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學校發生衝突時的損害賠償責任如何分擔?

學生在學校發生衝突時的損害賠償責任如何分擔?

【基本案情】

  原告粟某、被告王某某均系被告沅陵三維電腦學校模具班的學生。2011年8月31日上午10時許,被告沅陵三維電腦學校課間操期間,原告粟某因與同學嬉鬧時踩到了被告王某某的腳,被告王某某便質問原告粟某,雙方由此發生了言語上的衝突。課間操隊列解散後,被告王某某叫同學蔣某把原告粟某喊到操場邊的小巷子裡,被告王某某把雙手搭在原告粟某的肩上質問原告粟某,原告粟某以為被告王某某要打他,便順手抓了被告王某某脖子一下,被告王某某就朝原告粟某頭部打了一拳,並將原告粟某按倒在地,又朝原告粟某的鼻樑上打了一拳,致原告粟某鼻子流血,後被及時趕到現場的同學拉開。

  原告粟某受傷後,於2011年9月3日到沅陵縣中醫院做了CT檢查,診斷為右側鼻骨骨折。2011年9月6日到沅陵縣中醫院手術治療,住院8天,花費醫療費3105.5元。2011年10月17日,懷化市四方司法鑑定所作出了(2011)臨鑑字第92號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粟某系被他人打傷面部致右鼻骨骨折且骨折兩斷端有明顯移位,其損傷程度為十級傷殘,原告粟某花費鑑定費1300元。治療期間,被告王某某的父親王家漢給付了原告粟某醫療費800元。



【案件焦點】

   學校是否盡到教育職責,是否承擔責任

【裁判要旨】

  沅陵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一起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期間受到人身損害而引起的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基於上述法條的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在舉證責任上應該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本案原告粟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李元蘭沒有向本院提交證明被告沅陵三維電腦學校未盡教育、管理職責的相關證據。故對原告粟某要求被告沅陵三維電腦學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原告粟某在被告沅陵三維電腦學校課間操休息後被被告王某某叫到操場邊的小巷子裡打傷,作為直接侵權人的被告王某某應對原告粟某由此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於被告王某某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告王某某實施侵害行為造成原告粟某的損害,應由其監護人王家漢承擔侵權責任。另原告粟某在與同學嬉鬧時踩到被告王某某腳後,未向被告王某某表達歉意,反而與被告王某某發生言語衝突,之後又先動手抓被告王某某脖子,以致於被被告王某某打傷,原告粟某自身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減輕被告王某某及其監護人王家漢的賠償責任。


  結合原、被告的訴辯理由,原告粟某的經濟損失有: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票據,結合病歷等相關證據,確定為3105.5元;2、護理費因無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依據,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確定為480元(8天×60元/天×1人);3、殘疾賠償金根據原告粟某的傷殘等級程度及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為11244元(5622元/年×20年×10%);4、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定為96元(8天×12元/天×1人);5、鑑定費1300元。上述原告粟某的1-5項經濟損失共計為16225.5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鑑於原告粟某的傷殘程度較輕,未造成嚴重精神損害,且原告粟某自身有一定的過錯,其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費、營養費用因原告粟某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本院亦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家漢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粟某因損傷所造成的經濟損失11357.85元(含被告王某某已給付原告粟某的醫療費800元);


  二、駁回原告粟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教育機構責任屬於特殊侵權類型。教育機構侵權的案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從主體和對象上分析,哪些機構是教育機構,哪些人是教育機構應當承擔監護責任的對象;其次,從條件上分析,哪些時間和地點教育機構對監護對象有監護責任;再次,從過錯責任上分析,教育機構在何種過錯的情況下承擔責任;最後,從免責和減輕事由上分析,教育機構在何種情況可以免責、何種情況可以減輕責任。一、本案原告粟某是一名學生,符合教育機構應當承擔監護責任的對象,屬於民法上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被告沅陵三維電腦學校,是正規的教育機構,符合教育機構責任的主體條件。二、對於本案中被告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中教育機構的責任時間段在於學生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的期間。本案原告粟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李元蘭沒有向本院提交證明被告沅陵三維電腦學校未盡教育、管理職責的相關證據。三、未成年致人損害損害賠償問題。由於未成年自身並沒有民事賠償能力,且本案被告屬於限制能力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應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四、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原告所受的人身損害是否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鑑於原告粟某的傷殘程度較輕,未造成嚴重精神損害,且原告粟某自身有一定的過錯,其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田文 李玲)

學生在學校發生衝突時的損害賠償責任如何分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