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工伤,退休时,能领取一次性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王某2013年因工工伤,初始鉴定10级,复议后伤残鉴定9级,2014年复岗继续上班,因无法从事高空操作的危险工作,多次口头要求调换岗位、要求辞职,至2016年10月办理退休。

九级工伤,退休时,能领取一次性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2016年11月向单位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认为也是与单位终止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后才要求补偿的。单位以退休理由不予赔偿。

后提出仲裁,仲裁不予支持后,到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10月14日,王某申请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手续,后经相关部门审核于2016年10月25日为王某办理退休手续(特殊工种退休、累计从事年限10年5个月)。

九级工伤,退休时,能领取一次性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二)项 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而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或者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签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九级工伤,退休时,能领取一次性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根据前述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现王某主张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162.88元,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同时,王某实际已于2016年10月25日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自2016年11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依法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的情形,并不属于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二)项 、《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形。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据查明的事实分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社保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里提取一部分金额给予工伤职工的一种补助。

本案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非解除,而是依法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的情形;同样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发放应当是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王某在2016年10月25日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自2016年11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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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王某向公司主张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162.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162.88元,不予支持是正确的,依法应当维持。

案例点评

本案中,王某首先搞错了一个概念,以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单位支出的,事实上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其次,从字面上的意义来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为了再次就业的补偿。正常退休就没有了。

如果想争取这两笔费用,该如何做呢?本案中,王某提到,多次口头要求换岗,辞职,其实书面辞职信递交后,30天之后,不管单位是否同意,均可离职。就可以领取这两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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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也是为了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所以迟迟不愿正式提出辞职。而退休后,就不符合领取这两项补助的条件了。那么有读者说,退休前2个月辞职,是不是可以领,理论上也是可行的。

因此在《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中作了一些限制,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其它部分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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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款需要注意的是,第三十八条是指因公司未足额支付报酬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递减。另一层意思是,如果是公司和你解除,哪怕协商一致,也不得递减。

还有一个概念是,本案中,王某原先评定为10级工伤,后去复议,被评为9级,复议是工伤员工的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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