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自殺羣頻頻出事,該如何拯救他們

網絡自殺群頻頻出事,該如何拯救他們

話題策劃/劉冷絲 圖片/網絡

‍「事件:三位90後聊天群裡相約自殺」‍

網絡自殺群頻頻出事,該如何拯救他們

胡建國接受採訪時淚流滿面

最近一起網絡平臺“自殺群”事件曝光,三位90後於6月7日在武漢一出租屋自殺身亡。幾乎每一年,都有這樣的慘痛新聞被報道。

死者之一的父親胡建國再次見到兒子的時候,21歲的胡靖躺在冰冷的遺體袋中,與他並排在一起的還有兩個90後青年,三個人在網上相識,相約在武漢的出租屋燒炭自殺,中毒而死。

在警方發現遺體前,胡建國就得知胡靖曾在聊天群內談論燒炭自殺,並得到了群友的傳授和鼓勵。胡靖女友劉婷也曾經發現他有自殺傾向,一次沒有接到胡靖的回信,打電話也無人接聽。5月28日晚上,她用密碼登陸了胡靖的聊天群號。 打開胡靖的聊天群,一個群消息彈了出來,看了沒幾條信息,劉婷就看不下去了,她覺得“瘮得慌”:

群友:“一起死嗎?兄弟”。胡靖:“你來武漢吧”。

群友:“那個燒炭的告訴我人多死不了”。胡靖:“目前三個人”。

群友:“到時候約你一起燒炭”。胡靖:“你有房子嗎”。

「相約自殺,心理學上如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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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國展示自殺群的聊天記錄

北京回龍觀醫院北京心理危機研究與干預中心副主任、主任醫師童永勝博士解釋:在很多人眼裡自殺都是需要受到強烈刺激以後才會採取的行動,但其實並非如此,多數自殺者的心理變化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是很小的刺激長期積累後的結果。另一方面自殺行為的影響因素很多,生活事件只是很小一部分,家庭環境、心理狀態、交友情況都會有影響。而且自殺者一般會在實施自殺之前發出一些信號,只是周圍的人並沒有意識到。相約自殺的前提還是自殺者本人的心理健康出了問題,青少年加入這種群也是因為本身有了自殺的傾向。

當然,雖然自殺首先是處於自殺這本身和本人,但是,這也不能忽視自殺群的責任。從有自殺想法到實施自殺行為之間有很長的距離,這段距離包括自殺的計劃、工具、時間、地點,自殺群的存在為有想法的人提供了環境,通過一起討論強化了自殺的意念。“如果他不在群裡,可能就不知道怎麼自殺,或者會畏懼自殺,但群裡人會告訴你如何實施,怎麼死不痛苦,怎麼死方便。”

自殺群的存在,毫無疑問是需要政府部門和網絡平臺進行監管和取締的。社會要呼籲立法的完善,網絡公司要有社會責任感。同時,父母也要做的更好,多和孩子溝通。這樣才能夠預防青少年自殺的情況。

‍「自殺與社會的關聯度又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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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90後的自殺聊天記錄

目前我國正處於變革時期,經濟飛速發展過程中出現了貧富不均,社會階層急劇分化,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變得鬆散,人情淡漠,家庭關係弱化,個人很容易覺得自己變的孤立無援,產生各種心理疾病。

當人長期面對就業或失業壓力、考試失敗的壓力、家庭的指責、朋友或伴侶的不信任感時,人們更傾向於將失敗的歸因落在自己的努力不夠、狀態不好等因素,甚至當認為自己已經盡力但能力就是達不到老闆、父母、伴侶的要求時,會更容易出現強烈的消極無助的負面情緒。這種自責帶來的痛苦會對大腦的神經遞質產生難以想象的傷害,使人患上抑鬱症或其他病症。

患者如果長期並始終處於被壓制的消極情緒中而得不到幫助或釋放,尤其當其意識到或認為自己無法擺脫現階段的痛苦時,到達一定程度後一旦再受到刺激,輕生的念頭在大環境的驅使下就會開始出現,這種念頭並且直到死亡真正降臨才會消散。

「法律對網絡平臺“自殺群”有什麼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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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三位男青年長沙燒炭自殺現場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決定》中的第七條顯示:從事互聯網業務的單位要依法開展活動,發現互聯網上出現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時,要採取措施,停止傳輸有害信息,並及時向有關機關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利用互聯網時,都要遵紀守法,抵制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依法嚴厲打擊利用互聯網實施的各種犯罪活動。

起訴平臺成功的案例是發生在2010年,該案當時被稱為“全國首例相約自殺案”。據檢察日報報道,20歲的範某和22歲的張某在QQ群裡相約燒炭自殺,但是在實施過程中張某放棄離開了現場,範某卻一心求死,後張某報警,但卻沒有救回範某的生命。範某的家人將張某和騰訊公司告上了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原告代理律師廖亞梅當庭指出,被告張某在範某還要繼續自殺的情況下獨自離開事發地,未及時阻止,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騰訊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看到QQ群的聊天內容,卻未能及時對內容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間接造成了範某死亡。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訴請法院判決張某、某網絡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檢察日報的報道,法院審理認為,某網絡公司一直未採取措施停止傳輸“相約自殺”這一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健康身體權的信息,長期放任違法行為和有害信息的存在,不履行監控、事後處理的法定義務,對死亡事件發生也有過錯,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

除了網絡平臺要負起自己的責任以外,法律對建立“自殺群”,慫恿、鼓勵、教唆他人自殺的行為也不能放任不管。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自殺群”群主建群,以及在群中提供自殺的精神及物質支持,也屬於主動剝奪他人生命權利的行為,應該按照刑法“故意殺人罪”承擔法律責任。這一點,需要法律上的進一步認定,包括相關部門,可以有針對性地作出司法解釋。以前,沒有網絡實名,許多責任難以追究,現在實名制已經普及,追溯責任已經變得可行了。

「杜絕自殺群還需從根源上解決自殺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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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炭燒自殺現場遺留物

杜絕“自殺群”,其實並不是一件難事,關鍵是不能拖延,因為它的確危害到了許多人,特別是年輕人的生命。這些年已經有多個類似案例發生,必須引起各個方面的充分重視,承擔起自己的責任,對其嚴追猛打,才能讓網絡變得更加安全一些。

為了防止和消除自殺,迪爾凱姆曾經提出了多樣預防設想,比如對自殺者進行懲罰,不給他的屍體落葬,剝奪其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和家庭的權利,沒收其財產,以警告其效尤者;比如改進教育,培養人們的堅強性格,增強信念;重新發揮家庭在防止自殺中的作用;最主要的是恢復行會,建立不同職業的職業組織,使個人命運與集體組織聯繫起來。

然而,就迪爾凱姆提出的建議而言,這一切在當下社會很難全部做到。但是,無論如何,先從法律入手,尤其是高度意識到並重視網絡時代“自殺群”給社會的自殺病態帶來的極大危害,這一點很重要,我們也必須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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