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阴阳合同门”,一次税法普及教育

(文章来源:《环球时报》2018年6月4日,后附贾康先生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的完整纪录稿)

贾康:“阴阳合同门”,一次税法普及教育

影视明星被爆疑似以收入一高一低的两份合同(俗称“阴阳合同”)偷逃税款一事,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已责成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综合我国合同法及税法相关规定,“阴阳合同”是区别于税收筹划合理避税的违法行为。网上曝光的6000万元酬劳属演艺劳务收入。如果作“阴阳合同”处理,可逃掉一大块税收负担。由此开始,似可排列出如下认识要点:

首先,因人性弱点加上税法知识不足导致纳税人有意无意地违反税法问题,值得引起进一步重视。在这方面,演艺界恐怕是重灾区。在此之前,大家记忆犹新的刘晓庆、毛阿敏偷漏税案都曾引起轩然大波。从这个意义上,应该再次警示:影视明星们是在很小的概率下通过多年努力取得的演艺成就和高收入,自己需要特别珍惜来之不易的影响力,格外注意依法纳税,抵御侥幸心理的诱惑。

其次,应指出做“阴阳合同”的情况在社会经济其他领域比如房地产交易中,也是屡见不鲜。在收入普遍增加而税收调节感受也在增加的情况下,各行各业的人士都有可能更多受到偷漏税诱惑。因此,对“阴阳合同”的围观就不能止于看热闹,值得广大纳税人也都想想自己的税法遵从状况到底如何。

第三,管理部门在尽职严格执法同时,还应从积极引导、生动宣传、服务纳税人的角度,把这样一个舆论热点,引导到使社会公众更加熟悉和尊重税法,征纳双方更规范和自觉地依法治税、依法纳税上来。这也是社会进步、国民素质提高所必须认可的一个基本取向。对应于人性有容易受利益诱惑的特点,管理部门可进一步推动相关讨论,扩大税法宣传,做好税收知识教育和带有善意的提醒服务。

第四,还有一个重要视角:如果有更多演艺界人士被曝光存在以“阴阳合同”偷漏税的问题,也就说明这个池塘里有不少鱼患有这种病,需要更有针对性地努力把这类池塘的环境建设得更好,从而降低发病率。借鉴国际经验,我国现行税法与征收管理的优化,还有很多可讨论之处。比如按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发展方向,将要启动新一轮“税收法定”意义上的优化修订,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大方向是分类与综合相结合。今后,工薪收入与劳务收入将可以归并在一起接受超额累进税率调节,与之相配套,实行年度家庭综合收入申报和专项扣除,是中央有关部门已经给出的改革要领。如果按照这个方向,下一步新个人所得税法中超额累进税率低端的和最高的边际税率,都可以向下调整,一方面有利于培养中等收入阶层,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高收入者对于税负的心理压力。

第五,今后纳税人意识还应结合信息时代背景提升。在大数据支持下,各种收入来源越来越多地存有可查的电子痕迹,所有个人收入未来将按照个人身份证号码即个人纳税号码纪录归堆,税务机关能够更快、更全面地查清纳税人的真实情况,铤而走险式逃税被发现的概率将大大提高。纳税人与其心存侥幸,不如更自觉地顺应税法要求,认真地在个人所得税完税方面做到无懈可击。这正是对于个人长远利益的保护,也是我国纳税机关和纳税人建立更和谐关系的必要条件之一。

(以下是贾康先生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的完整纪录稿)

演艺明星范冰冰被爆疑似以金额一高一低的两份合同(俗称“阴阳合同”)偷逃税款一事,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具体情况有待调查及相关信息的进一步披露。如果“阴阳合同”一事属实,即可以进一步分析判断和确认当事方是否存在偷逃税款的意图与事实。

综合我国合同法以及税法相关规定,所谓“阴阳合同”不是合理避税,而是违法的行为。应当与之相区别的一个概念是“税收筹划”,即在不做“阴阳合同”的情况下,凭借专业知识根据税法客观具有的弹性空间做设计和安排,以求尽量减少税收负担,这样就不涉及违法,而属于国际惯例里的以税收筹划合理避税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个人工薪收入纳税由单位代缴代扣,而范冰冰被曝光的酬劳属于演艺劳务收入,是与工薪收入有不同规定的另外一类。如果按被爆演出合约文件所示,范冰冰4天演出酬劳达六千万元,作“阴阳合同”处理,的确可以偷逃掉一大部分税收负担,个人所受到的物质利益的诱惑性在此就比较明显,也可以理解:这种诱惑最容易使人性弱点引致的侥幸心理发生。由此开始,似可排列出如下认识要点:

