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业绩导致3年市场禁入,信息公开显威力

近日,2家企业在工程业绩入库时弄虚作假被陕西省住建厅通报。陕西省住建厅网站信息显示,

根据企业投诉,经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核查,发现2家企业的工程业绩为虚假工程业绩。

依据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决定对2家企业予以全省通报,删除2家企业已入库所有工程业绩信息(确属真实工程业绩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重新录入),并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发布期限分别为3年和6个月。不良行为发布期限内限制其市场准入,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增项、升级、变更等业务。

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是指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公告和公示等信息在指定媒介通过发布公告和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的目的,一是增强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知情权、监督权,约束评委在评标过程中的行为,约束投标人伪造虚假信息;二是增加招标项目的竞争力,扩大招标人的选择范围,降低项目成本。

信息公开可以使整个招标投标活动在阳光下进行,如本案例中,通过公示市场主体信息引入投标人之间互相监督,让监督主体从政府监督扩大到社会监督,节约了政府监督的成本,提高了监督效率。

国家发改委于2017年11月发布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10号令)规定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内容,但公开范围仅限于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同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公开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意见》要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尽管信息公开有利于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三公,但很多地方监督部门对此仍有很深的忧虑,一是担心会增加异议、投诉的数量,影响项目推进及城市形象。二是担心部分挂靠人、围标人、分赃不均人或者是上述人员花钱雇佣的代理人,成为职业投诉人,后果难以预料。

小编认为对此要区别看待;正常情况下,异议和投诉的产生与招标项目的公平和公正性密切相关,打铁还需自身硬,招标项目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异议和投诉自然不会成立;异常情况下,如果真的产生职业投诉人,应将其记入失信名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而且据小编所知,在广州、深圳等地区,评标专家的姓名、专业、评审得分(如有)等情况都在指定媒介公示,但并没有数据表明这些地区的异议和投诉高于其他地区。

因此在提高招标项目规范运行的基础上,一方面推进信息公开,让招标投标运行在阳光下,充分发挥信息公开的优势,另一方面完善异议和投诉的相关机制,对恶意投诉制定相关的处罚措施,避免产生不良后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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