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户口迁移到城镇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该怎么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案例评析(二)

因户口迁移城镇引发的

因户口迁移到城镇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该怎么处理?

解决建议

这类纠纷的情形比较复杂,要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

  • 1) 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权。
  • 2) 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此,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 3) 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一般为地级以上市)转为城市居民户口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并不包括林地,因为林地投入多、周期长,有其特殊性,提前收回林地反倒可能引起滥砍滥伐)。

原因

地级以上市的就业渠道广泛,社会保障也相对比较健全,农户既享受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又挤占有限的土地资源来获得双重的生计保障,有悖于社会公平。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 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案例评析

【案情】

占某的父亲早年去世,最近母亲也因病去世。忙完母亲后事后,占某想把父母生前的承包地转包给堂兄种植。村组干部得知后,认为占某与妻子多年前将户口迁到打工的城市(设区市),没有本村户口,不能处理其父母生前承包地的转包。但占某认为,《物权法》出台就是要保护私有财产,父母只有自己一个子女,他们生前的承包地理应由其继承,继承后他就有权转包。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占某的诉讼请求。

【简要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同时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本案中占某夫妇多年前将户口迁到打工的城市(设区市),在占某父母相继离世后,其父母的户籍家庭中已无农业人口来代表该户继续承包集体土地。而且《农村土地承包法》只允许林地由继承人(不问是否是农户或农业人口)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不允许土地(耕地)由非农户的继承人继续承包。因此,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

Tips

我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进入收官阶段!

2018年底前,我省将全面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时不待我,只争朝夕,夯实土地确权成果,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农村各项制度改革落好子布好局铺垫基石。

因户口迁移到城镇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该怎么处理?

各级党政机关负责同志及工作者,当务之急要督促已完成镇村做好查漏补缺工作;重点对未完成或未颁证的镇村加强督导检查落实责任,督促其按照时间表倒排工期、倒逼任务、确保质量。各地可进村入户摸底进度和质量,实时开展通报约谈,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实现农村承包地“一张图”不缺不漏。

因户口迁移到城镇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该怎么处理?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政治任务、是全省农民切身权益的头号大事、是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农业君给农民兄弟整理了土地确权问题的反映途径:

  • 广东“三农”热线:(020)12316
  • 广东省农业厅门户网站:http://www.gdagri.gov.cn/
  • 广东农业微信公众号:微信号gdnywx

农业君特别提醒哦!农村土地确权情况问题反映要实事求是,严禁造谣诽谤,并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或联系地址;不受理匿名以及事实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的问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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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广东省农村产权改革办公室、广东省农村土地确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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