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報」天津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典型案例

「案件播报」天津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 周明剛、李國良、吳寶春等19人販賣、運輸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交通肇事案

——突出打擊重點,依法嚴懲大宗販賣毒品犯罪及累犯、毒品再犯等毒品犯罪分子。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明剛,男,漢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無職業。因犯搶劫罪於2000年5月9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9月26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李國良,男,漢族,1971年1月30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吳寶春,男,漢族,1971年3月16日出生,無職業。因犯販賣毒品罪於2003年8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因犯販賣毒品罪於2005年6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因犯盜竊罪於2008年1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1月30日刑滿釋放;因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於2013年1月28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3月27日暫予監外執行。

1.2013年4月,周明剛、李國良商議交易毒品。同年7、8月份,李國良付給周明剛部分購毒款,並授意其妻子楊交坤付給周明剛2萬元購毒款,後周明剛在楊交坤租住處將1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給楊交坤。李國良攜帶至天津販賣。

2.2013年8月中旬,李國良電話聯繫周明剛約購毒品。8月21日,周明剛將李國良約購的4030克甲基苯丙胺、90克(1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劑交給曾豔運輸。8月23日,曾豔運至天津交給李國良。後李國良多次販賣給吳寶春甲基苯丙胺共計2080克、甲基苯丙胺片劑共計約9克(100粒),販賣給張琳甲基苯丙胺共計610克。期間,李國良還多次向吳寶春販賣海洛因共計35克,向張琳販賣海洛因共計16.5克。

3.2013年9月上旬,周明剛、李國良商定交易毒品。9月下旬,周明剛在廣東省中山市將甲基苯丙胺3030克交給李國良,李國良邀集徐松將上述毒品帶至天津市。後李國良多次販賣給吳寶春甲基苯丙胺共計1260克,販賣給張琳甲基苯丙胺共計1337克,並將剩餘毒品分別藏匿於自己及徐松在天津市的租住房內。期間,李國良還多次販賣給吳寶春海洛因共計12克,販賣給張琳海洛因共計14克。

2013年11月3日,公安人員抓獲李國良時,在其位於天津的租房內查獲甲基苯丙胺612.81克、甲基苯丙胺片劑93.43克、海洛因238.75克。同日,在李國良安排徐松的暫住處查獲甲基苯丙胺51.5克、海洛因0.74克。

4.2013年10月下旬,李國良指使徐松在廣東省南海市向張秋購買甲基苯丙胺運到天津市,並指使楊交坤將購毒款匯給張秋。期間,楊交坤將其向曾豔購買的毒品樣品甲基苯丙胺0.93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劑0.36克一併交給徐松。11月3日,徐松攜帶所購毒品回到天津市李國良租住房門前時,被公安人員抓獲,查獲甲基苯丙胺2016.63克、甲基苯丙胺片劑0.36克。

5.李國良於2013年8月至11月在天津市販賣毒品期間,在其租住處提供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等毒品及吸食工具,分別多次容留他人吸食。

6.2013年9月28日,陳銓到天津市和吳寶春商定,由陳銓採用快遞方式向吳寶春販賣毒品。10月30日、31日,陳銓在廣東省中山市將其從他處購買的毒品郵寄給吳寶春。11月3日,吳寶春在天津市某小區門前收取上述包裹後被公安人員抓獲,查獲甲基苯丙胺801.93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58.64克。

7.2013年11月2日,陳銓在廣東省中山市指使其女友雷蕾向吳寶春郵寄夾帶毒品的包裹。11月8日,公安人員押解吳寶春收取該包裹,從中查獲甲基苯丙胺419.97克。

8.2013年11月3日,吳寶春聯繫陳銓購買毒品,並向陳銓銀行卡內匯入購毒款3萬元。陳銓在廣東省中山市將其從他處購得的毒品郵寄給吳寶春。當日,公安人員在上海某快遞公司攔截了包裹,查獲甲基苯丙胺399.2克。

9.2013年6月至10月,吳寶春在天津市河東區某酒店房間,為他人無償提供住宿及毒品吸食。期間,吳寶春自已或指使他人多次販賣毒品。11月3日,公安人員在酒店房間查獲甲基苯丙胺22.29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0.27克、甲基苯丙胺片劑61.74克;在另一房間查獲甲基苯丙胺1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1.43克。

10.2013年1月,吳寶春將25克甲基苯丙胺藏匿於衣物中,從天津市運至吉林省榆樹市,販賣給劉雁明。

綜上,周明剛共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8060克、甲基苯丙胺片劑90克;李國良共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10076.63克、海洛因316.99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02.79克;吳寶春共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4986.1克、海洛因47克、甲基苯丙胺片劑229.38克。

