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長生公司再被曝25萬支疫苗不合規,除了344萬罰款有人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嗎?

纖指十三玄_


作為一名親身體驗過問題疫苗的,從一個醫生的角度,說說我的看法。

1.問題疫苗引發的後果:輕則接種無效,過敏反應,重則本來用於預防的,減毒的微生物原型疫苗,轉變變成能致病的微生物,直接感染。如減毒的脊髓灰質炎病毒疫苗或流感疫苗還原成能導致脊髓灰質炎、流感的病毒。

我同學的孩子,在2017年1月份,現在證實,正是問題疫苗出現進入的這個階段。孩子當時3個月大,注射了百白破疫苗,打完沒幾天,就總是咳的難受。

問我,結合剛注射過百白破疫苗,我有點懷疑是不是感染百日咳了。


當時大冬天,3個月的孩子,咳的難受,當地人民醫院和婦幼保健院都不能檢測是否是百日咳感染,那麼小的孩子也不能隨便用藥。沒辦法,從當地轉戰濟南齊魯醫院,果然是百日咳。

當時只是懷疑,並沒有確切的證據,這次爆出問題疫苗,才更加證實了問題存在。

2.這不是長生生物第一次出現問題了,之前狂犬疫苗已經出現過問題。


這次再度爆出百白破疫苗問題。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現問題,皆源於對待問題疫苗的處罰不重。

3. 處罰,雖然是法律依據,三倍處罰300多萬。但25萬支問題疫苗,僅剩186支。這麼多家庭,不同程度的影響,有多少個家庭因為這次疫苗,出現各種各樣的後果。

這個處罰對於市值上億的公司來講,不痛不癢,無足輕重。應該按照公司市值的比例處罰,加大處罰力度,打蛇打七寸,感到疼,才不敢一而再再而三的,生產問題疫苗,加大監管,成為不敢觸碰的紅線。

4.立法。凡是生產疫苗的公司,一旦出現問題嚴懲不誤,拿出反腐倡廉的力度,一經發現,沒收公司財產,不僅經濟處罰,也要對涉事負責人進行刑事問責。


侯豔嬌醫生


這種事情,可恥,可恨,但根據吉林食藥監局的處罰結果,目前還難以構成犯罪。

但是如果這些疫苗造成了嚴重的人體健康危害,就會構成犯罪,有人要坐牢。

因為25萬支不合格的疫苗,被食藥監局的定性是“劣藥”,而非“假藥”。

何謂劣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和按劣藥論處的藥品。而根據《刑法》第142條,生產劣藥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規定,不是隻要生產了劣藥,就構成犯罪,而是要求必須吃出問題、用出問題才能構成犯罪,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才能達到刑事犯罪立案的標準,如果沒有達到此結果,就只能行政處罰。

因此,本案目前就是行政處罰,依據吉林省藥監局的處罰就是根據《藥品管理法》,生產、銷售劣藥,最高處以三倍以下的罰款;劣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在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長生生物的該批25萬支劣藥的違法所得共86萬元,除了沒收違法所得之外,長春長生還被處以3倍的罰款,也就是258萬元。

什麼是生產劣藥罪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根據《最高院、最檢察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是指造成輕傷以上傷害,或者輕度殘疾、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如果造成死亡,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本罪最低刑期是3年,最高是無期。

也就是說,如果未來發現這25萬支疫苗造成了對兒童的嚴重危害,就會構成刑事犯罪。


有個相類似的罪名:生產、銷售假藥罪,最高刑為死刑

如果是生產假藥罪,就不需要這麼複雜的條件,國家對於假藥的打擊,要遠遠嚴於對劣藥的打擊,只要故意生產、銷售假藥,就構成犯罪,該罪的最高刑是死刑。

我國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比如電影《我不是藥神》中的主人公陸勇,他去印度代買的要其實是抗癌藥,其實就是被定義為沒有國內批文的“假藥”,電影中,徐崢扮演的藥店老闆最終被判銷售假藥罪。


