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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应当是普天之下子女们的责任、义务,父母含辛茹苦的把子女养育成人实属不易。
传承孝道是传统美德,古有卧冰求鲤、今有割肝救母,我们身边也不缺乏孝老爱亲的感动事迹,但也有少数人悖理行事,不但不尽孝道反而虐待自己年迈的父母。
近日,遂川县公安局堆子前派出所就处理了这样一名殴打母亲的不孝子。
日前,两位近七旬的老人来到堆子前派出所报案称:黄某殴打、虐待母亲肖某。经调查了解,肖某是堆子前镇某村人,丈夫多年前去世,女儿远嫁在外省,目前与儿子黄某相依为命。家庭的不幸本应激励黄某更自立自强,可黄某却嗜酒如命,天天在家坐享国家和亲人们的救济。黄某还经常酒后闹事,经常辱骂和殴打肖某。镇、村两级干部多次到黄某家调解,对黄某警告教育,但均无济于事。
近日,黄某酒后又大打出手,竟用锄头将母亲肖某的双脚打伤。肖某被逼无奈只能回到哥哥家寄住,并在哥哥的陪同下才鼓起勇气来到堆子前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受案后,黄某一直在逃,肖某忧心忡忡地告诉民警,只要黄某一天不归案,她就不敢回家住。
7月11日,堆子前派出所民警得到线索称,黄某正在村部商店喝酒。待民警找到黄某时,其果真坐在店里尽情的饮酒,民警随即传唤黄某。面对警察,黄某竟快速从桌底下拿出一条板凳砸向民警,幸好民警及时避开,并迅速上前将其控制。黄某被控制后还嚣张的说:“我打我妈关你们什么事!”民警当即严正警告:“你涉嫌违法了,我们就得管!”随后民警将黄某带回派出所。
目前,黄某被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并已送至遂川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孝亲敬老是我们的传统美德,
也是为人子女的基本义务。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
何况我们人类呢?
对极少数不善待老人的不孝子
我们绝对不能容忍
不仅要予以道德上的谴责
还要挥起法律的大棒予以惩处!
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
百善孝为先,尽孝需及时!
莫让子欲养 而亲不待,
成为此生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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