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媽訛詐不成摔裂手機,法律真的沒有辦法?

大媽訛詐不成摔裂手機,法律真的沒有辦法?

話題策劃/劉冷絲 圖片/網絡

人心不古,社會風氣頹敗等等,這些社會病態與當事人有很大的關係,也與相關部門的推諉、缺席有脫不開的干係。

大媽訛詐不成摔裂手機,法律真的沒有辦法?

被摔壞的手機

寧波一大媽路途中撿到丟失的iPhone7手機,索要2000元報酬才物歸原主,因報酬數額分歧太大,兩人協商未果。這位大媽見失主報警,於是直接將手機摔碎。事後,趕來現場的寧波警方則稱,本事件屬於民事糾紛,建議當事人向法院起訴。

不論失主如何哀求,即使送來了一提新鮮楊梅和500元錢,但是,這些最終都沒有達到拾手機大媽索要2000元的條件。於是,拾手機女子就是不答應,活生生地將當事雙方變成了違規的買賣交易關係。不用懷疑,只要有點正義感,幾乎所有人都會指責這位索要報酬的大媽,確實,這樣的行為有點超乎人們日常的道德約束感受,也為人所不齒。手機就是失主的,該大媽撿到後,強行要求失主花重金贖回,這不是無理取鬧、要挾和勒索,又是什麼?

既然如此,國家相關法律就應該對這類惡劣行徑有所管束。

大媽訛詐不成摔裂手機,法律真的沒有辦法?

摔手機的大媽

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中,關於撿到物品不歸還這一問題,在民法領域和刑法領域都有著不同規定。《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同時,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根據上述法律條文,寧波這位女子的行為就有法可依。撿拾者無視他人財產安全,無視相關的法律法規,態度還蠻橫無理,那麼,法律就應當讓她照價賠償。唯有如此,她在法律上吃過苦頭之後才會長記性。他懂得了法律尊嚴不可辱,她才會做一個規規矩矩的本分人,做一個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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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對大媽一片指責

有法可依,接著就是執法必嚴。現在的問題是,誰來執法?接到丟失手機的女孩的報警,寧波警方確實派人趕到了現場,讓人感覺匪夷所思的是,民警聽聞事情的前因後果立馬建議“你去法院起訴吧”。有沒有搞錯?作為執法的警方,他們難道對這樣涉嫌觸犯法規的人就不問不管?

退一萬步,即使摔手機的大媽沒有涉嫌觸犯法規,作為“為人民服務”的警方也應該履行調解、協調、協助處理糾紛的責任。看樣子,寧波警方對這件事情的處理有悖於“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他們可能感覺事態不大,採用的就是息事寧人、踢皮球的處理方法。

人心不古,社會風氣頹敗等等,這些社會病態與當事人有很大的關係,也與相關部門的推諉、缺席有脫不開的干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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