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爲躲債翻窗戶墜樓死亡,法院判決:無罪無責無需賠償!

“老赖”为躲债翻窗户坠楼死亡,法院判决:无罪无责无需赔偿!

“老赖”为躲债翻窗户坠楼死亡,法院判决:无罪无责无需赔偿!

被執行人在消失3年後偶遇債主,為求脫身在翻窗過程中墜樓身亡。死者家屬認為,債權人討債限制了死者的人身自由並導致其墜亡,遂訴至法院索賠。 近日,經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兩級法院均認定債權人的討債行為屬於合理限度內的私力救濟,不構成侵權,無需賠償。近年來,尤其在民間借貸領域,不誠信現象大量存在。許多案件經訴訟進入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抗拒執行或惡意規避執行,導致法院出現“執行難”或造成“執行不能”現象。 面對一系列問題,債權人應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私力救濟與侵權甚至犯罪的邊界又在哪裡?

● 債務人為求脫身翻窗墜亡

曹傑(化名)是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被執行人。2013年,因借款逾期不還,債權人陳某將曹傑及其前妻訴至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法院判令被告方共同償還陳某借款本金47萬元及利息。但判決生效後,曹傑及前妻沒有按時還款。

2014年10月,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借款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約定了分期還款的方案。但協議達成後,曹傑及其前妻卻依舊沒有如約履行。

不僅如此,二人還就此不見了蹤影,陳某的借款也就一直沒能要回。

3年後的2017年9月某天晚上,陳某和朋友周某、李某等人在KTV唱歌時,陳某無意間在前臺發現“消失”已久的曹傑正在結賬,於是趕緊上前要求還款。

曹傑聲稱“我不欠你錢”並想要離開。陳某一邊拉住曹傑的胳膊一邊給丈夫吳某打電話,朋友周某則撥打了110報警。

不久,吳某帶著案件材料趕到了KTV,雙方再度陷入僵持。

僵持中,陳某給執行法官打了電話,但沒有接通。

後來,雙方一致同意到附近的派出所協商處理。

民警瞭解情況後,告知經濟糾紛應當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雙方便商定等到天亮後,一起到渝北區法院作進一步處理。

隨後,陳某、周某相繼離開,只剩下吳某、李某二人與曹傑留在派出所。在等待天亮的過程中,曹傑先後兩次到派出所隔壁醫院二樓的衛生間上廁所。

為防止曹傑“金蟬脫殼”,吳某、李某一直緊緊跟隨,並在衛生間外的走廊裡守候。

清晨5點,曹傑給現任妻子發短信,說了天亮要去法院的事情,並讓妻子趕緊將銀行卡里的錢取出。

隨後,曹傑第三次去醫院上廁所,吳某、李某依舊在走廊等候。

曹傑為求脫身,嘗試通過衛生間窗戶脫離“險境”,卻在翻窗過程中不慎墜樓。

久久不見曹傑出來,吳某二人進入衛生間,卻發現空無一人。幾經尋找,最終在衛生間窗外樓下的馬路上發現了一動不動的曹傑。

兩人趕緊通知民警聯繫了醫護人員,但曹傑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

庭審中,曹傑的家屬主張,吳某、李某等人的行為系非法追債,變相限制了曹傑的人身自由,給他造成了精神壓力和痛苦,致使其在擺脫限制的過程中從樓上墜落,應當承擔責任。

渝北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吳某、李某的討債行為屬於合理限度的私力救濟,不存在侵害行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一審判決駁回了曹傑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曹傑家屬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一中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承辦法官、渝北區法院民一庭審判員劉長軍介紹,本案中,曹傑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毫無主動償還債務的意願和行為,遇到債權人陳某時甚至矢口否認。

而事發當晚,法院和公安機關均無法即時解決債務糾紛,如果陳某此時不拉住曹傑,債權的實現很可能將再次陷入無盡等待。

根據監控視頻和在場人員的陳述來看,陳某、吳某、李某等人拉住曹傑胳膊要求還款以及全程跟隨守候等行為,目的是為了確保天亮後共同到法院解決債務問題,並不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

他們的行為屬於私力救濟,且沒有超過合理的限度,雙方也沒有發生肢體衝突,曹傑全程都可以自由活動和收發手機短信,債權人一方均不存在侵權行為。

此外,事發地的派出所和醫院均有人員值班,如果曹傑認為自己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身體、精神受到傷害或威脅,完全可以第一時間尋求保護和幫助。

