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稅務總局涼山彝族自治州稅務局關於縣(市)局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國家稅務總局涼山彝族自治州稅務局關於縣(市)局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目前稅務機構改革正在緊鑼密鼓地向前推進。按照工作部署,在省、市新稅務機構依次完成掛牌工作後,縣新稅務機構掛牌,改革全面鋪開,為了保障機構改革平穩有序開展,國家稅務總局涼山彝族自治州稅務局制發《公告》,明確了改革中涉及的有關事項。

二、制發《公告》時有哪些考慮?

為了保障機構改革平穩有序開展,讓改革成果儘早惠及所有納稅人,進一步深化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納稅人改革獲得感,我們基於儘量減少對納稅人影響,促進納稅人辦稅體驗的不斷提升,保證徵納雙方權利義務的延續性與確定性的角度考慮,制發了《公告》。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適用對象?

國家稅務總局涼山彝族自治州稅務局下轄國家稅務總局西昌、德昌、會理、會東、寧南、普格、布拖、昭覺、金陽、雷波、美姑、甘洛、越西、喜德、冕寧、鹽源、木裡等17個縣(市)稅務局 (以下簡稱各縣(市)稅務局)掛牌後即適用《公告》。

四、各縣(市)稅務局掛牌後,稅務行政執法主體如何變化?

各縣(市)稅務局掛牌即意味著稅收執法主體發生改變。《公告》明確掛牌後要以各縣(市)稅務局名稱開展工作,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原涼山州17個縣(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縣(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二是各縣(市)稅務局涉及的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要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五、各縣(市)稅務局掛牌後稅收業務如何銜接?

各縣(市)稅務局掛牌後,將承繼原各縣(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費徵管的職責和相關工作。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原各縣(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以及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

(二)原各縣(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已受理但尚未辦結的事項,由相應各縣(市)稅務局繼續辦理。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稅務證件、資格、證明繼續有效。

六、各縣(市)稅務局如何為納稅人辦理稅收業務?

掛牌後,原各縣(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金稅三期核心徵管子系統仍需要並行一段時間,為確保相關涉稅事項能夠有序運轉,《公告》明確,各縣(市)稅務局對稅費徵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涉稅事項,在新的規定發佈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但統一以各縣(市)稅務局名稱對外開展工作。

七、對各縣(市)稅務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如何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相對人等對原各縣(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和各縣(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涼山彝族自治州稅務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八、如何理解“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各縣(市)稅務局對稅費徵收等事項暫按原規定辦理,納稅人辦理原各縣(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同一稅收業務事項,如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合併分立情況報告等,可能出現重複報送、多頭辦理的問題。為解決該問題,《公告》明確,納稅人在各縣(市)稅務局辦理涉稅事宜時,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稅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九、納稅人領用的發票和在用稅控設備在掛牌後能否繼續使用?

掛牌前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涼山彝族自治州國家稅務局已監製的發票,如通用機打發票、通用定額髮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不需要重新購買。

十、稅務機關已印製的稅收票證在掛牌後能否繼續使用?

掛牌前已由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十一、稅務機關已制發的稅務檢查證件在掛牌後能否繼續使用?

各縣(市)稅務局掛牌後會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制發的尚在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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