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與他人有矛盾 爲洩憤放火燒山獲刑四年

男子因與本村的周某有矛盾,為洩憤竟放火將周某等多人的嶺地林木燒燬,後被公安機關抓獲。經荔浦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荔浦縣人民法院以犯放火罪判處毛某有期徒刑4年。

男子因與他人有矛盾 為洩憤放火燒山獲刑四年

現年48歲的毛某,是荔浦縣人。因犯搶劫罪,於1998年4月10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因犯故意傷害罪,於2017年7月20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2017年11月22日刑滿釋放。毛某因與本村的周某有矛盾,其想用放火燒燬周某山林的方法來報復周某,2018年2月7日12時許,毛某來到周某位於荔浦縣東昌鎮安靜村尖峰嶺的嶺地,用打火機點燃嶺上的雜草,引發森林火災,燒燬周某種植的樹木。後毛某認為自己放火總是要坐牢的,乾脆一不做二不休,他於當天下午先後在安靜村的其他5處嶺地放火燒山,將文某、文某某、周某某等村民的松樹、杉樹、茶樹、李子樹等樹木燒燬。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於次日將毛某抓獲歸案,經有關部門調查,此次火災過火面積為8.99公頃,其中過火有林面積6.89公頃,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28789.5元。

男子因與他人有矛盾 為洩憤放火燒山獲刑四年

荔浦縣法院審理後認為,毛某故意放火引發森林火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毛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毛某刑罰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因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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