生產不合格的疫苗被罰款,銷售國內斷供的外國疫苗被重判

而在上海,去年還真有一位名叫郭橋的醫生因從非官方渠道購買進口疫苗為兒童接種,被定為銷售假藥罪,一審被判七年。

郭橋之所以被追究刑事責任,源於其所創立的美華丁香診所在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間,通過非官方渠道採購了來自新加坡的11種兒童用疫苗,涉案疫苗中數量最多的是輝瑞公司生產的肺炎球菌結合疫苗,這種疫苗從2013年底曾在中國市場斷供3年,美華門診部購買使用的13價肺炎球菌疫苗,正是發生在官方渠道斷供疫苗期間。儘管該門診部私自購買的疫苗被新加坡官方批准進口和銷售,都來自新加坡正規診所,且都是由國際知名藥企輝瑞生產、在國際上廣泛使用的疫苗,但是因為未經過中國藥品審批部門批准,為獲得進口藥品註冊證,屬於前文所述的未經批准而進口的,以及未經檢驗而銷售的,以假藥論處。一審法院最終判決,美華門診部因銷售假藥,判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郭橋因銷售假藥罪,獲刑7年,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其他三名銷售方參與疫苗銷售的涉案人員也因相同罪名,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到6年不等,並處以罰金。

目前該案正在二審階段。

生產不合格的疫苗被罰款,銷售國內斷供的疫苗被重判,當然作為法律人,也能夠理解其中司法的尺度,所謂罪刑法定是最大的司法原則之一,一定要遵守。但也無不感慨:

是否應該對陸勇、郭橋這種帶藥救人的情形酌情處理,考慮不起訴或不予處罰?

對於生產劣藥的企業是否要加大處罰力度,對於責任人是否要加強責任監管?

是否需要建立更加透明,完善的監督制度?

對於舉報者,是否可以給予超高額的現金獎勵,可以從企業的罰金劃扣?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根據公開報道,本案長春長生公司相關責任人員,顯然應當並且極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可能定罪的罪名,就是生產銷售劣藥罪。接下來的關鍵工作,其實是相關的構罪證據蒐集工作。

第一個層面,生產銷售劣藥罪。

綜合最新的報道,食藥監行政管理部門暫時對長生公司的最新一部分百日咳疫苗,認定為劣藥,而非定性假藥。

因此,想要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目前看起來缺乏足夠證據支持,但是可能性目前較小。

刑法意義上的生產、銷售劣藥罪,是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34條的規定,所謂劣藥是指:  

 (一)藥品成分的含量與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規定不符的;  

 (二)超過有效期的;  

 (三)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本案中,長生公司生產的多批次、大批量問題疫苗,已經被定性為劣藥,但是,究竟是否達到了構罪所要求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的後果,目前是本案定罪的最大爭議。

在此,筆者認為,不論是狂犬病疫苗,還是百日咳等其他疫苗,均是國家戰略性的防疫作用的基本疫苗,應當可以判定,劣藥是無法起到應有的防疫藥物作用。

換句話講,已經注射了上述劣藥疫苗的為數數十萬甚至上百萬人群,均未起到應有的免疫作用,這顯然屬於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法定情形,依法應當至少以非法生產銷售劣藥罪,對長生公司有關責任人員予以刑事立案,並抓捕主要嫌疑人,不容再等。

第二個層面,關於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分析。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基於此,上述《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進一步講,按照《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我們先看“假藥”的兩種情形: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然後,再看“按假藥論處”的六種情形: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我們再進一步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的第二條規定,明確了屬於生產銷售“假藥”的幾種情形:

(一)合成、精製、提取、儲存、加工炮製藥品原料的;

(二)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製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製劑、儲存、包裝的;

(三)印製包裝材料、標籤、說明書的。

(四)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的;

(五)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為了出售而購買、儲存的。

綜上,長生公司的狂犬疫苗和百日咳等其他疫苗,是否能夠被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假藥,仍然需要從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層面來針對性收集證據,據以準確定性。


剛剛貓律師


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人有良知、有理智, 但是長春長生公司這家企業的股東、負責人,一次又一次地挑戰人類道德的底線,為了利益為了賺錢,不僅狂犬疫苗造假,連給小孩接種的百白破疫苗也被查出質量不合格,要知道狂犬病的死亡率是百分之一百,百日破是可以幫助兒童預防百日咳、白喉、破傷風這三種疾病的,這兩種關乎人的生命,關乎兒童身體健康成長的疫苗都有問題,那你讓接種了疫苗的人該怎麼辦?

