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微信聊天記錄成爲勝訴的有效證據?

作者 | 訴訟特戰隊

單位 | 廣東摩金律師事務所

全文共2701字,閱讀大約需要5分鐘。

【前言】

想必“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這句話即使是對各位企業界的朋友們也是十分的耳熟能詳了。

的確,證據在訴訟中往往起到關鍵性作用,甚至具有致命性;但也要看是誰在掌握,如何運用;尤其是針對不同種類的證據。

此時,訴訟律師對於證據運用與掌握的技能性差異往往成為決定案件成敗的關鍵要素。有鑑於此,摩金訴訟特戰隊特就質證技巧經總結、升級與優化形成系列乾貨知識。

本文是該系列的第二篇(大家有興趣可以點擊藍色字體查看我們前面的文章--《一圖讀懂勝訴秘密之質證攻略|訴訟特戰隊告訴你!》),研究的是針對短信、微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各類電子數據證據“三性”中的“真實性”如何質證。

關於電子數據“三性”中的“合法性”、“關聯性”的質證技巧幹貨還將陸續推出,敬請關注。

如何讓微信聊天記錄成為勝訴的有效證據?

【正文】

“原告提供的短信記錄沒有提供手機核實,真實性無法確認”。——某案件原告律師質證意見

“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微信聊天記錄中聊天對方就是原告,因此對該證據不予採信”。——某案件裁決書

在社交媒體高度發達的今天,訴訟案件的當事人提供電子郵件、微信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已經成為一種常態。

但是,這些證據能否為法官所採信?在舉證一方提供這類證據時,對方當事人或律師如何進行有效質證?這是電子化時代訴訟律師必須面對和解決的問題。

認識“電子數據”

短信記錄、微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均屬於電子數據,它是2012年8月31日修改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法定證據種類之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司法實務中,電子數據的形式多種多樣,綜合來看,電子數據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三類:

  • 一次生成並靜態存儲於相關載體的信息,如硬盤、光盤、黑匣子、磁卡等;

  • 數據庫等自動組織系統進行自動生成並組織管理的信息,如軟件運行數據、網絡遊戲數據、股票交易數據等;

  • 通過計算機、電話、傳真網絡以及無線電形式傳遞交換信息,如視頻音頻傳輸、電子簽章、網絡下載、聊天記錄、傳真、電子郵件等。

從以上定義可知電子數據有三個基本特徵:存在形式數字化、依附的載體不固定、能複製。

正是因為電子數據有其特有的性質和特點,決定了對電子數據質證有不同於其他類型證據的特殊方法。

訴訟律師若能結合電子數據的特性對其進行質證、策略方法得當,即能有效瓦解舉證方的證明體系,直至贏得案件。

如何讓微信聊天記錄成為勝訴的有效證據?

對電子數據真實性的質證

電子數據與傳統的白紙黑字的證據不一樣,有“虛擬性、易變、易改無痕、不易固化歸檔和呈現”的天然屬性。正是因為電子數據的上述屬性,所以對其客觀真實性的審查尤為重要。

對電子數據進行質證時首先要判斷電子數據是否客觀存在,有無增加、刪減、修改。

訴訟律師在對電子數據的真實性進行質證時,應圍繞以下幾個方面:

(1)電子數據是否有原始載體(介質)

對於短信、QQ或微信等社交聊天記錄而言,舉證方在提交法院時多采用打印輸出件。

所以,訴訟律師對電子數據進行質證時,首先應當核實審查其原始介質,判斷其真實性。這是因為電子數據具有虛擬性,必須藉助特定的方式固定下來,才能確保它的真實性。

如舉證者的電子數據沒有出示原始介質,一般不會被裁判者採信。對於存在於電子介質的錄音或錄像視頻而言,如果舉證一方未提供錄製的原始載體,或經過剪輯,那麼不具有真實性。

需要注意的是,實務中使用頻率最高的電子數據打印輸出件的認證,一般的,如質證方對真實性提出異議,舉證方未能提供其他證據予以印證完整性與真實性,無法確認聊天記錄中的人的身份,裁判者對電子數據的真實性一般不會確認。

但是,如綜合舉證方其他證據可以具有高度蓋然性,這時,就需質證方提供反駁證據,在質證方未提供反駁證據的情況下,也未提出鑑定申請時,裁判者一般會認可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2)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真實存在

在案件訴訟過程中,最常使用的短信記錄、微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都涉及相關主體。

假設,短信的發送與接收方或微信聊天記錄主體雙方根本不存在或無法查實,則該電子數據極有可能是偽造的,不具備真實性。一旦真實性被裁判者否認,該證據將不會作為定案的依據。

在訴訟中,針對對方提供的短信記錄、電子郵件、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應著重從發件人/收件人及聊天主體的真實身份角度進行質證。

特別是在非實行實名註冊的情況下,若舉證方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有關各方的身份信息,質證方則可以提出“無法確認聊天雙方身份,不認可真實性”的質證意見。

如何讓微信聊天記錄成為勝訴的有效證據?

(3)電子數據內容是否真實完整

電子數據具有內容多、易修改的特點,舉證者往往不會提供完整的電子數據內容。訴訟案件中,存在大量短信記錄、電話錄音等電子數據不連貫、不完整的情形。因此,審查電子數據的完整性亦是不可忽視的。

就短信記錄和電子郵件而言

應當審查發、收件人(姓名及手機號碼)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手機短信和電子郵件的位置是否出現變動,發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發(收)件箱中。

就電話錄音而言

完整性要求錄音應當完整、未經技術處理或偽造,錄音方提出的問題,應當明確、直接、相應的回答也應當明確、肯定。

有些時候錄音者會故意引導對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後進行技術剪輯,得出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不能真實反映案件事實。

例如,如果是欠款,錄音沒有完整表達出欠錢的具體金額和來龍去脈,訴訟律師可以提出質疑和反駁。真實性要求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真實意思表示,即被錄音者必須不是在違背自身意志的情況下錄音的。

對錄音或錄像視頻而言

可以對錄音或錄像視頻反映的時間真實性提出異議,審查時間有無被對方調整。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對於經過公證的電子數據,把握對其真實性的質證方法尤為重要。因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

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當然,這也並不意味著經過公證的電子數據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法推翻。

在對這種證據的真實性進行質證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入手:

(1)公證過程

公證文書須完整地記載公證證據的形成過程,判斷進行公證時是否真實登陸過網站。

假如舉證方提供的公證書未記載登陸網站的登錄名和密鑰及網絡ID,訴訟律師質證時可以提出無法確認該電子數據是否經過公證的意見。

(2)公證書記載的操作人員身份

如果操作人員不是公證員,則有可能是登陸的預先設置網絡環境及虛擬網頁的可能。

最後,用一張圖表總結電子數據質證攻略(一):真實性的梳理:

如何讓微信聊天記錄成為勝訴的有效證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