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張家口市人民政府發佈了關於《對京張高鐵項目經開區南站區域內實施房屋徵收的決定》《京張高鐵項目經開區南站區域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及方案。“為了保障國家重點工程京張高鐵建設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張家口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規定,張家口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京張高鐵項目經開區南站區域內房屋實施徵收。”
一、徵收範圍:張家口經開區南站區域高鐵紅線及周邊環境影響線範圍內的房屋、建築物、農田及其他農用設施等地上附著物。
二、房屋徵收部門:張家口經開區鐵路建設指揮部。
三、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張家口市人民政府關於京張高鐵項目經開區南站區域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為順利實施京張高鐵項目經開區南站區域建設工程,做好工程範圍內的房屋徵收工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和《張家口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徵收範圍內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徵收計劃
第一條項目名稱:
京張高鐵項目經開區南站區域建設工程
第二條徵收範圍和徵收期限
1、徵收範圍:張家口經開區南站區域高鐵紅線及周邊環境影響線範圍內所有房屋及地上附著物。
2、徵收期限:30天(具體時間以徵收決定公告時間為準)
第三條徵收相關人
1、徵收人:張家口市人民政府
2、徵收部門:張家口經開區鐵路建設指揮部
3、徵收實施單位:張家口市高新城建投資集團城市房屋拆遷有限公司
4、被徵收人:徵收範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與公產房屋承租人。
第四條徵收補償安置方式
1、居民住宅實行貨幣補償和實物安置兩種方式進行安置,由被徵收人自行選擇。
2、商業、企業單位一律實行貨幣補償,自行安置。
3、社會公共事業用房根據實際情況需要由政府結合城市區域規劃統一進行安置。
第五條過渡方式與期限選擇
實物安置的,實行自行過渡,過渡期自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並交付被徵收房屋之日起計算過渡期,過渡期最長不超過36個月。
第六條房屋安置地點:
九克拉小區北側,原預製件廠院內(期房)第二章:新建安置房屋結構及標準
第七條安置房屋結構、戶型
1、安置房屋結構:高層框架住宅樓2、戶型面積:高層(期房)建築面積約為67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各戶型詳見規劃設計平面圖。
第八條安置房屋交房標準
窗為普通雙層玻璃塑鋼窗,開扇帶紗窗;單元及進戶門為鋼質安全門,室內地面為水泥墊層,地上採暖;牆面、頂棚膩子刮白;普通燈泡照明:燃氣、暖氣入戶;有線電視線路、電話線路、寬帶線路入戶(付費接通);室內不設門。
第三章: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標準
第九條徵收私產住宅房屋
1、貨幣安置
有合法產權證明文件的被徵收房屋,按其產權證明文件上登記的建築面積為計算依據,根據評估機構對安置房屋出具的評估結果,按照8000元/平方米的標準進行貨幣補償。被徵收人產權證明文件登記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予以補償。合法產權證明文書是指房屋產權所有權證或公有住房租賃證等類似文書。
實物安置(安置房購買)
被徵收人選擇安置房面積不超過房屋登記證明建築面積(不足45平米按45.平米計算).1.1倍部分(不含地下室面積及獎勵的7.5平米),按8000元/平米購買回遷房(不含樓層調節價);超出上述應安置面積10平米以內部分(含10.平米)按8800元/平米價格購買,超出10平米以外部分參照安置房交房時臨近小區屆時市場價格購買。
被徵收人按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的先後順序,在本項目回遷安置房交付使用前,依次自行選擇確定回遷安置房,並簽訂《房屋徵收安置補充協議書》
第三章: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標準
第九條徵收私產住宅房屋
1、貨幣安置有合法產權證明文件的被徵收房屋,按其產權證明文件上登記的建築面積為計算依據,根據評估機構對安置房屋出具的評估結果,按照8000元/平方米的標準進行貨幣補償。被徵收人產權證明文件登記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予以補償。合法產權證明文書是指房屋產權所有權證或公有住房租賃證等類似文書。
2、實物安置(安置房購買)被徵收人選擇安置房面積不超過房屋登記證明建築面積(不足45平米按45.平米計算).1.1倍部分(不含地下室面積及獎勵的7.5平米),按8000元/平米購買回遷房(不含樓層調節價);超出上述應安置面積10平米以內部分(含10.平米)按8800元/平米價格購買,超出10平米以外部分參照安置房交房時臨近小區屆時市場價格購買。被徵收人按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的先後順序,在本項目回遷安置房交付使用前,依次自行選擇確定回遷安置房,並簽訂《房屋徵收安置補充協議書》
第十條徵收公產房屋、經營性用房的補償
1、由於特定歷史原因,被徵收人為改善居住條件而建設的用於居住的自建房屋,房屋貨幣補償標準按私產房屋貨幣補償的80%補償(即6400元/平米),獎勵參照徵收私產房屋標準執行。
2、鐵路部廣]統一給產權房配建的小房補償標準為(建築面積)2000元/平方米。
3、除上述2項以外的自建房屋,按照張經管字(2016)33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按磚混結構平房15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平房1300元/平方米;複合彩鋼頂結構平房1200元/平方米;其它各類配房80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
4、企事業單位或房屋產權登記為商業用途的房屋按照實際評估價格予以補償。正在經營的參照張經管字[2016)33號文件有關規定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5、利用住宅開設商鋪(含小吃店等經營行為)的被徵收房屋按照住宅給予補償。
