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不配合、抓扯警察即可構成妨害公務罪!

7月17日,光明網報道了一則消息,因一起交通事故,兩名醉漢被派出所民警帶上警車做進一步調查,醉漢在車內對警察進行抓扯,到派出所後不下車配合,迫使警察使用催淚瓦斯。當地警方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對兩醉漢予以刑事拘留。法院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

警示:不配合、抓扯警察即可构成妨害公务罪!

一檔央視新聞刷爆網絡,醒目的《零容忍,打擊暴力抗法—暴力抗法害了誰?》節目,發出了央視捍衛人民警察執法權威的最強音!

警示:不配合、抓扯警察即可构成妨害公务罪!

小編髮現,在本案中,法院認定構成妨害公務罪的要件是不積極配合執法和抓扯警察,並指出:“對執法人員造成的傷害程度不是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如此這樣的執法活動,在一線執法中,特別是基層派出所、交警工作中可以說常有發生。交警在處理違章時,因處理違章引發爭議,違章者不配合執法,有甚者動怒威脅執法人員安全;派出所民警在處理醉酒人時,也只是先採取措施讓其醒酒,期間即便喝酒者借醉酒之名對民警辱罵、甚至抓扯襲擊警察,民警對醉漢的態度還是少計較.....或許從搞好警民關係和人性化角度出發,民警這樣的做法是正確的,殊不知這樣的執法更助長了違法者的囂張,在他們的眼裡,這些行為根本不認為已觸犯法律。

在這方面,蘭州公安的做法是值得借鑑的。近年來,蘭州公安機關針對基層民警執法活動中遭遇暴力抗法和襲警案事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相關規定,對多起辱警、襲警違法者進行了定格處理,樹立了執法權威。甘肅省公安廳副廳長、蘭州市公安局局長肖春表明堅決態度:“對妨害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的案件,必須態度堅決,依法嚴懲,毫不手軟,堅決捍衛執法權威”。一時間,蘭州暴力抗法,暴力襲警案件呈大幅下降,民警的執法權益得到了很好地保護。

警示:不配合、抓扯警察即可构成妨害公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妨害公務罪也明確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故意阻擾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都屬於妨害公務罪的範圍。

本案給我們的啟示是不配合執法和抓扯警察即可構成妨害公務罪,更何況那些暴力抗法,暴力襲警行為,他們挑戰的是國家法律,對抗的是執法權威,傷害的是執法人員,侵害的是公共權益,對這樣的行為必予嚴懲。暴力抗法,暴力襲警若不能依法嚴肅處理,將會導致民警不願接警、不願處警,民警在心理上產生牴觸,行為上出現畏縮,最終危害的是社會治安大局的穩定。只有讓暴力抗法、暴力襲警者認識到其行為已觸犯刑律,認識到違法抗法的代價,執法者的活動才能夠順利進行,抗法、違法者的行為才會得到約束,基層執法民警才不會對抗法者束手無策。就像徐雪芬律師在一篇文章中提到的那樣:“只有國家對待警察要像警察對待國家那樣;國家對待嫌疑人要像嫌疑人對待國家那樣,就知道法律該怎麼應用了”。

為此,小編在這裡警示那些抗法、違法者,在遇到警察執法時請注意你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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