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夫妻债务承担纠纷案件最高法有了新司法解释!

前几日“小马奔腾创始人去世,妻子被判承担2亿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闻又引爆了人们的眼球,引起了人们很大的争议,虽然法院判决事情清楚,证据确凿,但还是在极具争议的婚姻法解释24条的“阴影下”显得孤掌难鸣。

值得庆幸的是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做出了一些细致的法律规定更好的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好消息!夫妻债务承担纠纷案件最高法有了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全文如下: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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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相关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就是愿意承担债务),那么也就是说如果只有一方签字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持续期间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所负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债权人承担了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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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大家对上面的法律术语看不懂,我来给大家通俗点说就是:先看是否夫妻双方签字,双方都签字的,是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没签字的,看所负债务是否为日常生活所需,用于日常生活所需的,是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所需的,债权人要举证证明所出借的钱是夫妻双方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能证明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不能证明的就是单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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