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承諾「一錯千金」,教授一口氣挑出172處!法院一審:兌現!

作家張義發行新著,併發微博稱:

鄭重承諾凡挑出拙作1個錯者即獎賞1001元,

還請各位老師替我作證,絕不耍無賴!

好一個現代版的“一諾千金”,

這要是打錯一個字,

可就是半個月的工資啊!

後來白平教授竟找出該書存在172處錯誤,

索要懸賞獎金17萬餘元,

這下,作家可就不認賬了:文學作品不必拘謹!

作為吃瓜群眾的我:……

感覺不能愉快地玩耍了~

這起案件鬧到了法院,

我們一起來看一看法院的判決吧!

事情是這樣的

2012年,張義發行新書《帶三隻眼看國人》,發佈微博:“茲鄭重承諾凡挑出拙作 《帶三隻眼看國人》 1個錯者即獎賞1001元……絕不像閻崇年老頭般耍無賴不認賬!”。

作家承諾“一錯千金”,教授一口氣挑出172處!法院一審:兌現!

而後,當年曾給閻崇年挑錯的白平教授,從該書中挑出172處錯誤,並據此索要懸賞獎金172172元。張義認為,白平教授墨守一些語法句話,卻不懂天才的作家卻不拘章法~

法院審理

被告抗辯認為該懸賞挑錯範圍僅限於知識性錯誤,白平起訴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認為,該書儘管是一本通俗的知識性讀物,但不否認作者個人的審美體驗和個性表達,不禁止作者合理的聯想和演繹,該書存在知識性錯誤18處,照一錯1001元的標準,判決張義向白平支付18018元。

作家承諾“一錯千金”,教授一口氣挑出172處!法院一審:兌現!

普法

作家承諾“一錯千金”,教授一口氣挑出172處!法院一審:兌現!

法條鏈接:

《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

➯我國法律法規並未對懸賞廣告的概念以及構成要件進行明確規定,但是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以公告形式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意思表示,具有效力。

關於懸賞廣告的時間效力:

本案中的懸賞廣告未明確特定期限,且發佈該廣告的微博至訴訟中仍可查看。

作家承諾“一錯千金”,教授一口氣挑出172處!法院一審:兌現!

說明懸賞廣告仍然有效。

認為超出規定時間、

訴訟時效的觀點不成立。

作家承諾“一錯千金”,教授一口氣挑出172處!法院一審:兌現!

關於懸賞廣告的對象範圍:

一般認為,會在懸賞人和完成人之間形成單方允諾之債,而不是單純的合同關係。

也就是說

即使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兒童完成了相應任務,

也能要求懸賞人支付報酬,

懸賞人不能主張合同無效拒絕支付。

作家承諾“一錯千金”,教授一口氣挑出172處!法院一審:兌現!

文字作品往往帶有知識性和文學性的特徵。

就知識性而言:

作家張義的作品是一本通俗的知識性讀物,不能按照主觀意志虛構人物、地名、故事等,應當儘量真實、客觀、準確地傳遞相應知識。

作家承諾“一錯千金”,教授一口氣挑出172處!法院一審:兌現!

作家承諾“一錯千金”,教授一口氣挑出172處!法院一審:兌現!

就文學性而言:

在進行判斷時應尊重作者的寫作自由和創新,不會以學術著作的論證標準對其予以要求,而是結合作者的寫作目的、語境等情況綜合考量。

例如,

魯迅的作品中有“我家後院有兩棵樹,

一棵是棗樹,另一棵也是棗樹”的表述,

就屬於典型的文學手法,不屬於知識性錯誤。

律師小貼示

以懸賞廣告形式作出的承諾具有效力,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懸賞人應當履行,否則完成懸賞行為者可以依據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懸賞人履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