已经不一第一次疫苗不合格了。上次它们的“百白破”疫苗也是不合格,再到这次的狂犬疫苗。难道上一次的“百白破”,没有给长春长一点教训吗,还要历史重演吗?

狂犬疫苗造假是一个非常严重的事态,狂犬病是世上最可怕的一种病,病发之后跟狗一样乱叫,想咬人,甚至被咬的人也会被传染。那么被狗咬了去打长春长生假狂犬疫苗病发了怎么办谁的责任,所以造假药的公司都没一点良心。



长春长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生产,销售假药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严重则可直接判刑。


FIY看世界


这是何等的丧心病狂!

为了减少生产成本、提高利润竟然干得出如此丧心病狂的恶事,这可是关乎千万生民身家性命的重要药物,一旦贻误病情就会让不计其数的病人死于非命,是何等的丧尽天良和唯利是图才能干得出这等恶事啊!

这已经不是单纯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了,这完全算得上是故意杀人罪,把有关责任人员枪毙一万次都不够!长生公司明知道染上狂犬病毒的病人,如果得不到符合规定的疫苗治疗,就将会得狂犬病而死于非命,他们还生产不符合规定的狂犬疫苗供他们使用,放任他们因贻误病情而死的危害后果,显然符合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如果事后查明,确实有狂犬病人因此而死的,这些人命都要算到他们头上!

长生公司有关责任人员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不过,他们生产假药数量达几十万之巨,威胁到数以万计狂犬病人的生命健康,危害如此巨大、性质如此恶劣,无论定何罪都符合判决死刑的标准。希望国家司法机关对他们严惩不贷,以告慰狂犬病人和社会公众!


冰焰


前前后后已经让不少婴儿失去了生命,显然这几百万的罚款只是对于企业的处罚,而并非对罪魁祸首的惩罚。如此企业,应该吊销执照,当事人应该处以刑罚,并没收全部家产。


毕竟婴儿的生命也是无价的,一个婴儿牵动的是几个家庭的命运,孩子是我们祖国的未来,是我们发展的基石,若是孩子的基本安危都得不到保障,那怎么发展呢?

狂犬病疫苗只是长生生物被曝光的一种,其中还有别的疫苗,不仅仅是对刚出生的孩子,还有对成人的。


了解了这个公司之后,我才发现,这公司不简单,曾经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获得第一个疫苗公司的大股东身份,然后如法炮制获得了另一个疫苗公司的股东,这样辗转几次,全国几个疫苗的生产权都被他紧紧握在手里了。可以说这还是有预谋有计划地赚黑钱了。


对于这样危害人民安全的人和企业来说,我们坚决不允许他继续存在了。对于这样的企业倒闭是必然的的。对于这样的人,我们静待事态发展看看他们会被怎么处理。


老王侦查记


又是这个混蛋企业!

又是这批垃圾玩意儿!

为什么不担责?为什么三番五次出现疫苗问题?!

我能猜出这种场景:当自己企业的疫苗被检测出问题并曝光后,该公司高层内心发出一句痛骂:我X你妈,又给我捅娄子了!

骂完娘后,该高层瞬间决定召开董事会,分别对市场监管、媒体公关、品牌运营等几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大家伙会上的总结就是:企业以前犯过类似的错误,有了上次经验,事件发生后如何应对大家都是轻车熟路,目前要做的就是不要慌、沉住气,办法总比困难多,董事会一定会带领大家共克时艰,挺过这一难关。

同时,因为这是上市企业,背后还有千千万万股民跟公司捆绑在一起,也不用太过于担心。

对了,企业是国内知名、地方龙头,一旦出了大事,会有人替企业说话的,毕竟,失业率、税收、就业机会还是很重要的。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这批疫苗还没有发生临床伤亡事故,在上级注重人身伤亡数据的前提下,只要还没有人因此发生意外,那事情就在可控范围内才,大不了发新闻通稿就说尚未启用就是了。

至于说山东那边,就说那批注射用疫苗没给人打就发现问题了,已经回收并销毁……。

“企业生产的是劣药,而不是假药,生产假药是故意为之,但劣药就不一定了,说不定是生产、销售某一个环节发生疏漏所致……”

至于对于企业的处理嘛,能多罚点款最好,反正这钱又不是企业负责人自掏腰包,花的都是股民的钱,只要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动手就行……

唉,作为一名三岁多孩子的家长,真心对这种事情无奈啊:不注射疫苗不让上学;要注射也不知是注射了好的还是坏的,唉……

下面看看目前相关法律条款吧:

1、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文: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和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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