而曹傑在未受到人身安全威脅的情況下,明知危險仍試圖借上廁所之機翻窗離開現場,不慎墜樓致死,其過錯明顯,應自行承擔責任。

劉長軍介紹,公民的合法權益可以通過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兩種途徑實現,而私力救濟主要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自助行為三種。其中,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保證自己合法權益的實現,在情勢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即公力救濟)的情況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自由施加合理限度的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而為法律或社會公德所認可的行為。

本案的誘因本是一起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經過法院的判決、執行,債務人曹傑卻仍然逃避還款責任,甚至玩起了“躲貓貓”。

時隔幾年後雙方偶然相遇,為防止債務人再次隱匿以保障債權實現,債權人在扭住他的同時電話求助,以及後續過程中的時刻關注、跟隨守候,所有行為的目的都是為了讓多年難覓蹤影的曹傑履行法定還款義務。

需要指出的是,曹傑發短信叫妻子將銀行卡里的錢取出、以及最終從衛生間翻窗逃離的事實,恰恰證明了這些“扭拽、跟隨、守候”的措施確有必要。

曹傑作為一名成年人,對被人跟隨和從二樓翻窗,哪種行為的損害後果可能更嚴重,應該有足夠的認知比較和理性判斷。

縱觀全程,債權人一方採取正當方式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沒有超出法定的合理限度,既無故意、也無過失。

因此,討債行為與曹傑的死亡結果不存在因果關係,不構成侵權,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公力救濟應是債權人首選

在“老賴”橫行、勝訴權益難以實現的情況下,通過上門催討、死纏硬磨、跟蹤盯梢、損壞名譽等方式討要債務,甚至委託“討債公司”僱請社會閒雜人員,採取威脅、恐嚇、哄騙、騷擾、敲詐勒索甚至拘禁綁架等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手段追討債務,成為許多人自認為“不得已”的選擇。

劉長軍介紹,現實生活中許多人為了追債,自行或僱人跟蹤、騷擾、威脅債務人,甚至藉助社會黑惡勢力進行暴力追討。

這些討債方式十分容易演變為民事侵權行為,使用不當反而會激化矛盾,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構成違法犯罪。

例如,在渝北法院審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債權人但某邀約朋友與自己同去討債,在雙方衝突中毆打了債務人的朋友,將其手機沒收、捆住雙手,開車強行帶到重慶南山一處礦坑非法扣禁近7個小時,試圖以此威脅債務人還款。

但某後來擔心“事情鬧大”,陪同受害人吃飯洗浴後放其離開,但“覆水難收”,參與討債的幾人最終都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那麼應當如何合法的追討債務?

北京大成(重慶)律師事務所聶煒昌律師認為,在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之間,普通市民更應選擇公力救濟,萬不得已,才考慮私力救濟。

首先來說,由於法律本身的專業性,社會普通民眾對法律的認識程度普遍不高,在採用私力救濟追討債務時,很難區分合法與非法、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因為私力救濟限制債務人的人身自由,結果涉嫌非法拘禁罪的案例也不在少數。

聶煒昌表示,此外,在社會大眾心中還有一種樸素的正義觀,即“欠債還錢,殺人償命”。

但是在實現“還債”和“償命”目的的過程中,如何既能保證欠債人的基本權利,又能實現社會正義,就體現出法治社會的分野。

“因此,相比較之下,通過公力救濟達到讓債務人還債的目的,應該是法治社會民眾的首選。

事實上,通過法院判決確定債權,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若不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可以將債務人拉入失信黑名單,凍結債務人的銀行賬號,限制債務人乘坐飛機、高鐵,禁止住星級酒店、禁止高消費等。”聶煒昌說。

聶煒昌告訴記者,除了以上限制以外,我國刑法第313條還規定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即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也就是說,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能力還款卻不還款,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記者瞭解到,今年4月13日,重慶高院發佈《關於加強和改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自訴案件辦理工作的意見》也明確規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不受理或超過30日不予答覆,且有證據證明債務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通過刑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重慶工商大學法學院教師公傑認為,如果對私力救濟認可範圍過寬,將會影響社會秩序的可控性、穩定性和可預測性。

考慮到現實生活中人們往往難以把握行為尺度,各國立法對私力救濟都持謹慎態度,我國立法則未對自助行為進行明確規定。

司法實踐中,對私力救濟的認定也十分嚴格,只有在來不及援用公力救濟,而合法權益又有被侵害的現實緊迫危險時,債權人才可以對債務人的人身自由或財產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無論何種形式的救濟,都屬於事後補救行為。建議大家未雨綢繆,於債權債務確立之時,充分評估其潛在風險及自身承受能力,並通過詳細擬定合同條款、設定擔保或抵押等方式,做好做足防範止損措施。至於主張債權,則務必依規合法,切不可打著‘維權’旗號採用非法手段,以免有理變無理,維權變侵權。”劉長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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