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法院:督促3名被执行人缴纳罚金

井陉法院:督促3名被执行人缴纳罚金

(李忠勇 郝红花)社会上有人认为,“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犯罪分子被判刑,罚金就不用缴了,其实不然。按照法律规定,被法院判刑并处罚金的刑事案件,人服了刑,罚金也得缴。近日,井陉县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督促3名被执行人缴纳了罚金。

2016年被执行人李某、冯某、赵某3人互相勾结,或合或分,多次参与入户盗窃私人财物作案,其中李某参与盗窃案件15起,价值4.2万余元及财物若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冯某参与盗窃案件12起,价值3.1万多元及财物若干,退赔被害人损失1.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赵某参与盗窃案件8起,价值1.8万多元及财物若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但3人除李某尚在服刑外,冯某、赵某已经刑满,均拒不缴纳罚金,法院刑事审判庭便将此案移交执行庭强制执行。

执行庭受理此案后,办法法官分别向3名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传唤被执行人及法定代理人,针对他们思想上存在的既然服了刑,就不应该再缴纳罚金的错误认识,通过宣传法律规定,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做工作,使他们懂得罚金是刑法对犯罪分子在经济上的惩罚,应当依法按时缴纳,如不主动履行法院判决的罚金,同样是“老赖”,将要承担被联合惩戒的严重后果。在法律威力震慑下,近日,3名被执行人终于全部如数缴纳了罚金。

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案件除了对犯罪之人判处刑期之外,一般情况下还会并处罚金的判罚,罚金是附加刑,也是刑罚的一部分,应当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对积极缴纳罚金的,视为积极改造,法院会在量刑上是会有减轻的考虑。如果在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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