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就在身边,哪些物品不能买卖?

2009年10月10日,苏甲、苏乙、韦某、何某四人与某生产队签订备蛇麓至排西岭(地名)《松木合同书》,约定某生产队将自有的备蛇麓至排西岭松木全部折价出售给苏甲等四人经营,总价款为9.2万元,于双方上山定界后由苏甲等四人一次性付款,经营期限自2009年10月至2011年11月30日止,超过年限全部归某生产队所有。2010年10月8日,经某生产队同意,梁甲、梁乙与苏甲等四人签订了转让该片林木的《合同书》,并依合同书约定的时间支付给苏甲等四人价款11万元。随后,梁甲、梁乙又通过汇款方式先后给苏甲汇款8170元,作为看守林木的费用。梁甲、梁乙在向横县林业局申请办理砍伐手续时,由于合同约定的买卖标的物是国家禁止商业性采伐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生态林区,根据有关规定未能办理砍伐证。随后,梁甲、梁乙与苏甲等四人协商要求解除合同未果,于是诉请法院判决确认买卖林木的《合同书》无效,并由苏甲等四人返还购木款118170元。

法律就在身边,哪些物品不能买卖?

案例解读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十分广泛,当事人可用于买卖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可以是现存的物,也可以是期待物,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物品都可以进行买卖。我国《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受如下限制:(1)标的物应为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2)标的物须为非限制流通物。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禁止流通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专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产。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以及专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土地所有权。(2)受国家保护的珍贵动、植物。(3)伪劣产品。(4)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烟草制品。(5)迷信、淫秽、走私物品、毒品、武器、弹药等其他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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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苏甲等四人将通过合同约定从某生产队取得的备蛇麓至排西岭林木经营权转让给梁甲、梁乙,虽然经苏甲等四人与梁甲、梁乙自愿协商达成买卖林木的《合同书》,且经某生产队同意,但由于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属国家禁止商业性采伐的生态林区,因此,苏甲等四人与梁甲、梁乙自愿协商签订的买卖林木的《合同书》属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梁甲、梁乙诉请法院判决与苏甲等四人签订的买卖林木的《合同书》属无效合同,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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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提示

消费者在进行商品买卖时,应当注意所买卖的物品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如果因买卖违禁品遭受损失,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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