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地稅合併後,審核發票時需要關注的事項

國地稅合併以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各省級稅務機關將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和發票監製章,發票監製章是發票的基本組成部分。發票監製章不符合要求將會導致企業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企業應十分重視所在地省市發票監製章的使用期限,避免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稅務總局發票監製章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規定:

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製章。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製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後繼續使用。

部分省稅務局發票監製章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各區(地區)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製章。掛牌前已印製的稅收票證和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已監製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0號)一、2018年6月15日起,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啟用新的業務印章,以新機構名稱開展工作,原海南省國稅、省地稅機關的業務印章停止使用。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2018年6月15日起,啟用新的發票監製章。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成立前原海南省國稅機關已監製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於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六、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製章。2018年6月15日前全市已印製的稅收票證和原重慶市國家稅務局監製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總結,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後繼續使用,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製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各省具體規定可以查看企業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的具體規定。

發票監製章不符合要求怎麼辦?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條 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發票監製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製作。禁止偽造發票監製章。

國稅發[2008]40號文件“對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髮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因此增值稅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年88號“加強發票核實工作,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包括虛假髮票、非法代開發票以及抬頭填寫不全的發票都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因此所得稅如果不發票不符合規定也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還想了解更多關於發票方面的財稅知識,小夥伴們可以點擊下方“瞭解更多”,進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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