嚴懲!追責!反思!刻不容緩

目前,吉林省藥監局對長春長生給予行政處罰:沒收庫存的剩餘“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186支、沒收違法所得85.88萬元。同時,處違法生產藥品貨值金額三倍罰款258.4萬元,罰沒款總計344.29萬元。

但是這個懲罰,對於一個年收入上十億上百億的上市公司來說,可謂是微不足道,不痛不癢,這樣的懲罰實在是太輕了,相關部門應當從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方面追究長春長生企業以及相關負責人的的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

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對於生產假藥的企業,除了應當處以罰款,還應當責令企業停產停業整頓,撤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而對於生產劣藥的企業,除了予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撤銷藥品生產許可證。這次的疫苗事件關乎人之性命,兒童之健康,涉及範圍之大,影響之廣泛,已經屬於情節十分嚴重,因此對於長春長生公司生產假藥、劣藥的行為,不應當僅僅處以罰款,應當責令其停產停業,撤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

刑事責任

雖然目前還沒有人因注射長春長生公司的疫苗導致身體健康受損,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3條規定,如果長春長生公司的疫苗被認定為假藥,則只要有足以嚴重威脅他人健康的危險,就可以構成刑法上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即使認定為不構成假藥,只是屬於劣藥,那根據刑法149條的規定,如果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未銷售但是庫存藥品的價值在15萬以上,也是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只不過不能追究他們犯罪既遂的刑事責任,只能追究他們未遂的刑事責任。

反思、追問

1.為什麼事情過去了那麼久,才曝光這個醜聞?為什麼現在才查出疫苗造假?

2.為什麼處罰那麼輕?為什麼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3.問題疫苗還有多少在市面上流通?該如何處理這批問題疫苗?

4.已經注射了疫苗的人們該如何處理?如何救濟?


李欽宇


2016年的“山東疫苗事件”還歷歷在目,距今不過兩年,又爆出吉林長春長生這個假疫苗事件。我想說,這種企業還有沒有良心了,良心都給狗吃了吧。完全是至人的生命於不顧,在利益面前,視生命於無物,這種無良企業還有存在的必要嗎,必須堅決取締,相關責任人必須給以嚴懲。


老何嘮嗑


狂犬疫苗造假被證實,長春長生公司首先就是停產,然後就是趕緊全國範圍內追回已經銷售出去的藥品,對於公司相關當事人根據情節追究法律責任。

涉事企業承擔法律責任,這毫無疑問,但具體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首先要看已經銷售出去的疫苗量,以及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藥物造假,這無疑於謀殺,如果已經使用掉了部分疫苗,這對於使用疫苗的人來說,將會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害。


如果這種疫苗剛投產,尚未在全國各地使用,那麼可能情節上要比使用稍微好點,但不管使用還是不使用,已經被查實造假,涉事企業都難辭其咎。

1、〈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2、藥品管理法相關條文: 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第四十九條: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和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對於藥品造假,那對於涉事企業來說,那就是犯罪,這個公司需要承擔全部的責任和損失。說點題外話,這個公司的行為真的太過於惡劣,在利益面前,不顧大眾生命安危,太過於可惡,應該被徹底處理掉。


珞珈評論社


2017年11月長春長生被爆“百白破”疫苗25萬支不合規,2018年7月16日又被爆狂犬疫苗25萬支和合規,僅僅過了沒有一年長春長生就被爆兩次疫苗不合格,長春長生還有沒有還有沒有一點良心了。


造假疫苗跟殺人兇手沒什麼區別,長春長生公司已經不一第一次疫苗不合格了。上次它們的“百白破”疫苗也是不合格,再到這次的狂犬疫苗。難道上一次的“百白破”,沒有給長春長一點教訓嗎,還要歷史重演嗎?

狂犬疫苗造假是一個非常嚴重的事態,狂犬病是世上最可怕的一種病,病發之後跟狗一樣亂叫,想咬人,甚至被咬的人也會被傳染。那麼被狗咬了去打長春長生假狂犬疫苗病發了怎麼辦誰的責任,所以造假藥的公司都沒一點良心。



長春長生應該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生產,銷售假藥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則可直接判刑。


FIY看世界


這是何等的喪心病狂!

