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三十年後,單位規定沒有大專以上文憑的人要降崗位和降薪,這樣合法嗎?

2工2


就事論事,你們單位的做法不合理不合法。

你在單位幹了30年啊,地地道道的老員工了,可以說為單位發展奉獻了自己的青春和力量,現在單位竟然規定沒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要降崗位降薪酬,說實話你們單位的做法有些無情了,更讓人不可接受的是你們單位的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

我可以明確的說,你現在的崗位和薪酬都是有勞動合同約定的,在沒有徵得你同意的情況下,單位不能單方面降低你的崗位和薪酬,不然就是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內容的,是違反勞動法律的行為。你們單位現在對不是大專以上學歷的老員工降低崗位和薪酬,這明顯是錯誤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你們老員工完全可以拒絕和抵制。

說實話,一個企業的新老交替是必然的,你們作為老員工確實要慢慢的退出領導崗位和管理崗位,但公司要富有責任心的穩妥處理,用學歷這個條件來限制老員工,存在天然的不公行為,因為30面前又有多少大學學歷的人呢!所以,你們單位的這種做法很細拙劣、很沒有擔當。

但胳膊拗不過大腿,你們老員工單個人的力量太小了,是鬥不過單位的,唯一能做的就是到勞動部門去投訴,去維權。如果單位已經降低了你們老員工的崗位和薪酬,如果想維權的話,就要立馬開展了,拿著你的合同、之前的工作崗位證明資料、單位現在下發的非大專以上學歷人員降崗位降薪酬的通知以及其他證據資料到勞動局去投訴,主張單位撤銷降崗位降薪酬的做法,恢復原來的工作崗位和薪酬,補發降低工資的差額部分。

你的單位規定沒有大專以上文憑的人就要降崗位、薪酬的做法顯然是不合法的,這一點毫無疑問,我想你們單位的領導也一定清楚,但明知不合法還敢這麼做,應該是吃定了你們老員工吧。想不想維權就看你們自己的了,但一定要記住,維權的話就要充分準備證據,同時也要想好後果。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所啟發。覺得可以,記得“打call”。


Sir聊HR


先不談是否合法,能在一家企業待上三十年,足以體現了樓主的能力和忠誠度,家有一老如有一寶,這樣的人肯定是企業的寶貴財富,對樓主表示欽佩。

但樓主的問題對細節描述不夠全面清晰,我覺得有幾個方面需要明確:第一,如果是因為三十年前的沒有大專文憑,然後工作三十年後沒有大專文憑的人要降崗降薪,企業這樣做肯定違法了勞動合同法;第二,調崗調薪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範疇,從原則上來說企業具有依法、依規變更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工作三十年後如果以文憑的規定作為調崗調薪的依據肯定顯得蒼白無力,甚至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如果是個人因為文憑因素導致能力不足,不能勝任崗位情況下,在進行崗位培訓後仍不能勝任的,單位是可以變更勞動合同進行調崗調薪處理,甚至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1、現在的崗位說明書無法預測也不能對三十年前的職工崗位情況進行約束。

一般情況下,崗位和薪酬都是必須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約束的。而崗位和薪酬制定的標準參考的是崗位說明書,對崗位職責、任職條件任職資格及學歷等都有明確的規定。

三十年前,別說企業大專以上文憑的少,整個中國有大學學歷的都不多。以現在的崗位學歷要求來對三十年前的您的崗位進行約束,您企業的做法未免貽笑大方。

2、隨著實際情況和勞動條件的變換,企業和勞動者雙方都有根據實際情況,申請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權利,但這種調崗和調薪行為必須具有合理性。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範圍內,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這些內容與勞動者的勞動權益有密切聯繫,對這些內容的變更可認為是對勞動合同的實質性變更。非實質性變更是指對合同內容所作的較小變更,既不影響勞動者的工作量和勞動報酬,也不涉及工作地點變換條款、工作穩定性等等。從本案來看,周林從站長變為運輸分發員,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勞動條件都發生了重大的變化,應視為勞動合同的實質性變更。

從調崗依據的時效性來說單位對員工的考核一般不應跨年度,勞動者第二年仍在原崗位上工作,可視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前一年的工作表現予以認可。

您都在單位工作了三十年了,意味著企業對您三十年的工作和崗位是認可的,如果僅僅單純以此作為調崗調薪依據,肯定是不合法的。

3、對於不能勝任崗位,通過培訓仍不能勝任的,企業有權利調崗調薪甚至解除勞動合同。

不可否認,能在一家企業待上三十年的,大都是國企或是政府、事業單位。單位肯定也有著輝煌的歷史,個人肯定也曾因為是單位一份子深感榮耀。

但能走三十年的企業,肯定也不是一帆風順,有效益好的時候肯定也有低谷之時。對於企業來說,在效益不好的時候進行變相裁員,尤其是幾十年的老員工進行開刀也不是不可能。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您不能勝任時代的額變化和崗位的變化,導致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企業一般會進行在崗或轉崗培訓,兩次安置都不勝任的,可以協議解除勞動關係。

對於工作已滿十幾二十年甚至像您一樣三十年的,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員工,除了轉崗培訓,有的企業編入“富餘人力庫”養著,幹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因此,在這個程度上來說,企業如果對您進行依法依規調崗調薪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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