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女子6年内5次怀孕全部流产,背后真相令人齿冷!

近日,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5月30日下午15时20分许,女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伙同另外两名同伙(女性)进入黄埔区万达广场7号门1号电梯内,3人将一名女顾客围住以分散其注意力,由陈某某下手将女顾客背包内的钱包盗走。得手后3名嫌疑人即离开电梯。

随后不久,女顾客及其丈夫发觉钱包被盗,于是返回涉事电梯前,结果找到了当时作案的其中2名女嫌疑人。被盗女顾客及其丈夫当场控制了嫌疑人陈某某,另一名女嫌疑人则逃脱。

民警到场现场取证后,将陈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嫌疑人陈某某对其实施的扒窃行为拒不供认。

盗窃案背后

可怕的真相

据检察机关查实,这名女嫌疑人陈某某可“来头不小”。

原来,陈某某曾于2012年至2018年期间,因盗窃行为十次被公安机关抓获或被法院判处刑罚,均因正在怀孕而被采取取保候审,或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巧的是6年来她怀孕5次、流产5次,每到腹中胎儿六七个月就“恰好”失联,再到公安机关报到时“恰好”又是怀孕的状态。

为何这位妈妈不断“带球跑”就是不生呢?

原来,我国《刑法》第72条有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且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应当宣告缓刑。”虽然该规定要求必须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障妇女特殊的人权,一般只要刑罚在拘役或三年以下的,都会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直接宣告缓刑;情节较轻则直接适用管制刑。

这就给不少女性犯罪者以“可乘之机”,比如陈某某就通过反复怀孕、堕胎的方式来规避或减轻法律处罚;还有一种是利用正在怀孕或处于哺乳期的特殊阶段疯狂实施犯罪。

收监前“掐表”受孕

或哺乳后期再次怀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虽然该条文写的是“可以”而非“应当”,但国务院颁布的《看守所条例》第10条又明确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监。”

后面这一行政法规的存在,成为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收监的一大难题。收押,则不符合规定;不收押,无疑放纵犯罪。

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凭着监管不力甚至无人监管的便利,“掐表”似地在收监前受孕,然后申请继续监外执行,司法人员也只能“抓了放、放了抓”。无论是靠连续怀孕、连续流产,还是在分娩及哺乳期后再次怀孕、生育的方式,均能“母凭子贵”、长期不受监禁。

检方还发现,利用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的特殊身份为掩护,实施盗窃、诈骗、贩卖毒品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中,以团伙作案居多。作案时由团伙其他人进行掩护、由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动手实施犯罪、犯罪后再由团伙其他人员转移赃物。

这样即使现场抓获这些孕妇或哺乳期妇女,一来可能由于赃物立即转移,在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下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二来即使动手的妇女犯罪证据充分,团伙的其他成员或因未实际实施或因马上逃离现场,亦容易逃离罪责、不被抓获或定罪,更不用说对幕后指使人的打击了。

广州一女子6年内5次怀孕全部流产,背后真相令人齿冷!

被抓女嫌犯将从重惩处

针对上述困境,检察机关建议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细节上入手,从轻对待过失犯罪,从严处置恶意犯罪;规范监管机制,多部门联动合作监控人员动态及去向,防止“借机生子”的闹剧发生;重点打击恶意怀孕规避刑罚的幕后指使、操控者,专门针对他们进行收监执行。

上述案件中的嫌疑人陈某某,因被查实有2次犯罪前科及系盗窃惯犯,有多次盗窃违法记录,且归案后拒不供认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差,检察机关将建议法院对其从严从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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