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是否有贍養義務?

只有協助義務

“我女婿那沒得說,隨叫隨到。”

某些丈母孃常說。


「 本文 “ 贍養 ” 解釋:指子女或晚輩對父母或長輩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的幫助。 」

姻親的關係處理經常是體現夫妻雙方的情商所在。我們旁觀有些小夫妻間拌嘴,動不動 ‘ 你媽 ’ ‘ 我媽 ’ ,聽的也是讓人直翻白眼。

做的好的夫妻一方,大家恨不得都把她/他捧到天上。做的不好的,當面死懟和背後悄悄看笑話的都不在少數。

都覺得 ‘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 ’ ,那麼法律中對姻親的贍養義務是怎麼樣的?江蘇天豪律師事務所張翔律師作出以下分析:

有沒有義務?

所有人都知道對姻親是沒有贍養義務的。因為義務是需要法律明確規定的,而法律中並沒有直接規定對姻親的贍養義務。

但其實大家都忽略了贍養的協助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了,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自動忽略這條規定是常態,大家也只當是世俗道德的約束。

另一個層面上,協助義務很可能只侷限於婚姻存續期間。

比如以下對話:

男:你過不過分?我們都離婚了,你還讓我晚上去給你媽洗腳?

女:法律說的,你不洗也得洗!

男:我一個法務懶得和你繼續討論

姻親的贍養只是道德獎勵?

當然不是!

立法者對於孝心的兒媳、女婿還是比較寬容和鼓勵的。

《繼承法》規定了,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這一條規定其實給大多數孝心的兒媳、女婿一定慰藉,法律畢竟沒有忘了他們。使得那些勤勤懇懇照顧姻親的兒媳、女婿能夠直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繼承,與老人的兒子、女兒享有同等的繼承權益。

不過對比現實來說,老人們如果一紙遺囑將遺產留給其他人,完全遺忘盡了孝道的兒媳或女婿,這種情況更為心酸吧。

法官指引

蘇某陳述其作為喪偶兒媳,主要承擔白天照顧袁某、陳某夫婦的義務,並與袁某甲、袁某丙一併承擔了兩位老人喪葬事宜,袁某甲亦予以認可,袁某丙也未能提供相反證據推翻蘇某的主張,可以認定蘇某作為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繼承。

律師提醒

現實生活中, 喪偶兒媳及喪偶女婿想爭取第一順位繼承人並非那麼容易,

還需要滿足 ‘ 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

雖然法律規定較為模糊,但不應該影響社會對‘孝道’正面肯定的意義。

借鑑判例

(2015)通中民終字第1782號

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是否有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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