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影視作品著作權歸屬實務研究

研究丨影視作品著作權歸屬實務研究

摘 要:

影視作品的創作需要花費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許多市場主體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往往投機取巧,大肆剽竊他人作品。但是,我國《著作權法》對影視作品著作權歸屬界定模糊,加上影視作品署名混亂,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又沒有明確規定影視作品的何種署名對應《著作權法》規定的“製片者”,使得《著作權法》所說的“製片者”在實務中的認定五花八門。因此,正確界定權利歸屬,不僅有利於對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更有利於促進產業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 影視作品 製片者 出品人

一、影視作品的概念及其著作權歸屬的界定

1. 影視作品概念的界定

(1)我國法律、法規對影視作品概念的界定

影視作品系視聽作品的一種,通常理解是電影作品和電視劇作品的總稱。但我國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定義這一概念,而只規定了“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即“是指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一般認為,電視劇作品是一種專為在電視機熒屏上播映的演劇形式,它兼容電影、戲劇、文學、音樂、舞蹈、繪畫、造型藝術等諸因素。關於電視劇作品的法律概念,我國《著作權法》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也沒有明確定義,而是將其包括在“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式創作的作品”這一概念中。

(2)國際公約對影視作品概念的界定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同樣只有“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表現的作品”的概念;《世界版權公約》、《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TRIPS)、《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中則直接引用了“電影作品”的概念,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明確的規定。

2.我國《著作權法》對影視作品著作權歸屬的界定

《著作權法》第15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從該法條的直接規定可以看出,影視作品凝結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多位作者的創作,屬於“合作作品”,但是,影視作品的著作權卻並不是根據《著作權法》第15條的規定由全體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而是由“製片者”單獨享有。然而,製片者如何理解?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抑或其他主體?我國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亦沒有明確規定。

另,《電影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電影製片單位對其攝製的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權。原國家廣電部頒佈的《電視劇管理規定》規定,電視劇製作單位依法享有其製作的電視劇的著作權”。上述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與《著作權法》存在的問題一樣,對著作權歸屬的規定過於模糊,製片單位、製作單位如何界定,均未作出明確規定,也沒有采用《著作權法》規定的“製片者”的概念。

二、我國《著作權法》對影視作品著作權歸屬界定存在的問題

1.影視作品的“作者”規定過多

影視作品從性質上來說,兼有演繹作品和合作作品的雙重性質。一方面,拍攝影視作品時,往往需要先將小說或戲劇改編成劇本,再根據劇本拍攝成影視作品,因此,影視作品實際上是小說或戲劇的“演繹作品”;另一方面,在影視作品的創作過程中,凝聚了導演、編劇、攝影師、作詞家、作曲家等眾多創作者的智力勞動,包含投資人的鉅額投資和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以及演員等眾多作者。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還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等。

2.影視作品署名混亂

我國《著作權法》及實施條例沒有對影視作品署名標準進行具體規定,僅規定相關權利人享有署名權。如《著作權法》規定,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對影視作品享有署名權,這種立法模式導致了實踐中影視作品署名權行使的混亂。在影視行業,對製作人的署名方式有製作、出品、聯合出品、出品監製、攝製、聯合攝製、協助攝製、聯合制作;對製片人的署名有首席製片人、總製片人、製片人、製片主任、執行製片人等。另,《國產電影字幕管理規定》第3條、第7條又規定了製片單位、出品單位的概念;《電影管理條例》又規定了電影製片單位、電影進口經營單位、電影發行單位、電影放映單位、攝製單位、聯合攝製單位等概念

[1]。隨著視聽產業的發展,視聽作品的署名種類早已突破了上述規定所確定的範圍。實踐中,與影視產業相關的其他署名還有承製單位、監製單位、參加攝製單位、聯合攝製單位、製片單位、拍攝單位等。

3.法律條文對“製片者”概念界定模糊

我國《著作權法》第15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除此規定之外,沒有法律條文、實施條例、司法解釋去界定“製片者”的概念。1990年9月,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01年10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2010年2月,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第二次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2年3月,國家版權局公佈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並在官網徵求公眾意見。筆者在該草案中注意到一個問題,修改意見稿中將視聽作品整體著作權歸屬由原草案中可以約定的規定改回為現行法中直接賦予“製片者”的規定,但並沒有進一步明確“製片者”的概念。筆者認為,從1990年的《著作權法》頒佈到2012年的修正,關於影視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基本上沒有做過修改,2017年著作權法再一次提出修改,希望這次能有所規定。

三、我國影視作品著作權歸屬界定模糊的原因及法律後果

1.權利歸屬界定模糊的原因

(1)歷史原因

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我國設有長春、八一、西安、珠江、峨嵋、北京、廣西等電影製片廠專門從事拍攝電影工作,電視劇也主要由中央電視臺和地方電視臺製作。因此,當時的“製片者”即各電影製片廠、電視臺。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一曾經簡單的狀況發生了極大的變化。除了上述製片廠、電視臺外,各種市場主體也參與到電影、電視劇的拍攝和製作中,從而呈現出視聽產業創作主體的多元化。另,我國主管單位對視聽作品的製作、放映、發行採用特殊管理體制,從而導致實踐中影視作品的署名非常混亂,“製片者”難以準確認定。通常情況下,出品單位或者出品方作為呈現作品的單位為製片者,但是,影視產業發展初期,我國影視行業並沒有“出品”的概念,而是使用“攝製”這個詞,當時行業內也沒有著作權的概念,加上《著作權法》尚未出臺,也就更沒有必要確定誰是製片者或者誰是著作權人

[2]

