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和黑格尔自由观的比较(节选)|邓晓芒

摘要:本文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个方面对康德和黑格尔的自由概念进行了一种谱系学的比较,指出康德自由概念的三个层次虽然已包含有积极自由的萌芽,但总体上仍然属于消极自由的范畴,黑格尔则针对康德的这三个层次作了自己的调整和改进,发展出了自由意识的三个历史阶段,使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在历史理性中达到了辩证的统一,更深刻更系统地展示了自由概念的逻辑谱系。文章最后对康德和黑格尔自由观各自的得失利弊进行了权衡。

康德和黑格尔自由观的比较(节选)|邓晓芒

二、黑格尔自由观对康德自由观的改造

众所周知,黑格尔对康德哲学的批判最根本的一点,就在于取消了自在之物和现象的区分。这种区分使康德在认识与实践、经验与超验、现实与理想之间设下了不可逾越的鸿沟,从而使得他的自由观本身呈现为三层不同的境界,这三层境界虽然互相关联和映照,但却不能融合,而是各自处于封闭的领域中;真正的自由即所谓“意志自由”则被架空于现实之上、只剩下消极的意义了。而在黑格尔这里,随着自在之物和现象的区分的取消,康德的三种自由即可能的自由(先验自由)、必然的自由(实践的自由)和现实的自由(自由感和自由权)便融为一体,成为了同一个自由概念本身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并且这三个阶段不但体现了自由概念本身的逻辑层次,而且展示为人类自由精神发展的历史过程。因为在黑格尔看来,“世界历史无非是‘自由’意识的进展,这一种进展是我们必须在它的必然性中加以认识的。”[1]不过,在这种辩证关系中,从黑格尔自由概念的三个阶段我们仍然可以看出康德自由的三个层次的影子,不过经过了历史主义的根本改造。

康德和黑格尔自由观的比较(节选)|邓晓芒

(一)可能的自由:任意性

在康德那里,先验自由被理解为一种空洞的自发性的理念,一种自由的可能性,而任意性则是属于实践自由的。自由的任意是一种不纯粹的实践自由,不纯粹是由于它除了包含理性以外,还包含感性的因素(自然冲动和激情)。所以这两者(先验自由和自由任意)在康德那里分属于认识和实践两个不可通约的领域。黑格尔则把这两方面合而为一,在他看来,自由的可能性不在于抽象的理念,而正在于人的任意冲动或激情。但同时,黑格尔并不认为这种任意的自由是什么自由的“实在性”(如康德所认为的),而只是自由的“潜在性”,即可能性。只不过这种可能性是不可否认的,自有它抽象的意义,它是过渡到真正自由的一个必要的前提。如黑格尔所说的:特别重要的是对意志方面的偶然性作出适当的评价。在说到意志自由时,它常常单纯被理解为任意,即具有偶然形式的意志。虽然任意作为决定我们去做这件或那件事情的能力,无疑是按其概念来说拥有自由意志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绝不是自由本身,而首先只是形式的自由。真正自由的意志在自身包含着得到扬弃的任意,既意识到自己的内容是一种自在自为地坚实的内容,也同时完全知道这种内容是属于自己的。

与此相反,停留在任意阶段的意志(Wille)即使决定做一种就内容而言符合真理和正义的事情,也总是不免带有自负的性质,以为在自己高兴的时候,也可以决定去做别的事情。如果仔细地加以考察,任意也证实自身是一种矛盾,因为在任意中形式和内容还是相互对立的。任意的内容是一种从外界给予的内容,并没有被理解为一种以意志本身为根据的意志,而是被理解为一种以外在环境为根据的意志。因此,就这样的内容来说,自由仅仅在于选择的形式,而这种形式的自由也应该看作只是被以为的自由,因为在最后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意志之所以恰好决定做这件事而不做那件事,这也必须归诸由意志发现的内容所依据的同样的外在环境。

