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假冒品牌,省检察院发布第一批十大“涉企”典型案例

7月19日,山西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支持和服务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专项工作情况并发布第一批十大典型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假冒品牌,省检察院发布第一批十大“涉企”典型案例

截至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对近三年“涉企”案件进行自查,梳理各类重点案件642件,各市检察院对13件重点案件进行督办。今年以来,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涉企”案件491件689人,批准逮捕361件519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涉企”案件393件814人,提起公诉329件532人。

案例一:酒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2017年9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韩书红酒后前往被害人陈某位于壶关县常平村的住所,陈某系山西省知名企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韩书红多次按门铃、敲门无人开门,遂连续踢踹大门,强行闯入院内,多次摔倒并殴打被害人陈某,严重侵害了陈某人身和住宅安全。

壶关县检察院经审查,于当年12月4日依法提起公诉。21日,壶关县法院一审判决韩书红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韩书红提出上诉。2018年3月1日,长治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案例二:太原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

2011年7月,卢春飞、任晓琳共同设立山西中冶天诚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中冶天诚”)。2011年至2013年6月期间,卢春飞、任晓琳经预谋,利用任晓琳担任太原翊晔矿山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翊晔公司”)设计部负责人的工作便利,窃取该公司为山西省曲沃县立恒钢厂等单位设计的轧机、风冷线等主机设备所需的零备件图纸、电子数据等商业秘密。之后绕过太原翊晔公司,以中冶天诚和另一公司的名义与立恒钢厂签订备件加工合同,低价销售备件赚取利润。卢春飞、任晓琳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造成太原翊晔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122.9708万元。

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的案件承办人,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夯实证据体系,于2014年10月31日依法提起公诉。2016年11月25日,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一审判决卢春飞、任晓琳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卢春飞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20万;任晓琳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判后,被告人任晓琳提出上诉。2017年2月14日,太原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案例三:“白坯”服装印上“恒源祥”卖了600多万元

2009年6月,被告人高晓博以个人名义注册阳泉市城区恒源祥服装店,在该市从事服装零售。2012年以来,高晓博在山西省太原市、浙江省多地服装批发市场订购“白坯”服装,并将购买的虚假“恒源祥”相关品牌标识交给供货方加工到“白坯”服装上,假冒“恒源祥”品牌服装在阳泉销售。

自2012年2月至2017年4月间,高晓博共销售假冒“恒源祥”商标服装12133件,销售金额636万余元。公安机关从其门店内查获未销售的假冒“恒源祥”品牌各类服装4204件,标牌价格439万余元。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高晓博处查扣刻有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等名称的印章6枚。经鉴定,6枚印章均系伪造。

阳泉市城区检察院经审查,于2017年11月30日依法提起公诉。12月27日,阳泉市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高晓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高晓博提出上诉。2018年3月2日,阳泉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案例四:买散酒自己装,假冒青花50汾酒销售

杏花村汾酒集团是山西驰名商标,在全国拥有一定知名度。2015年12月,有人通过网络、电话方式以每盒2000元的价格向麻帅帅定购青花50汾酒(4L装)50盒,支付定金900元,双方约定2016年1月6日交货。交货日下午,麻帅帅以每套包装1400元的价格,向胡继承订购了50套贴有假冒注册商标的4L青花50汾酒包装,并以1万元价格向胡继承亲戚购买散酒400斤。

当日下午,在麻帅帅的安排下,胡继承等五人,将散酒和贴标的包装盒、酒瓶运输至吕梁市文水县一民宅内进行组装。晚上23时许,胡继承等驾车将组装好的25盒假酒运到祁县一饭店门口,准备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和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打假办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祁县检察院经审查,于2016年8月16日依法提起公诉。11月9日,祁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麻帅帅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麻帅帅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胡继承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8000元,武明珠、赵杰、孟骁勇、赵金鉴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案例五:强迫交易,100多万的商铺只出16万

2012年,长治市武乡县政府征用丰州镇城关村土地,用于武乡县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腾飞公司)建设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土地附着物补偿过程中,武东红及其亲属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提出除正常补偿外,腾飞公司需无偿提供一套160平方米商铺和60平方米公寓。腾飞公司被迫答应其要求。

2015年,二手车交易市场竣工,因没有160平方米的商铺,武东红与腾飞公司协商将原来要求的商铺公寓置换为267.62平方米商铺。对于置换产生的价差,武东红以其是城关村主任,进行威胁,只出了16万元,腾飞公司被迫交付商铺。经鉴定,该商铺价格1338100元。

此外,1998年,武东红在承包城关村车马店经营期间,未经城关村委批准、不顾城关村委会干部阻拦,将车马店前院集体厕所私自改建成小二楼(占地35平米)后出租牟利。

长治市武乡县检察院经审查,于2017年12月8日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1月18日,武乡县法院一审判决武东红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后,武乡县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且应当加大对被告人武东红违法所得追缴力度,依法提出抗诉,长治市检察院支持抗诉。2018年4月20日,长治市中级法院改判武东红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责令退赔。

