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男子占道超速行驶致人亡 赔偿近60万又获刑

洛川男子占道超速行驶致人亡 赔偿近60万又获刑

洛川一男子高某某既不在规定的行车道上,又超速行驶,结果发生车祸致人死亡,巨额赔偿之后又以身获刑。7月10日,洛川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17年11月13日14时许,高某某驾驶陕JXFxxx号小型轿车沿304省道由洛川县老庙镇向县城方向行驶,行至304省道洛川段162KM+758M处时与相对方向王某某驾驶的南爵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驾驶人王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事发后高某某家属与王某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其家属王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9.05万元,且已全部给付,高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未靠右侧通行,行驶速度超过限定的最高时速,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所犯罪名成立。事故后被告人高某某委托他人及时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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