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促被执行人江志华立即履行执行令(B级),请看到的群众积极向法院举报他的财产线索和下落!

敦促被执行人江志华立即履行执行令(B级),请看到的群众积极向法院举报他的财产线索和下落!

江志华

敦促被执行人江志华立即履行执行令(B级),请看到的群众积极向法院举报他的财产线索和下落!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江志华,男,38岁,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007011111。

因被执行人江志华拒不到案申报财产和执行谈话,恶意逃避执行,南海法院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启动南海区执警联动机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布控抓到庭,请公众积极向法院举报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1.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坑口镇大汕村委会罗活村15号

2.立案时间:2018年1月9日

3.执行案号:(2018)粤0605执恢81号、82号

4.执行依据:(2016)粤0605民初12784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06民终9192号民事判决书

5.案情简介:原告邓宝留诉被告江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江志华驾驶的机动车与原告邓宝留驾驶的二轮摩托在掉头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警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双方协商签订协议书,被告同意支付原告一次性共计42000元整。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了7100元后就一直联系不上,致使原告于2016年8月4日提起本案诉讼。

6.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江志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4900元予原告邓宝留。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履行情况

截至本信息在《今日头条》发布之日仍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目前本案被执行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时依法限制其在购房过户、乘坐飞机高铁、住宿高档酒店、子女在贵族学校入学等方面的高档消费。

8.违法行为责任警示:

人民法院敦促被列入B级执行令追究法律责任的被执行人,迅速到南海法院,主动申报财产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对逃避、拖延、对抗执行违法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等。

9.执行风险警示:南海法院敬告社会各界,涉案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已被强制执行中,与其交往特别是发生经济往来时应特别关注债务偿还能力。此外,部分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穷尽各项执行措施仍然存在执行无果的,属于执行不能,我们呼吁被执行人讲究诚信,积极履行债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能够理解客观现实。

执行指挥中心举报电话:0757-81852666

承办人电话:0757-85612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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