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男子占道超速行駛致人亡 賠償近60萬又獲刑

洛川男子佔道超速行駛致人亡 賠償近60萬又獲刑

洛川一男子高某某既不在規定的行車道上,又超速行駛,結果發生車禍致人死亡,鉅額賠償之後又以身獲刑。7月10日,洛川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案件,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處高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2017年11月13日14時許,高某某駕駛陝JXFxxx號小型轎車沿304省道由洛川縣老廟鎮向縣城方向行駛,行至304省道洛川段162KM+758M處時與相對方向王某某駕駛的南爵牌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駕駛人王某某死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交警部門認定,高某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意見為: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而死亡。

事發後高某某家屬與王某某家屬就民事賠償達成賠償調解協議,賠償其家屬王某某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59.05萬元,且已全部給付,高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某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在行駛過程中未靠右側通行,行駛速度超過限定的最高時速,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所犯罪名成立。事故後被告人高某某委託他人及時報警,並積極搶救傷者,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對其依法可從輕處罰。且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對其酌定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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