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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期滿,合同不一定能終止。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但是,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要終止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1)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44條、第45條;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3條、第17條、第21條;
3.《工傷保險條例》;
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妥善處理勞動關係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勞社部發〔2003〕257號)第3條;
5.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1995年8月4日勞部發〔1995〕309號)第34條。
操作提示
1)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應當審核勞動者有無特殊情形,使勞動合同延續至特殊情形消失時終止;
2)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要終止勞動合同時,出現特殊情形,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該情形消失時終止;
3)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要終止合同時,出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22條的規定約定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服務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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