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最新「發票」熱點問題,各地稅務局官方答疑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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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貨」最新“發票”熱點問題,各地稅務局官方答疑彙總

納稅人發生的應稅行為超出營業執照上的經營範圍,是否可以開具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除國家明令禁止外,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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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出的專用發票丟失,銷方怎麼處理,購方如何認證?

【國家稅務總局】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規定:“三、簡化丟失專用發票的處理流程: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文件規定:“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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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無法取得發票,是否可以憑藉合同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註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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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場買的購物卡當時開具了不徵稅發票,後期憑卡在商場消費時還可以開具發票嗎?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規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單用途卡髮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單用途卡,是指髮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的,僅限於在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

髮卡企業,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單用途卡的企業。售卡企業,是指集團髮卡企業或者品牌髮卡企業指定的,承擔單用途卡銷售、充值、掛失、換卡、退卡等相關業務的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的企業。

(二)售卡方因發行或者銷售單用途卡並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三)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四)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售卡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銷售單用途卡或接受單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第四條規定,支付機構預付卡(以下稱“多用途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支付機構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支付機構,是指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獲准辦理“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業務的髮卡機構和獲准辦理“預付卡受理”業務的受理機構。

多用途卡,是指髮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髮卡機構之外購買貨物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二)支付機構因發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並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與支付機構簽署合作協議的特約商戶購買貨物或服務,特約商戶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四)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支付機構從特約商戶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銷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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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接受個人提供的服務,但是未取得發票只有對方的收款證明,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單位接受個人提供的服務,如果對方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可以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果對方為非從事小額零星業務的個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取得發票(包括按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並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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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因刊登發票遺失聲明支出的費用,是否可以作為廣告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第64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企業因刊登發票遺失聲明支出的費用不屬於廣告費用,應作為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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