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5日,
市公安局重申:威脅辱罵毆打民(輔)警的,一律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責
表明了公安機關對待辱警襲警態度與立場,
發現一起,打擊一起,毫不留情!!!
2018年3月20日、21日,贛州市公安局黨委分別在兩個重要會議上表明堅決態度:凡是辱罵威脅毆打執法民(輔)警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凡是妨礙民(輔)警執法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要求全市公安民警必須佩戴執法記錄儀,隨時固定證據,大膽執法,理直氣壯執法,市公安局黨委將做保護全市公安民(輔)警正常執法的堅強後盾,堅決維護民警執法權益,決不能讓民警流血、流汗又流淚!
近日,于都一男子因發朋友圈辱罵警察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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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刑事偵查部門分析研判,車牌為贛BA***3的汽車為某盜竊案件的嫌疑車輛,于都縣公安局巡防大隊接到指令後開展相關的巡邏盤查工作。
2018年7月8日凌晨1時許,于都縣公安局巡防大隊在巡邏中發現車牌為贛BA***3的嫌疑車輛,警方迅速組織警力開展工作,在某加油站將嫌疑車輛截停,並將車內人員鍾某等4人帶至於都縣公安局辦案區進行進一步調查。
經進一步調查,警方排除了鍾某等4人的作案嫌疑,車輛系7月7日鍾某從朋友處租賃使用,車牌為贛BA***3的汽車為盜竊案的作案車輛,警方依法將該車輛扣押,在查明案情後鍾某等4人第一時間離開了公安局辦案區。
因被公安機關依法帶至辦案區調查,鍾某為洩私憤,7月8日11時許在朋友圈發文辱罵警察,嚴重擾亂公共秩序。
經依法調查取證,鍾某對其違法事實供認不諱並道歉悔過,警方依法將鍾某行政拘留。
以案說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少人對侵害民警執法權益的行為存在錯誤認識,對辱罵、推搡民警、腳踹警車及毀壞民警執法裝備等行為不以為然,其實這些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嚴重的已構成犯罪,以下五類侵犯民警執法權益的常見行為需要警惕。
1
行為人妨害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對民警採取辱罵、拉扯、推搡等方式,經口頭警告仍不停止;採取毆打、撕咬、傷害等暴力方式的;
2
為逃避檢查、處罰,駕駛機動車拖、撞、碰擦民警;
3
聚眾鬨鬧、衝擊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現場的;
4
故意毀壞直接用於執法的裝備、設備、配備的;
5
其他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公務的。
警方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無理取鬧、惡意阻撓甚至以暴力方法阻礙民警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尊重法律,就是尊重我們自己!
請尊重、配合警察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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