為了減少生產成本、提高利潤竟然幹得出如此喪心病狂的惡事,這可是關乎千萬生民身家性命的重要藥物,一旦貽誤病情就會讓不計其數的病人死於非命,是何等的喪盡天良和唯利是圖才能幹得出這等惡事啊!

這已經不是單純的生產、銷售假藥罪了,這完全算得上是故意殺人罪,把有關責任人員槍斃一萬次都不夠!長生公司明知道染上狂犬病毒的病人,如果得不到符合規定的疫苗治療,就將會得狂犬病而死於非命,他們還生產不符合規定的狂犬疫苗供他們使用,放任他們因貽誤病情而死的危害後果,顯然符合間接故意的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如果事後查明,確實有狂犬病人因此而死的,這些人命都要算到他們頭上!

長生公司有關責任人員同時構成故意殺人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根據想象競合犯的處罰原則,應當擇一重罪處罰。不過,他們生產假藥數量達幾十萬之巨,威脅到數以萬計狂犬病人的生命健康,危害如此巨大、性質如此惡劣,無論定何罪都符合判決死刑的標準。希望國家司法機關對他們嚴懲不貸,以告慰狂犬病人和社會公眾!


冰焰


前前後後已經讓不少嬰兒失去了生命,顯然這幾百萬的罰款只是對於企業的處罰,而並非對罪魁禍首的懲罰。如此企業,應該吊銷執照,當事人應該處以刑罰,並沒收全部家產。


畢竟嬰兒的生命也是無價的,一個嬰兒牽動的是幾個家庭的命運,孩子是我們祖國的未來,是我們發展的基石,若是孩子的基本安危都得不到保障,那怎麼發展呢?

狂犬病疫苗只是長生生物被曝光的一種,其中還有別的疫苗,不僅僅是對剛出生的孩子,還有對成人的。


瞭解了這個公司之後,我才發現,這公司不簡單,曾經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獲得第一個疫苗公司的大股東身份,然後如法炮製獲得了另一個疫苗公司的股東,這樣輾轉幾次,全國幾個疫苗的生產權都被他緊緊握在手裡了。可以說這還是有預謀有計劃地賺黑錢了。


對於這樣危害人民安全的人和企業來說,我們堅決不允許他繼續存在了。對於這樣的企業倒閉是必然的的。對於這樣的人,我們靜待事態發展看看他們會被怎麼處理。


老王偵查記


又是這個混蛋企業!

又是這批垃圾玩意兒!

為什麼不擔責?為什麼三番五次出現疫苗問題?!

我能猜出這種場景:當自己企業的疫苗被檢測出問題並曝光後,該公司高層內心發出一句痛罵:我X你媽,又給我捅婁子了!

罵完娘後,該高層瞬間決定召開董事會,分別對市場監管、媒體公關、品牌運營等幾方面進行深入研究。

大傢伙會上的總結就是:企業以前犯過類似的錯誤,有了上次經驗,事件發生後如何應對大家都是輕車熟路,目前要做的就是不要慌、沉住氣,辦法總比困難多,董事會一定會帶領大家共克時艱,挺過這一難關。

同時,因為這是上市企業,背後還有千千萬萬股民跟公司捆綁在一起,也不用太過於擔心。

對了,企業是國內知名、地方龍頭,一旦出了大事,會有人替企業說話的,畢竟,失業率、稅收、就業機會還是很重要的。

還有最重要的一點:這批疫苗還沒有發生臨床傷亡事故,在上級注重人身傷亡數據的前提下,只要還沒有人因此發生意外,那事情就在可控範圍內才,大不了發新聞通稿就說尚未啟用就是了。

至於說山東那邊,就說那批註射用疫苗沒給人打就發現問題了,已經回收並銷燬……。

“企業生產的是劣藥,而不是假藥,生產假藥是故意為之,但劣藥就不一定了,說不定是生產、銷售某一個環節發生疏漏所致……”

至於對於企業的處理嘛,能多罰點款最好,反正這錢又不是企業負責人自掏腰包,花的都是股民的錢,只要不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動手就行……

唉,作為一名三歲多孩子的家長,真心對這種事情無奈啊:不注射疫苗不讓上學;要注射也不知是注射了好的還是壞的,唉……

下面看看目前相關法律條款吧:

1、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藥品管理法相關條文: 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和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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