(二)裁判結果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周明剛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李國良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吳寶春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連同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一年十一個月22天,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後,被告人周明剛、李國良、吳寶春等人提出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被告人周明剛、李國良、吳寶春的死刑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裁定核准對被告人周明剛、李國良、吳寶春的死刑判決。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人民法院依法嚴懲走私、製造毒品和大宗販賣毒品等源頭性毒品犯罪,以及毒梟、職業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對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罪證確實充分、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堅決判處死刑。本案中,周明剛、李國良、吳寶春販賣毒品數量巨大,三人均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最為突出的主犯,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均極其嚴重;吳寶春繫累犯、毒品再犯,在監外執行期間又犯新罪。據此,對三名被告人同時判處死刑,體現了對此類毒品犯罪的嚴懲政策。

「案件播报」天津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二 宋紅星、尤克倫、徐建舉、任國琴販賣、運輸毒品案

——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嚴格規範證據審查認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紅星,男,漢族,1978年11月12日出生,無職業。1995年5月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3月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3000元,2014年9月23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尤克倫,男,漢族,1981年11月22日出生,農民。2001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2003年6月因犯綁架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2012年4月1日刑滿釋放;2014年12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被告人任國琴,女,漢族,1972年3月1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徐建舉,男,漢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無職業。2005年3月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2013年12月20日刑滿釋放。

宋紅星與任國琴系同居關係,徐建舉系宋紅星同鄉。尤克倫以牟利為目的在天津市販賣毒品。

宋紅星在服刑期間與夏鵬、魏治江相識。2015年8、9月間,宋紅星、夏鵬商議從廣東省購買毒品至河北省進行販賣,夏鵬為此找魏治江籌款。同年9月27日,宋紅星、夏鵬及夏鵬女友李思佳駕車前往東莞市購買毒品,購得毒品後,10月5日駕車返回河北省。行駛至廊坊市界內時,宋紅星攜帶部分毒品離開,並將1000克甲基苯丙胺留給夏鵬。10月12日,夏鵬在向他人販賣毒品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296.66克,含量為77.81%。當日,公安機關將李思佳抓獲,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2.74克。

2016年1月7日,宋紅星指使徐建舉攜帶甲基苯丙胺乘坐火車由廣東省前往天津市,並於次日中午抵津。宋紅星與尤克倫聯繫後,指使徐建舉將毒品送至尤克倫租住地,徐建舉以每克90元的價格向尤克倫販賣甲基苯丙胺400克,尤克倫當場付給徐建舉2.8萬元。當日,徐建舉將部分毒資匯至任國琴名下的農業銀行卡內。1月9日,尤克倫將該筆毒資餘款8000元匯至任國琴上述賬戶內。

2016年1月14日,宋紅星、徐建舉在宋紅星租住處,將宋紅星購買的9袋甲基苯丙胺,用透明膠帶分別捆綁在二人小腿上。任國琴在明知宋紅星、徐建舉系販賣毒品的情況下,仍為二人購買火車票,並讓女兒趙夢思駕車,其陪同宋紅星、徐建舉至廣州火車東站。宋紅星、徐建舉登上火車後,將9包甲基苯丙胺裝入一紅色手提袋內。宋紅星在惠州站先行下車回到東莞市,徐建舉獨自攜帶該批甲基苯丙胺來津。次日中午,徐建舉抵津,按照宋紅星的指示,乘坐出租車前往天津市武清區楊村鎮,與尤克倫見面,徐建舉在尤克倫車內將1239.3克甲基苯丙胺以14萬元的價錢賣給尤克倫,尤克倫當場付給1000元,後徐建舉離去。當日下午,尤克倫用其女友王緒蘭的農業銀行卡將毒資餘款13.9萬元匯至任國琴名下的農業銀行卡內。

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尤克倫在天津市武清區向多名吸毒人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

綜上,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1月,宋紅星單獨或與徐建舉、任國琴結夥販賣、運輸毒品,其中宋紅星參與販賣、運輸毒品三次,總計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冰毒)2852.2克,販賣甲基苯丙胺片劑10.82克、氯胺酮1.51克;徐建舉參與販賣、運輸毒品兩次,總計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1852.2克;任國琴參與販賣、運輸毒品一次,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1452.2克,販賣氯胺酮1.5l克;尤克倫販賣甲基苯丙胺1647.86克。

(二)裁判結果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宋紅星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尤克倫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徐建舉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任國琴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000元。

宣判後,被告人宋紅星、尤克倫、徐建舉、任國琴提出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被告人宋紅星的死刑判決。

(三)典型意義

毒品犯罪隱蔽性較強,為確保案件質量,近年來,人民法院按照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要求,積極引導取證、舉證工作圍繞審判展開,認真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嚴格規範證據審查認定。本案是堅持證據裁判原則的典型案件。一方面,本案對於僅有部分被告人供述,無其他證據支持的販賣毒品事實未予認定,相應減少認定了被告人販賣毒品的數量;另一方面,本案對被告人“零口供”,但是有其他被告人供述指認、短信記錄、監控照片、證人證言、銀行卡匯款記錄等充分證據支持的販賣毒品事實予以認定,將證據的審查建立在毒品犯罪案件特殊性的基礎上,防止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逃避應有的懲處,更好地實現對毒品犯罪的有力打擊。

新報記者 張家民 通訊員 吳玉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