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肖永勝訴被告郝軍兵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7)豫0581民初4919號民事判決:被告郝軍兵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肖永勝借款50000元及利息,並承擔案件受理費645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郝軍兵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肖永勝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郝軍兵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執行人:郝軍兵
性別:男
年齡:41歲
身份證號:4105021977****3553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瓦窯北街1號樓18號樓2單元402號
立案時間:2018年2月26日
執行案號:(2018)豫0581執1039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581民初4919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50645元及利息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119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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