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協助義務
“我女婿那沒得說,隨叫隨到。”
某些丈母孃常說。
「 本文 “ 贍養 ” 解釋:指子女或晚輩對父母或長輩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的幫助。 」
姻親的關係處理經常是體現夫妻雙方的情商所在。我們旁觀有些小夫妻間拌嘴,動不動 ‘ 你媽 ’ ‘ 我媽 ’ ,聽的也是讓人直翻白眼。
做的好的夫妻一方,大家恨不得都把她/他捧到天上。做的不好的,當面死懟和背後悄悄看笑話的都不在少數。
都覺得 ‘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 ’ ,那麼法律中對姻親的贍養義務是怎麼樣的?江蘇天豪律師事務所張翔律師作出以下分析:
有沒有義務?
所有人都知道對姻親是沒有贍養義務的。因為義務是需要法律明確規定的,而法律中並沒有直接規定對姻親的贍養義務。
但其實大家都忽略了贍養的協助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了,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自動忽略這條規定是常態,大家也只當是世俗道德的約束。
另一個層面上,協助義務很可能只侷限於婚姻存續期間。
比如以下對話:
男:你過不過分?我們都離婚了,你還讓我晚上去給你媽洗腳?
女:法律說的,你不洗也得洗!
男:我一個法務懶得和你繼續討論
姻親的贍養只是道德獎勵?
當然不是!
立法者對於孝心的兒媳、女婿還是比較寬容和鼓勵的。
《繼承法》規定了,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這一條規定其實給大多數孝心的兒媳、女婿一定慰藉,法律畢竟沒有忘了他們。使得那些勤勤懇懇照顧姻親的兒媳、女婿能夠直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繼承,與老人的兒子、女兒享有同等的繼承權益。
不過對比現實來說,老人們如果一紙遺囑將遺產留給其他人,完全遺忘盡了孝道的兒媳或女婿,這種情況更為心酸吧。
法官指引
蘇某陳述其作為喪偶兒媳,主要承擔白天照顧袁某、陳某夫婦的義務,並與袁某甲、袁某丙一併承擔了兩位老人喪葬事宜,袁某甲亦予以認可,袁某丙也未能提供相反證據推翻蘇某的主張,可以認定蘇某作為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繼承。
律師提醒
現實生活中, 喪偶兒媳及喪偶女婿想爭取第一順位繼承人並非那麼容易,
還需要滿足 ‘ 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 。
雖然法律規定較為模糊,但不應該影響社會對‘孝道’正面肯定的意義。
借鑑判例
(2015)通中民終字第17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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