案例六:利用职务截留混凝土款去赌博被判刑

2011年3月1日至2014年11月,宋冰在担任山西卦山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催收公司应收账款过程中,采取多收款少报账的手段,先后多次截留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础工程分公司、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总承包部直属第二经理部、西安华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吉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等业务单位支付给山西卦山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款共计人民币273万元,钱款被其用于赌博等活动。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宋冰职务侵占罪一案,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经审查,于2016年5月5日依法提起公诉。同年8月9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一审判决宋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后,被告人宋冰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案例七:挪用公司资金近5000万去炒股炒现货

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荆伟在担任阳泉新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出纳、会计期间,利用保管公司财务U盾的职务便利,多次私自使用U盾将公司资金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做定期存款获取利息、多次将公司资金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后进行炒股、炒现货经营活动。经审计:被告人荆伟任职期间挪用公司资金4920万元,偿还4076万余元,造成损失843.9万余元。

荆伟挪用资金一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7年10月26日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3月13日,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荆伟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判后,被告人荆伟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案例八:福建商人在山西合同诈骗证据不足不起诉

陈强系在山西投资煤炭生意的福建商人。2013年8月,山西商人金某等人得知陈强家族所投资的同华公司要找合作伙伴。双方经协商,同年9月签订合作开发煤矿协议。金某等人依约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亿元,后考虑到投资收益存在风险等因素,金某等人提出不再合作,于同年11月初向陈强提出退款要求。

陈强同意退款,但因1亿元保证金入账后,已被用于家族公司其他经营周转,暂时无钱可退。陈强先后两次出具退款承诺书,并支付金某700万元利息,后因仍无钱归还,退款承诺未履行。

2014年5月,陈强妻子为解决退款问题,与金某协商,提出以家族的古董、字画等抵押给金某,但金某未同意。金某等人于2014年6月5日向阳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经侦支队经过侦查,以陈强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2日移送阳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阳泉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17年4月5日对陈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经复议维持原决定。山西省检察院在受理阳泉公安机关的复核申请后,指派专人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作出了支持不起诉决定的终结性结论。

案例九:原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看最高法怎么说

158号房屋几经转手

太原市通畅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畅达公司)投资兴建长治路158号房屋,建成后初始登记在通畅达公司名下,并成立天水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水华公司)经营。2004年5月,李向阳受张红龙委托,应名与通畅达公司签订购买房地产买卖契约。在张红龙支付3000万元部分房款后,通畅达公司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李向阳名下。

2004年9月20日通畅达公司法人变更为董汶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未对涉案房产的转让价款进行约定。与此同时,张红龙提出不再购买此房屋,要求退房退款。

2004年9月22日,李向阳将长治路158号房屋分为南楼、北楼两部分,与董汶浚签订两份房地产契约,将房屋过户至董汶浚名下,董汶浚则将房款退还给李向阳(张红龙)。

2005年1月,董汶浚将通畅达公司股权转让给高兆海。5月,董汶俊将涉案房屋及天水华大酒店全部资产协议转让给案外人乔武平,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一波三折

2006年12月12日,通畅达公司向临汾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二被告董汶俊、李向阳签订两份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2007年12月3日,临汾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向阳与董汶俊签订的两份房地产契约无效。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2011年2月28日,山西省高级法院立案二庭依据山西省人大信访局函件和董汶俊的申诉状,要求临汾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复查。

临汾市中级法院以“原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为由,裁定该案进行再审。2012年3月23日,临汾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通畅达公司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裁定撤销原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审通畅达公司的起诉。

判后,通畅达公司提出上诉。2012年9月20日,山西省高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通畅达公司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判后,通畅达公司不服,向山西省检察院提出申诉。

最高检抗诉

2013年3月11日,山西省检察院决定立案审查。

经审查,认为李向阳(张洪龙)、董汶俊明知合同解除后,应将房产返还通畅达公司,而董汶俊利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利用办理退房手续的便利与李向阳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将本应退回公司的房屋过户至其个人名下,严重损害了通畅达公司利益,应认定为合同双方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通畅达公司是本案适格原告,有权提起诉讼主张该协议无效,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2014年1月3日,山西省检察院依法履行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责,认为山西省高级法院对本案作出的民事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采纳抗诉意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定通畅达公司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原告,应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山西高法民事裁定书和临汾中法民事裁定书,并指令临汾市中级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案例十:被列失信人名单违法?申请执行监督后删除

临汾市龙奎牧业公司是一家始建于2011年6月的现代化畜牧业养殖基地,是临汾市龙头企业之一,总投资800余万元。因经营运转需要,该公司向他人借贷了部分资金。由于未及时偿还借款20万元,被起诉至临汾市尧都区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并生效,进入执行阶段。

尧都区法院执行局在该公司账户无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裁定冻结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查封张某某个人房产一套,并将张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此情况下,该公司的银行贷款被暂停,资金链出现断裂,企业经营陷入僵局。

2017年11月22日,临汾市尧都区检察院依法受理该公司提出的申请执行监督一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尧都区法院查封的房产已足以清偿20万元借款,将张某某列入失信人名单违反法律规定。11月24日,向尧都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2月28日,尧都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将张某某从失信人名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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