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孩子涉嫌暴力犯罪,要保護也必須懲治

14歲孩子涉嫌暴力犯罪,要保護也必須懲治

話題策劃/劉冷絲 圖片/網絡

湖北孝感市警方6月27日公開通報稱,今年3月,女孩張某在等電梯時,遭男孩黃某用剪刀挾持,實施搶劫,後被剪刀刺傷,還被逼迫脫光衣服。警方通報稱,因犯罪嫌疑人在案發時未滿14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尚不夠刑事處罰,對案件予以撤銷。

張某的父母對警方的處理結果相當不滿,公眾雖然理解公安部門的依法處理,但非常擔憂——這種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結果將成為未來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助推器。

14歲孩子涉嫌暴力犯罪,要保護也必須懲治

受害人母親的控訴

一個道理必須牢牢記住:保護未成年人不是保護未成年人犯罪,而是包含著懲戒、教育、挽救犯錯未成年人。也正因為如此,很多有識之士呼籲:該考慮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讓未成年作惡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了,倘若沒有必要的懲治,帶來的後果將非常嚴重。

比如2004年的教訓,黑龍江通河縣年僅13歲的趙力寶將同村14歲女孩強姦,法院判決其監護人對受害人進行經濟賠償後當庭釋放。趙力寶懷恨在心,次年竟將女孩母親殘忍殺死,被判一年半勞教不久獲釋,繼續作惡。

懲戒甚至是被判入獄,這也是教育不可或缺的部分。懲戒的目的是為了讓未成年人認識到做錯事要負責任,教育手段和懲戒的教育手段是相輔相成、相互補充的。蘇霍姆林斯基教育中的懲戒始終貫穿著“自我教育”,即激發學生做一個好人的願望,讓學生體驗到自己的錯誤釀成的後果不只是自己的失敗,還有可能給他人造成屈辱。對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一味地講究教育、保護而忽視懲治的功效並不合適。

14歲孩子涉嫌暴力犯罪,要保護也必須懲治

受害女孩醫療的情況

考察一下我國香港如何處理低齡未成年人的涉嫌犯罪。在2003年之前,香港特區的最低刑責年齡是7歲。如果發生兇殺等重罪,就不交由少年法庭審理了,在香港殺人罪必須提交高等法院審理。而且嫌疑人也不再享受針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香港法律規定,未成年人若觸犯嚴重罪行將需以普通法律作規範,與成年人看齊。

香港的鐵腕手段所造就的效果也是顯著的。據香港保安局撲滅罪行委員會公佈的報告書顯示,2003年至2012年,香港因為犯罪而被捕的10至15歲青少年人數一直在下降,2003年還有5156人,到了2012年則是2488人。

根據香港律政司在2008年出版的《香港的法律制度》,在香港10週歲是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全港共有5間少年法庭具有司法管轄權,審理對14歲以下或14至16歲少年人提出的控罪,只有10歲以下的兒童會被當作未屆須負刑事責任的年齡,不受法律制裁。

許多法學專家研究發現,面對未成年犯罪低齡化、暴力化的趨勢,無論是美國還是歐洲,基本上在強化嚴厲打擊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導向,而我國的未成年人司法體制改革,基本上是單向強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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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女孩的傷情,慘不忍睹!

隨著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各類涉性知識網絡傳播的快捷,未成年人的身體發育更為迅速,身心均呈現出明顯“早熟”趨勢。據測算,我國青少年的發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3年。一些國家也有將刑事責任年齡設置為12週歲或10週歲的先例。因而,考慮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到12週歲,或者採取折中做法,僅限定於特定暴力犯罪或者受害人為未成年人的犯罪,這是大勢所趨。

比如,英國法律規定未滿10週歲的兒童絕對不負刑事責任,10週歲以上不滿14週歲的兒童被推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但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通過舉證的方式進行反駁。美國有30多個州沒有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制度,採用通過檢方提交證據來證明其心智是否成熟的方法來判斷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這類推定刑事責任能力制度將舉證責任交由檢方,將刑事責任能力判斷的決定權交由法院。

有鑑於此,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必須修訂,要增加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具體措施,更要增加一些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現實懲戒措施。無論是否未成年人,每一個都必須對自己的言行負責,都應該有對等的責任和權力。如果因為年齡小和年齡老就可以為所欲為的違法犯罪,那麼這就是人類文明的倒退。因此,至少可以改變刑罰的方式,但是絕對不能免於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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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女孩身上滿是刀傷

在考慮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同時,重要的是建立一套體系,來矯治問題青少年。比如迴歸上個世紀80年代的做法——設立專門學校,讓收容教育涉嫌犯罪的蓋子落到實處。進而真正做到教育、保護與懲戒相結合,以強有力的措施對涉嫌犯罪的孩子施加心理干預和行為矯正,讓他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養成規則意識、底線意識、責任意識,形成正確的是非觀。這才是既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負責,又對受害人負責,更是對社會發展進步負責。

目前,我們需要更新觀念,必須清楚:犯罪行為不會因為一個人的年齡而改變其性質。當惡行不可原諒時,寬恕就是另一種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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