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女方分娩一年內男方起訴離婚被駁回

【基本案情】:劉某與葉某於2000年10月31日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二子二女,大女叫劉某瑩、大兒子劉某霖、二兒子劉某林、小女叫劉某宗。婚後一段時間,兩人在不同地方工作,離多聚少。直到2015年後,兩人開始在玉林共同居住生活。期間,雙方經常為了生活瑣事、經濟及小孩撫養問題爭吵。雙方就離婚事宜多次進行協商,但因子女撫養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劉某於2018年1月24日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與葉某離婚。

【庭審查明】:原告劉某與被告葉某的婚生小女兒劉某宗於2017年4月18日出生,至原告劉某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離婚訴訟,時間不足一年。

【焦點問題】劉某提起訴訟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裁判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原告劉某在被告葉某分娩小女兒後一年內不享有訴權,不得起訴離婚。且原告劉某所訴情形也不屬於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六)項“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本案在庭審中查明原告劉某起訴離婚時被告葉某分娩小女兒尚未滿一年,法官依據上述規定,裁定駁回原告劉某的起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