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的新年钟声敲响时,这些新法也将开始影响企业!

2017年即将过去,2018年已在脚下;

未来已来,对于我们企业而言,有哪些法律法规将会影响着我们发展经营;

下面我们一起了解即将于2018年1月起开始实施,且息息相关的新法。

2018的新年钟声敲响时,这些新法也将开始影响企业!

一、环保“费”改为“税”,强制缴纳

2016年12月25日,走过6年立法之路、历经两次审议, 《环境保护税法》(下称“环保税法”)终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保税法的施行,将曾经的环保“费”改为了环保“税”,将对企业产生巨大的影响,主要有下:

1、有排污必交税

环保税法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了: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五表总计121种应税污染物,只要企业排放物质属于表单内的物质需纳税,就需要缴纳环保税。

环保税法仅规定了两种不用交税的情形:

(1)污染物交给别人处理的,即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

(2)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即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

由此可见,企业可通过外包污染物处理来应对环保法的实施。

此外,同样于2018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将广东省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规定为: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

这分别比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税率1.2元和1.4元增加了50%和1倍,但在全国各省市提出的适用税额中仍处于较低水平。

2、五类情形下暂予免征环保税

环保税法规定了五种情形下暂予免征环保税,包括: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不难发现,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将成为企业的新商机。

3、低于国家和地方标准排放可相应减税

环保税法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由此可见,企业可通过提升环保技术、更新环保设施设备、固体废物再利用等措施来达到减税标准,应对环保税法的施行。

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二、《中小企业促进法》新修订,旨在解决并优化中小企业的融资难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该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

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亮点:

(一)三项财税政策支持

1、明确中央财政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及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将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2、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将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给予初创期中小企业支持;

3、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

(二)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1、明确提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2、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3、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三)增加财产权益保护专章

1、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设立拖欠货款解决条款,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2、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018的新年钟声敲响时,这些新法也将开始影响企业!

三、“五证合一”改革过渡期结束,未换发证照不再有效

2016年7月28日,工商总局、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

主要内容包括:

1、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五证合一”改革。

2、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四、增值税和消费税缴纳抵扣,优化程序并简易办理

2017年10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在优化纳税人对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

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在申请资料中说明同时申请两税种的汇总缴纳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

五、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与印花税

2017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17年10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对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小额贷款的范围做了具体的定义。

2018的新年钟声敲响时,这些新法也将开始影响企业!

六、港澳投资者投资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备案

2017年12月20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实施后有关备案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包括:

(一)香港、澳门投资者根据《投资协议》在内地投资,所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备案,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

(二)符合《投资协议》附件一规定的香港、澳门投资者,分别在上述协议中内地仅对香港、澳门开放的领域内投资;

除在线提交《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在线提交《投资协议》规定的香港、澳门投资者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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