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合并后,审核发票时需要关注的事项

国地税合并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各省级税务机关将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和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是发票的基本组成部分。发票监制章不符合要求将会导致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企业应十分重视所在地省市发票监制章的使用期限,避免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部分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一、2018年6月1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启用新的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海南省国税、省地税机关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2018年6月15日起,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成立前原海南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六、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18年6月15日前全市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总结,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各省具体规定可以查看企业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

发票监制章不符合要求怎么办?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国税发[2008]40号文件“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因此增值税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年88号“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包括虚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抬头填写不全的发票都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因此所得税如果不发票不符合规定也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发票方面的财税知识,小伙伴们可以点击下方“了解更多”,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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