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重申:威脅辱罵毆打民(輔)警的,一律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責

2018年3月,我市發生多起妨礙民(輔)警執行公務,辱罵侮辱執法民警行為,有的甚至暴力抗法,惡意傷害民警和警務輔助人員。3月20日、21日,市公安局黨委分別在兩個重要會議上再次表明堅決態度:

凡是辱罵威脅毆打執法民(輔)警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凡是妨礙民(輔)警執法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要求全市公安民警必須佩戴執法記錄儀,隨時固定證據,大膽執法,理直氣壯執法,市公安局黨委將做保護全市公安民(輔)警正常執法的堅強後盾,堅決維護民警執法權益,決不能讓民警流血、流汗又流淚!

這些天

全市發生多起阻擾民警執法案件

他們都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

3月18日21時許,市局交警支隊蓉江新區大隊在轄區執行查酒駕任務時,遭遇暴力抗拒執法,犯罪嫌疑人鄒某金趁執勤輔警黃俊不注意,使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刺中其後背,鄒某作案後倉皇逃竄。案發後,市委610辦主任、市公安局黨委委員、交警支隊長朱雄武當晚即趕赴現場指揮調度。

市公安局重申:威脅辱罵毆打民(輔)警的,一律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責

3月20日,協助鄒某金逃竄的鄒某州、鄒某飛、黃某、廖某財等4人一一被刑事拘留。3月21日下午15時 ,迫於公安機關強大追捕壓力,犯罪嫌疑人鄒某金投案自首。3月22日下午,蓉江新區分局依法將涉嫌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嫌疑人鄒某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市公安局重申:威脅辱罵毆打民(輔)警的,一律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責

3月20日上午,受副市長、市公安局長鄧忠平委託,市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盧永基,市局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劉福海,帶著市局黨委的關懷和問候,前往市人民醫院看望慰問因公負傷輔警黃俊。

贛州公安對待辱警襲警

態度堅決、旗幟鮮明

發現一起,打擊一起,毫不留情

3月12日,交警支隊直屬大隊交警

在勸導楊某遵守交規時

楊某不僅不聽勸導

還辱罵推搡交警

並駕駛電動車碾壓交警腳背

企圖強行駛離被交警制止

楊某遂上前撕扯交警衣服並辱罵交警

當天下午,楊某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

市公安局重申:威脅辱罵毆打民(輔)警的,一律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責

3月16日,寧都縣公安局民警緊急出警

積極調處一起糾紛

當事人卻拒不配合民警執法

還對民輔警進行推搡、撕扯

甚至搶奪警用設備

導致多名民輔警受傷

溫芸某、溫石某、溫某房、溫某翔4人

因涉嫌妨害公務被依法刑事拘留

市公安局重申:威脅辱罵毆打民(輔)警的,一律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責

3月19日,許某林、楊某酒後在瑞金找酒店開房

一分錢沒帶前臺服務員當然不給開

許某林就把服務員給打了

民警出警口頭傳喚許某林

楊某卻推拉硬拽,拍打警車

阻擾民警帶走“許某林”

最終,許某林涉嫌毆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

楊某涉嫌阻礙執行職務被行政拘留七日

......

同比去年,全市3月刑事警情下降26.46%。其中,兩搶、盜竊、詐騙警情分別下降72.41%、33.84%、22.41%。正是這群一次又一次被傷害的人,守護著贛州的安寧,維護著社會的穩定。

市公安局重申:威脅辱罵毆打民(輔)警的,一律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責

每一次出警就是一次挑戰,民(輔)警往往要冒著負傷、甚至是犧牲的危險,但他們義無反顧。他們不怕受傷、不怕犧牲,但他們怕無理取鬧、怕被侮辱、怕執法沒有保障,最怕心裡受傷......

市公安局重申:威脅辱罵毆打民(輔)警的,一律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責

公安部、省公安廳、市公安局多次強調要切實保護民警執法權益,為民警依法履職撐腰打氣。只要符合法律規範和法定程序的,就要堅決支持保護;對惡意阻擾執法活動,謾罵挑釁、襲擊毆打民警及輔警的,要旗幟鮮明、態度堅決、依法處置,堅決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必須堅決落實我國法律各項規定和公安部要求,對於暴力襲擊依法執法的人民警察的,堅決從重予以打擊和處罰。

如果警察倒下了,下一個被傷害的就是更多無辜的群眾。

民警權益不容侵犯!執法權威不容挑戰!法律尊嚴更不容藐視!贛州公安也提醒一些別有用心的人,肆意辱罵、誹謗、毆打民警和輔警,漠視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秩序,都將付出慘痛的代價。

請尊重、配合警察執法!

市公安局重申:威脅辱罵毆打民(輔)警的,一律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責

市公安局重申:威脅辱罵毆打民(輔)警的,一律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責

不少人對侵害民警執法權益的行為存在錯誤認識,對辱罵、推搡民警、腳踹警車及毀壞民警執法裝備等行為不以為然,其實這些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嚴重的已構成犯罪,以下五類侵犯民警執法權益的常見行為需要警惕。

1.行為人妨害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對民警採取辱罵、拉扯、推搡等方式,經口頭警告仍不停止;採取毆打、撕咬、傷害等暴力方式的;

2.為逃避檢查、處罰,駕駛機動車拖、撞、碰擦民警;

3.聚眾鬨鬧、衝擊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現場的;

4.故意毀壞直接用於執法的裝備、設備、配備的;

5.其他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公務的。

法律講壇

《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屬於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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