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女子6年內5次懷孕全部流產,背後真相令人齒冷!

近日,廣州市黃埔區檢察院辦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7年5月30日下午15時20分許,女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夥同另外兩名同夥(女性)進入黃埔區萬達廣場7號門1號電梯內,3人將一名女顧客圍住以分散其注意力,由陳某某下手將女顧客揹包內的錢包盜走。得手後3名嫌疑人即離開電梯。

隨後不久,女顧客及其丈夫發覺錢包被盜,於是返回涉事電梯前,結果找到了當時作案的其中2名女嫌疑人。被盜女顧客及其丈夫當場控制了嫌疑人陳某某,另一名女嫌疑人則逃脫。

民警到場現場取證後,將陳某某傳喚至公安機關作進一步調查,嫌疑人陳某某對其實施的扒竊行為拒不供認。

盜竊案背後

可怕的真相

據檢察機關查實,這名女嫌疑人陳某某可“來頭不小”。

原來,陳某某曾於2012年至2018年期間,因盜竊行為十次被公安機關抓獲或被法院判處刑罰,均因正在懷孕而被採取取保候審,或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

巧的是6年來她懷孕5次、流產5次,每到腹中胎兒六七個月就“恰好”失聯,再到公安機關報到時“恰好”又是懷孕的狀態。

為何這位媽媽不斷“帶球跑”就是不生呢?

原來,我國《刑法》第72條有規定,“對符合一定條件且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應當宣告緩刑。”雖然該規定要求必須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等條件。但在司法實踐中,為了保障婦女特殊的人權,一般只要刑罰在拘役或三年以下的,都會對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直接宣告緩刑;情節較輕則直接適用管制刑。

這就給不少女性犯罪者以“可乘之機”,比如陳某某就通過反覆懷孕、墮胎的方式來規避或減輕法律處罰;還有一種是利用正在懷孕或處於哺乳期的特殊階段瘋狂實施犯罪。

收監前“掐表”受孕

或哺乳後期再次懷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5條第3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雖然該條文寫的是“可以”而非“應當”,但國務院頒佈的《看守所條例》第10條又明確規定:“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不予收監。”

後面這一行政法規的存在,成為司法機關對涉嫌犯罪的孕婦及哺乳期婦女收監的一大難題。收押,則不符合規定;不收押,無疑放縱犯罪。

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憑著監管不力甚至無人監管的便利,“掐表”似地在收監前受孕,然後申請繼續監外執行,司法人員也只能“抓了放、放了抓”。無論是靠連續懷孕、連續流產,還是在分娩及哺乳期後再次懷孕、生育的方式,均能“母憑子貴”、長期不受監禁。

檢方還發現,利用孕婦或哺乳期婦女的特殊身份為掩護,實施盜竊、詐騙、販賣毒品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中,以團伙作案居多。作案時由團伙其他人進行掩護、由孕婦或哺乳期婦女動手實施犯罪、犯罪後再由團伙其他人員轉移贓物。

這樣即使現場抓獲這些孕婦或哺乳期婦女,一來可能由於贓物立即轉移,在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認下出現證據不足的情況;二來即使動手的婦女犯罪證據充分,團伙的其他成員或因未實際實施或因馬上逃離現場,亦容易逃離罪責、不被抓獲或定罪,更不用說對幕後指使人的打擊了。

廣州一女子6年內5次懷孕全部流產,背後真相令人齒冷!

被抓女嫌犯將從重懲處

針對上述困境,檢察機關建議從法律的制定和執行細節上入手,從輕對待過失犯罪,從嚴處置惡意犯罪;規範監管機制,多部門聯動合作監控人員動態及去向,防止“藉機生子”的鬧劇發生;重點打擊惡意懷孕規避刑罰的幕後指使、操控者,專門針對他們進行收監執行。

上述案件中的嫌疑人陳某某,因被查實有2次犯罪前科及系盜竊慣犯,有多次盜竊違法記錄,且歸案後拒不供認犯罪行為,認罪態度較差,檢察機關將建議法院對其從嚴從重懲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