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後堵門罵人,民警調查也遭其襲擊,拘留罰款沒商量!

酒後無德,堵門罵人。民警調查時,遭其襲擊和辱罵。日前,齊河縣永樂小區居民朱某被繩之以法。

6月25日23時20分,齊河開發區派出所接到110報警:晏北街道永祥小區12號樓下,一男子醉酒半夜叫罵。民警迅速趕往現場。

醉酒後堵門罵人,民警調查也遭其襲擊,拘留罰款沒商量!

經瞭解,朱某,男,39歲,住晏城街道辦事處永樂小區7號樓。 當晚飲酒歸來,與人發生矛盾,駕車趕到此處,赤裸上身,高聲叫罵。民警調查時,朱某拒絕回答個人信息,還向民警挑釁。當民警出示人民警察證時,朱某出手搶奪,致警察證損壞。

醉酒後堵門罵人,民警調查也遭其襲擊,拘留罰款沒商量!

為固定違法證據,交警大隊民警帶其到醫院抽血檢測。朱某拒不配合。勸告無效後,民警強制帶離。朱某激烈反抗,辱罵執勤民警,將警服釦子抓掉,嚴重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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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妨礙執行公務,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之規定,齊河警方給予朱某行政拘留,並處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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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來源|齊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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