6、有合法經營手續的商戶參照張經管字[2016)33號文件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7、租住公產住宅房屋的,承租人按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買斷房屋全部房產權後按私產住宅房屋進行徵收補償。具體買斷房屋產權工作由產權單位依據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違章建築
自《京張高鐵項目經開區南站區域房屋徵收公告》發佈之日起,搶搭搶建的房屋、建築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四章:徵收補助和獎勵
第十二條臨時安置補助費
1、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按其產權證明文件上登記的建築面積為計算依據(不足45平米按45平米計算),以12元/平方米月的標準,在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書》並交付被徵收房屋後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2、選擇期房回遷安置的被徵收人,按上款標準一次性發放6個月T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在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生效後,一次性預付18個月的臨時安置費(共計已預付24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待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時,按實際過渡時間一併結清。
第十三條搬家補助費
1、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按被徵收房屋登記建築面積為計算依據(不足45平米按45平米計算),以25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支付搬家補助費。
2、選擇回遷安置的被徵收人,按上款標準給予一次性搬家補助費後,在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後,再給付一次相同數額的搬家補助費。
3、對被徵收房屋執行強制徵收的,不給付搬家補助費。
第十四條裝修補償費
室內裝修含鋪地磚或木地板、牆磚、吊項、包門、包暖氣、窗套、門套、塑鋼(鋁合金).門窗、防盜門(護窗)、整體櫥櫃等,五項、(含五項以止,按建築面積給予200元/平方米裝修補助;五項以下給予100元/平方米裝修補助。
第十五條電訊等設施移機補助費
住宅電話58元/戶、有線電視150元/戶、寬帶150元/戶、空調200元/臺、熱水器200元/臺。
第十六條樹木等其它設施補助費
果樹:胸徑大於等於8釐米的,500元1棵;胸徑大於3釐米小於8釐米的,250元/棵;香椿樹:300元/棵;菜窖:300元/個;土暖氣:2000元/套。
第十七條徵收獎勵
徵收期限內簽訂協議的,按基準價8000元/平米的標準,每戶給予7.5平米的購房面積獎勵。
為鼓勵被徵收人儘快搬遷,對在公告期限內完成搬遷的被徵收人另外進行如下獎勵:
1、被徵收人在公告期限內前20日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書的,按房屋登記建築面積每平米獎勵3000元。
2、在公告期限21-25日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書的,按房屋
登記建築面積每平米獎勵1500元。
3、在公告期限30日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書的,按房屋登記建築面積每平米獎勵800元。
4、被徵收人產權證明文件登記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予以獎勵。徵收期限內未簽訂協議的,不再予以獎勵。第十八條安置房購買在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生效後15個工作日內,被徵收人將被徵收房屋騰空並交付徵收實施單位,徵收實施單位將徵收補償款支付給被徵收人。購買安置房的被徵收人,在收到上述徵收補償款後3個工作日內按照所選定的安置房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書》並交付相應購房款。逾期不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的,視為自動放棄購買安置房。對本徵收區域範圍內的被徵收人逾期不能達成協議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此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被徵收人支付。凡是被依法強制拆除的,不享受本案提到的任何獎勵。
第五章:其它事項
第十九條被徵收房屋水、電、暖、煤氣費
辦理徵收手續時,被徵收人自行與相關部門]結清被徵收房屋的水、電、暖、煤氣等費用。
第二十條房屋權屬登記
安置房產權證的辦理由建設開發單位代辦,相關各類稅費由安置房所有人按政府相關部門]規定自行向各有關單位繳納。
第二十一條違約責任
如房屋徵收人未能按時交付安置房,依照《張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中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未盡事宜
1、徵收過程中遇有其他影響工I程進度的因素,出臺相關補充意見或方案,報請相關部門]批准,與此方案具有同等效力。
2、本方案其他未盡事宜,按照《張家口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張家口市人民政府
四、其他補償和獎勵按原方案執行。
五、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六、被徵收人應當積極配合房屋徵收工作,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按照補償方案規定的標準,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完成搬遷。
七、被徵收人如對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在本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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