(2)現實原因

①視聽產業的發展促使影視作品商品化,權利主體呈現多元化

行業發展早期,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人被稱為“製片單位”或“攝製單位”,之後開始用“出品單位”、“出品人”、“聯合出品人”來代表“製片者”。直到現在,一些地方廣電部門的分管領導還認為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人是出品人,即出品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由於影視製作需要大量資金投入,實踐中產生多家單位共同投資製作的情況,進而在作品最後的署名上又出現“聯合制作單位”。為了讓作品獲取更高的收視率,他們又將一些著名的電影公司、電視臺作為署名主體,從而導致“聯合攝製單位”、“聯合出品單位”、“總製片人”、“聯合制片人”、“執行製片人”等概念出現,主體呈現多元化。

②影視作品的製作、發行、放映許可制度導致影視作品歸屬界定模糊

對於影視作品的製作、發行,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既可以由國有的電影製作單位或電視製作單位攝製,也可以由個人或企業通過投資的形式參與視聽作品的攝製,這樣就會導致一部作品可能是持證單位攝製,也可能是持證單位和其他投資主體共同攝製,在署名上會產生“聯合攝製單位”,聯合享有著作權的情況產生。由於實行行政准入制度,資源的稀缺性又會導致攝製單位掛靠合作,產生投資人是一主體,作品的署名是一主體,實際著作權人可能又是另一主體。



2.權利歸屬界定模糊產生的法律後果

(1)不利於對影視作品著作權人的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影視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卻未明確“製片者”的準確概念。如上所述,目前國內影視作品署名繁雜,有(聯合)出品單位、(聯合)攝製單位、(聯合)製作單位、(聯合)拍攝單位、協助攝製單位、參加攝製單位、承製單位、監製(單位)、(總)製片人、執行人、出品人等,唯獨缺少《著作權法》規定的“製片者”這一署名主體。因此,明確影視作品著作權權利主體的內涵,確定著作權署名規則,對影視作品著作權人的保護至關重要。

(2)不利於視聽產業的長遠健康發展

由於我國《著作權法》沒有明確界定“製片者”的概念,給我國視聽產業的發展帶來很多負面影響。一方面因缺乏簡單、明確、統一的著作權主體判斷方法,著作權交易相對方難以分辨真正的權利人,無疑增加了交易難度和交易風險,不利於實現影視作品的市場價值;另一方面,加劇了盜版、擅自上傳等侵權行為的發生,損害了著作權主體的合法權益,擾亂了視聽產業的市場秩序,不利於視聽產業的健康發展。因此,明確界定影視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從長遠意義上來說,不僅可以促進我國文化產業的健康發展,更能促使我國視聽產業與世界接軌,進入國際舞臺,促進產業繁榮。


四、如何完善我國影視作品著作權的歸屬

1.藉助行政管理手段,明確著作權人署名方式,將著作權署名及著作權歸屬協議納入影視作品審查範疇

由於我國影視作品行政管理制度相對落後,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影視行業統一管理的形成。對於如何分配影視作品著作權的歸屬,行政法規與《著作權法》產生了脫離,前者並未對此做出過多的考慮,後者也未對影視作品的行業現狀給予過多的關注。將著作權署名及著作權歸屬協議納入電影、電視劇審查範疇,利用相關制度進一步明確著作權主體署名或著作權歸屬的聲明,通過行業主管單位行政管理手段,結合影視作品在製作、發行審批階段,對報送主體是否提供影視作品著作權主體署名或著作權歸屬的聲明或著作權歸屬協議進行審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影視作品著作權“製片者”的認定[4]

2.建立影視作品著作權物權登記制度

由於我國影視作品署名混亂及權屬界定模糊,為解決上述問題,可以參照《物權法》不動產確權登記制度,嘗試建立影視作品著作權登記管理制度。這樣可以更好的解決影視作品著作權歸屬的困境。具體負責登記的管理機關,法律可以授權國家版權局或地方版權局統一進行辦理。



3.通過修訂法律、法規或出臺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為了讓實務更具有可操作性,根本解決《著作權法》第15條“製片者”界定模糊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修訂法律、法規或出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製片者”的概念。這樣不但可以解決署名亂象問題,還可以幫助人民法院統一司法裁判尺度,促進司法公正。另外,對《電影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的“製片單位”、“製作單位”為“製片者”進行修改和完善,增加對電視劇作品著作權歸屬於“製片者”的規定。

五、小結

由於我國《著作權法》、相關行政法規對影視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界定不明,導致影視行業署名及權屬認定混亂。因此,建立和完善影視作品著作權歸屬原則,通過修改法律法規或出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影視作品著作權的歸屬或明確界定“製片者”的概念,統一行業和司法認定標準,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規範和引導我國視聽產業健康發展;另一方面可以更好的指導司法審判實踐,幫助人民法院正確確定爭議作品的著作權人,打擊侵權,加強對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參考文獻:

[1] 劉白駒主編.《社會科學領域的著作權問題》.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60-63頁

[2] 陳亞男.《當前影視作品著作權權屬認定的困境與對策研究》.上海法學研究,2012年第4期

[3] 勒起主編.《中國典型民事案例評析》.法律出版社,228-231頁

[4]衣慶雲.《影視作品的作者身份和著作權歸屬問題探析》.《行政與法》,2011年第12期

[5] 劉非非.《電影產業版權制度比較研究 [D]》.武漢大學,2010年

[6] 指南編寫組.《知識產權法律實務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30,34頁

[7] 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9頁

[8] 吳伯明編.《應用指南-知識產權》.經濟出版社,361頁

[9] 王冬梅.《電影作品著作權歸屬研究 [D]》.中國政法大學,2010年

研究丨影視作品著作權歸屬實務研究

本文由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德恆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註明出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