康德和黑格尔自由观的比较(节选)|邓晓芒

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黑格尔把康德的“先验自由”的消极性赋予了任意。而任意本身的积极性却被归入了“外在环境”的限制。任意作为一种单纯“形式的自由”,正如“先验自由”一样具有一种“自负的性质”,即自以为自己是为所欲为的、不受任何外界条件所决定的;但同时却又像康德的“任意的自由”一样受到感性的条件的限制,从而与它自身的自我评价形成一种形式和内容的“矛盾”。换言之,黑格尔把康德的“先验自由”和“任意自由”设置为任意中的内在矛盾了。这种矛盾,他又称之为目的和手段、即内在的抽象观念和外部的实现方式的矛盾。就目的而言,这种自由只是一种主观形式的自由,“是一种可能性,一种潜伏性,但是还没有从它的内在达到-生存”;这种“理想”要达到现实的生存,就必须借助于外部利害关系所激发的“激情”。“我们简直可以断然声称,假如没有激情(Leidenschaft),世界上一切伟大的事业都不会成功。”而“我现在所想表示的激情这个名词,意思是指从私人的利益,特殊的目的,或者简直可以说是利己的企图而产生的人类活动”。他与康德一样,认为激情是任意中的感性的方面;但与康德不同的是,他把这个感性方面不是视为自由的遮蔽,而是视为自由本身实现的手段和必要环节。

然而,自由在“任意”这一阶段并没有意识到它自身的这一矛盾,而是把激情本身(手段)当作就是自由(目的)了。只不过,与动物的本能冲动不同,人的激情确实也体现了自由概念的消极或否定方面,即形式上不受外在束缚而由自己决定自己的行为。它的“自负”只在于把这种形式上的自由误以为是内容上的实质性的自由了,而其实在内容上它倒是受制于环境和自身的感性条件的,这种限制使得它像动物一样服从于自然必然性,使自由成为了一个形式的抽象化的空名了。尽管如此,这种形式的抽象的自由毕竟是自由意识最初可能出现的形式。黑格尔指出:“所以自由......最初只是抽象的自由,它只有通过放弃自己直接所是的和所有的东西才得到拯救”,这种抽象的自由又称之为“抽象的消极自由”和“没有内容的单纯可能的自由”,以与“具体的积极自由”和“现实的和内容充实的自由”相区别。可见,在任意的自由中,虽然同时具有积极性和消极性,但它的积极的现实内容恰好不具有自由的本质,只有它的消极的抽象形式才是自由的,所以总的来说,它只能称之为“消极的自由”。而正因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实际上的不可分,所以这种单纯消极的自由并不是“真正的”、“现实的”自由,而只是从中启示出来了一种自由的抽象观念,一种自由的“可能性”。但正如

康德把“先验自由”视为实践自由的“根据”一样,黑格尔的这种可能的自由也是一切真正的自由意识得以生长起来的前提,因为它首次提供了一种人类摆脱自己的动物性而不受束缚地决定自己行为的理想观念。

康德和黑格尔自由观的比较(节选)|邓晓芒

而这种自由观念在历史上最早是由“东方世界”体现出来的。在黑格尔的自由的历史观中,“东方各国只知道一个人是自由的”,“东方人还不知道,‘精神’——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是自由的。唯其如此,这一个人的自由只是放纵、粗野,激情的兽性冲动,或者是激情的一种柔和驯服,而这种柔和驯服自身只是自然界的一种偶然现象或者一种放纵恣肆。所以这一个人只是一个专制君主,不是一个自由人。”显然,

皇帝或者具有皇权思想的人对自由的理解就是为所欲为,无拘无束,而这一点只有当他本人是一个专制独裁者的时候才能够做到,这就必须压制其他一切人的自由而唯我独尊。这就导致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人们通过“生死斗争”来争取自由,即在“主奴意识”的意识框架内来争自由。主人是自由的,奴隶则不自由;但在这种关系中,已经无形中确立了一个事实,就是彼此“承认”。主人的身份如果得不到其他主人、包括得到奴隶的承认(不管是自愿还是被迫),那他将永无宁日;奴隶虽然不自由,但他的身份、他的生命也能够在这种关系中得到承认,不能任意剥夺,因为他毕竟不同于原始野蛮时代被当作食物了。“承认”就是对最初的自由意识的一种训练,它使最初的任意的自由在消极的、“不受束缚”的理解上加上了一层积极的、肯定的意义。承认就是一种肯定,这种肯定形成了一种社会“制度”或“法制”,并表明自由如果没有它的肯定方面的制度化的保证,它将永远只是主观形式上的、抽象的,因而是非现实的。但既然自由成了由法律制度来承认和保证的,它就不再只是偶然的任意冲动了,而是具有了一定的法则、规律和必然性的自由,这就进入到了一个更高的自由阶段,即“必然的自由”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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