首先,因人性的弱点加上税法知识不足导致纳税人有意无意地违反税法问题,值得引起进一步重视。在这方面,演艺界恐怕是重灾区之一。在此之前,大家记忆犹新的刘晓庆、毛阿敏偷漏税案都曾引起轩然大波。从国际经验看,意大利影星索菲亚·罗兰、德国网球明星格拉芙都曾陷入税收丑闻,索菲亚·罗兰还曾被关入大牢。从这个意义上,应该再次警示:影视明星们是在很小的概率下通过多年努力取得的演艺成就和高收入,自己需要特别珍惜来之不易的影响力,格外注意依法纳税,抵御侥幸心理的诱惑。

其次,从演艺界明星扩大到一般纳税人,应指出作“阴阳合同”的情况在社会经济其他领域比如房地产交易中,也是屡见不鲜。在收入普遍增加而税收调节感受也在增加的情况下,各行各业的人士都有可能更多受到偷漏税诱惑。因此,对“阴阳合同”的围观就不能止于看热闹,值得广大纳税人也都想想自己的税法遵从状况到底如何。第三,管理部门在尽职严格执法的同时,还应从积极引导、生动宣传、服务纳税人的角度来举一反三,把这样一个大家都非常关心的舆论热点,引导到使社会公众更加熟悉和尊重税法,征纳双方更规范和自觉地依法治税、依法纳税上来。这也是社会进步、国民素质提高所必须认可的一个基本取向。对应于人性有容易受利益诱惑的特点,管理部门在这方面可以进一步推动相关讨论,扩大税法宣传,做好税收知识教育和带有善意的提醒服务。第四,还有一个重要视角:如果未来有更多演艺界人士被调查或曝光存在以“阴阳合同”偷漏税的问题,也就说明这一个池塘里有不少鱼患有这种病,那么也就进而说明不能仅仅指责鱼的问题,还需要更有针对性地努力把这类池塘的环境建设搞得更好,从而降低发病率。借鉴国际经验,我国现行税法与征收管理的优化,还有很多可讨论之处。比如按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发展方向,将要启动新一轮“税收法定”意义上的优化修订,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大方向是分类与综合相结合。今后,工薪收入与劳务收入将可以归并在一起接受超额累进税率调节,与之相配套,实行年度家庭综合收入申报和专项扣除,是中央有关部门已经给出的改革要领。如果按照这个方向,下一步新个人所得税法中超额累进税率低端的和最高的边际税率,都可以向下调整,一方面有利于培养中等收入阶层,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高收入者对于税负的心理压力。

第五,在培育税收文化、培养诚信纳税意识方面,管理部门的教育、引导和警示也应使广大纳税人认识到,一旦触犯法律将导致沉重的代价。新的税法宣传可以结合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与调整,做得更广泛和生动一些。

第六,今后纳税人意识还应结合信息时代背景提升。在大数据支持下,各种收入来源越来越多地存有可查的电子痕迹,所有个人收入未来将按照个人身份证号码即个人纳税号码纪录归堆,税务机关能够更快、更全面地查清纳税人的真实情况,铤而走险式逃税被发现的几率将大大提高。纳税人与其心存侥幸,不如更自觉地顺应税法要求,认真地在个人所得税完税方面做到无懈可击。这正是对于个人长远利益的保护,也是我国纳税机关和纳税人建立更和谐关系的必要基础条件之一。


贾 康 介 绍

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导,中国财政学会顾问,中国财政学会PPP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委员会成员,北京市等多地人民政府咨询委员,北京大学等多家高校特聘教授。1995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997年被评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高层次学术带头人。曾受多位中央领导同志邀请座谈经济工作(被媒体称之为“中南海问策”)。担任2010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财税体制改革”专题讲解人之一。孙冶方经济学奖、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和中国软科学大奖获得者。国家“十一五”、“十二五”和“十三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曾长期担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1988年曾入选亨氏基金项目,到美国匹兹堡大学做访问学者一年。2013年,主编《新供给:经济学理论的中国创新》,发起成立“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和“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任首任院长、首任秘书长),2015年-2016年与苏京春合著出版《新供给经济学》专著、《供给侧改革:新供给简明读本》、以及《中国的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获评中国图书评论学会和央视的“2016年度中国好书”),2016年出版的《供给侧改革十讲》被中组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图书馆评为全国精品教材。2017年领衔出版《中国住房制度与房地产税改革》、《新供给:创新发展,攻坚突破》、《构建现代治理基础:中国财税体制改革40年》等。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估》公布的2006~2015年我国哲学社会科学6268种学术期刊700余万篇文献的大数据统计分析,贾康先生的发文量(398篇),总被引频次(4231次)和总下载频次(204115次)均列第一位,综合指数3429,遥居第一,是经济学核心作者中的代表性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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